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洱源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防范草乌附子中毒的风险预警公告(2019年第8期)

发布时间:2019-12-10   浏览次数:   【字体:

近期,我省个别地区已发生家庭邀约煮食草乌中毒致人死亡事件。结合洱源县实际,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发布风险预警公告,提醒广大群众不煮食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严防中毒事件发生。

一、安全风险警示

(一)草乌、附子是毒性较强中药材,不是食品,不能当作普通食品、普通药膳食用,身体不适要及时到医疗机构就诊,不要擅自煮食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

(二)每个人都是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不能用自己、家人、亲朋好友的生命健康去冒险。做到不参与、不邀约、不聚众煮食草乌附子。

(三)严禁各类餐饮服务单位以及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工地食堂、养老机构食堂、婚丧宴请、会议用餐等集体用餐加工食用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及其泡酒。

(四)各类医疗机构、中药配方经营单位要按照《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健全落实保管、验收、领发、核对、处方调剂管理等制度,进一步加强毒性药品管理,杜绝差错事故发生。

(五)各镇乡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手机、互联网等媒体,广泛宣传煮食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可能带来的严重危害,传播正确、科学的卫生健康知识和饮食安全知识。

二、有关草乌、附子的安全知识

(一)正确认识草乌、附子。草乌、附子等含乌头类生物碱,毒性很大,普通加工方法难以破坏其毒性,研究表明,口服乌头碱0.2毫克即可中毒,3-5毫克就能致人死亡。乌头碱的毒性是砒霜的上百倍,中毒过重或抢救不及时,会导致呼吸衰竭或严重的心律失常而死亡。

(二)国家对药用草乌、附子有严格规定。因生草乌、生附子毒性较强,容易使人中毒,国务院已将其列入《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进行管理,须在医生指导下进行购买和正确使用。

(三)草乌附子类药物中毒的临床表现。食用草乌附子类药物中毒的临床表现主要是患者口舌、四肢或全身发麻、恶心、呕吐、烦躁不安、甚至昏迷、面色苍白、心慌气短、心率减慢或紊乱、血压下降、瞳孔散大或缩小、复视并出现幻觉等症状。

(四)草乌附子类药物中毒的急救处理。发现有误食草乌附子类药物中毒症状的患者,应立即采取简易催吐方式催吐,尽早拨打120急救电话求救,或前往附近医院就诊。同时保护好现场,封存相关物品备查,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洱源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19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