洱源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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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15251881C/2024-01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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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损害绿化树木行为被通报

发布时间:2024-12-08   浏览次数:   【字体:

绿化地作为城市的绿肺叶,是城市的生态屏障和休闲空间,同时还能滞尘、减弱噪音、吸收有害气体,为我们提供了清新的空气、宜人的环境,是城市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有居民无视法律法规,擅自破坏公共绿化,影响了城市的美观和居民的生活质量。现将一起损害绿化树木行为被处罚的案件进行通报:

2024年12月4日上午10时12分洱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工作人员巡查至九台路南段时,发现绿化树内存在凝固的水泥浆。经核查,某有限公司大理分公司在污水管网整改施工完成后,清洗人行道时未采取措施导致水泥残留物流至绿化树内凝固。该行为违反了《云南省城市绿化办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在绿地内堆放物料或者倾倒废弃物;第六款:其他损坏城市绿化公共设施的行为,根据《云南省城市绿化办法》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由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迁出或者拆除,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某有限公司大理分公司作出罚款2000元的处罚,责令立即清除绿化树内凝固的水泥浆,保持绿地卫生干净、整洁。该公司已主动缴纳罚款,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了整改。

城市绿化是为了美化环境,扮靓城市,给居民创造更加宜居的环境。擅自破坏、砍伐、侵占、损坏城市绿化属于违法行为,将面临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将被给予治安处罚,甚至追究刑事责任。在此,呼吁广大居民,为了守护我们共同的家园,请遵守相关规定,共同维护公共绿化空间。让我们携手共建美丽县城,共享绿色生活,感谢大家的理解与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