洱源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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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15251881C/2021-003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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洱源县第二中学文印室公开招租(二次)公告

发布时间:2021-12-13   浏览次数:   【字体:

项目编号:EY2021-24

大理建设工程招标有限公司受云南省洱源县第二中学的委托,对洱源县第二中学文印室进行公开招租,第一次公开招租因报名人数不足三家,招租失败。现将二次公开招租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开招租铺面及招租低价

文印室位于洱源二中校内,建筑面积20平方米。目前教职工118人,学生1500人,招租底价为:2万元/年。

二、竞租人条件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法律法规对申请人另有限制的除外)均可申请参加。

三、报名及公开招租时间

1.报名时间:20211214日至20211220日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止(法定公休、节假日除外)。

2.报名地点:洱源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洱源县建设小区灵应路4号)。

3.保证金:¥2000.00元(大写:贰仟元整)。

竞租保证金以转账方式支付(须从竞租人个人账户转至洱源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保证金专户),且在20211220日下午16:00时前打入洱源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保证金专户(以实际到账为准)。

账户名:洱源县政务服务管理局

账号:24119101040006409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洱源县支行

开户行地址:云南省大理州洱源县茈碧湖镇施滉路2

联系电话:0872-5123781

交易中心联系电话:0872-5329638

4.竞租信封提交地点及截止时间:

提交地点:洱源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递交时间:202112218:30-9:00

截止时间:20211221900分;在截止时间后提交的视为无效。

5.公开竞租时间:

20211221900分。

6.公开招租地点:洱源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大厅。

四、其他事项

1.自然人报名时请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法人或其他组织报名时请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营业执照及相关资质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不接受电话报名。

2.报名时需提交银行出具的竞租保证金有效凭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保证金以专项账户实际到账时间为准,凡未按规定递交竞租保证金的将被视为无效。

3.本次招租期限为3年(具体时间在合同签订时约定)。

4.铺面按现状进行招租,竞租人应在参加竞租前进行实地查验。

5.在租赁期内,承租人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守法经营,按章纳税,不得将承租的店铺用作黄、赌、毒等非法经营场所;须遵守租赁合同的全部约定,全面履行承租人义务,按时足额缴纳租金及各种税费;在租赁期内,承租方在征得出租方同意后可以将承租的店铺转租、转借;在租赁期内,经出租方同意后,可根据经营需要对承租的店铺进行装修,但不得改变原有的主体结构。

6.承租人的铺面租金在双方合同签订后一年一付,于每年合同签订日前付清(如遇政策性原因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提前终止合同,则按实际使用的月数来支付铺面租金,剩余租金不计利息退还给承租人,并且出租方不承担承租人的任何损失)。

7.竞租结束后,由出租方与竞得人现场签署《招租成交确认书》,竞得人的保证金在公示期结束,签订完《租赁合同》后三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未竞得人的保证金在竞租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8.公开招租方式:本次公开招租采用明标暗投方式进行。竞租人在公开竞租之前填写好《公开招租报价表》(报价须大于或等于铺面招租底价才能视为有效报价),将报价表装入招标代理机构配发的信封内密封,竞租人在信封签字(加手印)密封,未按要求封装的不予以接收。在公开竞租截止时间前直接把按要求封装好的信封和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营业执照及相关资质证件原件)交给洱源县公证处的工作人员。现场工作人员按随机顺序依次拆封,并经现场公证有效后,最高报价者竞得该铺面。如出现最高报价相同时,最高报价者进行第二轮现场报价,第二轮报价必须大于第一轮报价的最高报价才能视为有效报价。若报价再次出现相同,依此类推。

9、若铺面参加竞租人少于3家时,则该铺面公开招租失败。

10、甲方关于文印室招租的要求:详见附件一。

11、洱源县第二中学文印室运营管理实施方案:详见附件二。

五、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公开招租公告在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大理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中国采购与招标网、大理建设工程招标网和洱源县人民政府门户网上同时发布

六、联系方式

委托方:云南省洱源县第二中学

联系人:杜先生   联系电话:13887230329

洱源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联系人:张女士   联系电话:0872-5329633

受托方:大理建设工程招标有限公司

联系人:陈女士   联系电话:0872-5122703

                                     20211213

附件一:

