洱源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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洱源县2013年第一批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公告

发布时间:2013-03-13   浏览次数:   【字体:

为落实政府住房保障政策,解决我县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经过前期的多方积极努力,公共租赁住房已具备申请条件。经报县人民政府同意,按照《洱源县2011年公共租赁住房分配方案》的要求,新建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报名工作已经开始,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请对象(条件)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以家庭为申请单位,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人均收入低于2500元(含2500元);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和个人、外来务工者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无住房人员。

本次申请对象:县城内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及外来务工者。

申请对象只限申请承租1套公共租赁住房。单身家庭存在智力障碍或年龄在65周岁以上要求陪住人员(直系亲属)。

二、申请受理时间及申请受理单位

12013315-2013329(下午5时止)。 

2申请家庭在以上规定时间内,到洱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三楼廉租办申请。

三、申请所需材料

申请家庭在以上规定时间内,到申请单位领取并填写《洱源县廉租住房档案登记卷》,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1、身份证明

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或离婚证、或单身证明)等相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单身家庭存在智力障碍或年龄在65周岁以上的陪住人员提供相关身份证明。

  2、家庭收入情况证明

   在职职工(含临时就业人员)提供20132月工资(应发工资)发放单复印件和《收入证明》,并经所在单位签字盖章;

  无业人员提供由户籍所在社区居委会或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入证明》;

  自谋职业人员(个体)提供自谋职业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纳税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退休人员提供退休证及工资卡(存折)原件及复印件。

  3、家庭住房证明

  有私有房产的提供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

  承租房屋的,提供承租合同或其他证明材料复印件;

  家庭成员中有农业户口的,提供由户籍所在村、镇政府出具的《住房证明》;

家庭成员中有户籍在外县市的,提供由户籍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住房证明》。

4、人事关系

行政事业单位职工需要出具人事部门证明;外来务工者需要出具劳动合同复印件(要求一年以上劳动合同)。

5、注意事项

申请家庭所提供的材料复印件一律采用A4 ,不同证件须分别复印。身份证须正反面复印;户口簿须复印首页及全部常住人口登记卡;其它证明材料也必须复印齐全,包括证件名称,证件号码及证件内容等。(以上原件核对后退回)

四、申请、审核、公示流程

申请初审与公示(公示异议的处理由受理单位负责)复审入户调查与审核公示(公示异议的处理由县住建局负责)公开抽签签订租房协议及办理相关手续

五、相关要求

      1、申请家庭应在规定时间内领取和提交《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若未按规定时间领取和提交《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的,本次不予受理。 

      2、因《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填写不符合要求或相关材料不齐全被退件的,应在规定时间内重新提交。

  3、申请人应在《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中注明有效的联系方式,便于审核单位在遇到问题时与申请人联系。

  4、各相关单位应按本人的实际情况填写或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5、本次申请采取自愿原则,所有申请材料一律不退。

六、咨询、监督举报电话

县纪委:0872-5122394

县住房和建设局(县廉租办):0872-5122702

 

洱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