洱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4年度工伤认定结果公示(第2批)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大理州工伤认定工作规程》等有关规定,现将薛红钧等5人的工伤认定情况公示如下:
1.薛红钧,男,大理旭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员工。2024年1月19日10:30左右,薛红钧在大理旭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仓库内接换电线时,因脚手架侧翻,不慎坠落受伤。经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第七十五集团军医院诊断为:“1、开放性颅脑损伤重型;2、多发性大脑挫裂伤;3、颅内积气(气颅症);4、创伤性蛛网膜下出血;5、四根以上肋骨骨折不伴第一肋骨骨折;6、创伤性血气胸;7、肺挫伤;8、颧骨骨折;9、创伤性肺炎;10、头皮裂伤;11、面部裂伤;12、视神经损伤;13、眼球挫伤;14、创伤性结膜炎”,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拟认定为工伤。
2.李登山,男,洱源县教育体育局职工。2024年2月5日10:00左右,李登山在洱源县玉湖初级中学参加洱源县教育体育系统工会举办的第三届职工运动会时,在进行集体项目比赛时不慎扭伤右足。经洱源县人民医院诊断为:“右足第五跖骨基地骨折”,根据《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云政规〔2021〕1号)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在工作时间,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竞技和文娱、体育比赛等活动而受到意外伤害的;”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拟认定为工伤。
3.毕茂兴,男,云南省洱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协管员。2024年1月28日15:30左右,毕茂兴在洱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带领下,调查处理涉嫌酒驾的赵某某过程中,赵某某拒不配合交警大队工作人员执法并将辅警毕茂兴打伤。经洱源县人民医院诊断为:“左侧额顶部头皮挫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拟认定为工伤。
4.李明,男,洱源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职工。2024年2月23日12:15,李明受县农业局指派,参加县自然资源局到西山乡团结村洱母小组对该局项目中种植的大麦进行农业技术指导及检查。途经大理州漾濞县白石线11公里100米处时,常某某驾驶的车辆与李明所乘坐的公务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李明右胸部受伤。经洱源县人民医院诊断为:“右侧第5、6肋骨不完全性骨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拟认定为工伤。
5.梁黎美,女,洱源县第二中学职工。2024年3月9日08:30左右,梁黎美受洱源县第二中学指派参加2024年大理州高三复习备考研讨会,在大理市区骑乘共享电动车前往开会地点下关一中南校区途中,当骑行至大理市福文路滇纺职工宿舍区附近时,不慎摔倒而受伤。经大理州人民医院凤仪分院诊断为:“1、右肱骨近端骨折;2、皮肤挫伤(右肩部);3、急性疼痛”,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拟认定为工伤。
从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如对以上职工工伤认定有不同意见,可在公示期间内向洱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与调解仲裁股反映。
通讯地址:洱源县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四楼(文碧路南延长线)洱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邮编:671200,联系电话:0872—5127735(县人社局劳动关系与调解仲裁股),监督电话:0872—5127962(县人社局办公室)。
洱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