洱源县第二中学关于文印室招租的要求

1、竞得人应遵守学校的管理规定,服从学校管理,维护学校声誉,有较强的为师生服务的意识。竞得人须无条件服从学校提出的合理要求。

2、竞得人应接受学校对卫生情况、服务态度、价格等进行监督、检查、满意度调查。

3、竞得人在合同期内必须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不得转租。

4、经营范围:打印、复印

5、具体业务:高中三个年级的统一考试试卷的文印业务;各个年级组织的考试试卷和复习资料文印业务;学校办公室数量较大的文印业务、学生期中、期末考试试卷文印业务。

6、竞得人在合同签订后自行购买的可移动的物品,履约到期后可自行处理。

7、文印室的业务价格规定如下:

1)文印室油印业务价格为:

  

8k

8k

单(双)面

单面

双面

价格

0.20

0.35

2)文印室复印、打印业务价格为:

16k

16k

8k

8k

A4

A4

单(双)面

单面

双面

单面

双面

单面

双面

价格

0.16

0.27

0.32

0.56

0.18

0.31

8、合同期限:三年

9、履约保证金:竞得人须向学校缴纳1万元履约保证金。本合同期满,如竞得人无本协议写明的违约行为,学校将保证金全额退还竞得人,不计利息。如竞得人有违约和损坏甲方财物等情况,从保证金中扣除相应费用。如竞得人无正当理由中止本合同,学校有权不退回保证金。

10、学校向竞得人提供的保障服务:(1)提供20平方米文印室1间;(2)提供水电、网络等服务。

11、设施设备购置维护:(1)电脑、一体机、复印机、纸张等由竞得人自行购置,合同期满,自行处置。(2)设施设备自行维护。

附件二:

洱源县第二中学文印室运营管理实施方案

   为服务学校师生,结合学校全日制、寄宿制的封闭管理实际,经学校研究,特制定洱源县第二中学(以下简称“洱源二中”)文印室运营管理实施方案。

一、洱源二中文印室基本情况

文印室位于洱源二中校内,建筑面积20平方米。目前教职工118人,学生1500人。

二、运营管理模式

(一)运营方式:洱源二中文印室拟实行公开对外招租。洱源二中对竞得人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二)经营范围:打印、复印

(三)资产性质:竞得人在承包期间除与洱源二中书面另有约定外,根据经营需要投资不可移动的所有装饰装修、设施等均归国有。在承包经营前,学校对全部资产进行清产核资、登记造册。竞得人不得擅自处理学校国有资产,不得以学校资产进行抵押,融资贷款等活动。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竞得人的选定和退出

(一)选定程序

1、公开招租:洱源二中文印室进行公开招租,2万元/年。

2、签订招租合同:竞得人需要与洱源二中签订合同,明确权利和义务。

   (二)退出程序  

1、正常退出:招租期限为3年,合同到期后,竞得人须配合学校对其资产完整性进行确认,符合要求者,办理解除合同等相关手续。 2、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情况的,由洱源二中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解除承包合同,造成的所有损失由竞得人负责。

1)在承包经营期间,未经县教育体育局、洱源二中书面认可或同意,擅自改变校园超市建筑结构或拆卸、重装、改装设备、安装门头、广告牌的;

2)擅自分租、转租、转让、转借以及交换该经营场所的;

3)经营管理混乱,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4)无法保障文印室建筑、设施设备维修维护,影响正常经营管理的;

5)违反有关规定或发布虚假广告骗取钱财的;

6)从事违法活动的;

7)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8)其他不适宜继续承包经营的情形。

3、租赁期未满,因不可抗力或国家政策的原因,致使承包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双方均不视为违约。

四、经营管理的相关要求

(一)固定资产管理:文印室及附属设施的维护修缮、设备保养和耗材添置等纳入正常经营管理范围。竞得人每年要安排一定的资金进行房屋的维护修缮、设备保养和耗材更新,保证文印室正常运营;不得随意改变房屋结构和功能,根据经营管理需要进行的装修,装饰、设备投入需经洱源二中同意,费用自理;承包经营期满后,必须保持房屋和设施设备完好,造成房屋和设施设备损坏的,须负责修复还原或照价赔偿。

(二)安全卫生管理:竞得人要严格执行洱源二中有关管理规定,所有工作人员应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三)依法经营:竞得人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自主经营、依法纳税、自负盈亏,在承包经营期内洱源二中及附属设施的一切经济、法律和安全责任均由竞得人承担,所涉及的税收、规费等均由竞得人负责,按时足额缴纳。

五、监督管理

洱源二中建立监督管理制度,定期对洱源二中文印室的经营、安全、卫生等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竞得人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或疏于管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除解除合同外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相应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