洱源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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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015251005/2022-00056
  • 发文机关:洱源县民政局

洱源县民政局关于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第116号建议的答复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2-07-19   浏览次数:   【字体:

张双坤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三营镇石岩村殡葬改革----新建公益性公墓的建议已收悉交我局办理。我局高度重视,及时对您的建议进行分析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首先感谢洱源县殡葬改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建立农村公益性公墓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大力倡导生态绿色的殡葬方式。为进一步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始终坚持节约用地和移风易俗的原则,按照城乡建设发展规划,对建立公墓实行总量控制、合理规划和审核审批。

二、公益性安葬(放)设施建设应坚持 “政府主导建设,突出公益属性,科学合理规划,覆盖城乡居民,分类分步实施”的原则,根据人口、交通、覆盖范围,以及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规划、人口死亡率、人口结构等因素,兼顾群众安葬祭扫便利和散埋乱葬坟墓搬迁等情况,以 20年为使用周期,科学确立当地公益性安葬 (放)设施的数量和规模,并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积极探索林地、草地与墓地复合利用的节地型安葬 (放)设施建设新模式,优先选择历史形成的墓葬点、荒山、荒坡、不宜耕种的瘠地,科学规划建设公益性安葬 (放)设施。农村公益性安葬 (放)设施一般应以乡镇为单位兴建,在人口分散、交通不便的地区可以行政村为单位兴建或若干行政村联合建设。公益性安葬 (放)设施选址不得占用耕地,不得在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世界自然遗产等各类自然保护地,水库、湖泊、河流、引水渠堤坝200米以内,水源保护区、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珍稀濒危和极小种群野生植物重要原生境,天然林保护重点区域、基本草原及国有林场,铁路和国道、省道及其他干线公路两侧规划建设公益性安葬 (放)设施。

三、农村公益性安葬(放)设施建设项目审批程序:村级由村 (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乡镇(街道)审核后报县民政部门审批;乡级由乡镇(街道)提出申请,报县民政部门审批。县民政局商县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林草等部门及时办理相关立项、审批等事宜,并报州民政部门备案。审批文件应当包括:建设公益性安葬 (放)设施的申请报告;村 (居)代表或乡镇(街道)会议决议;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意见;县规划、林业、自然资源、环保等部门的审查 (审批)意见;经费筹集方案、公益性安葬 (放)设施建设可行性报告以及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建立公益性安葬 (放)设施.对未履行审批手续擅自兴建的安葬 (放)设施,民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坚决予以取缔,责令限期恢复土地原貌;对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安葬 (放)设施,要依法补办相关手续;对违法违规审批和审批过程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要追究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目前我局财力有限,无法解决您村新建公益性公墓项目资金,建议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或者整合毗邻的白草村、永胜村、三营村等行政村共同解决用地、资金筹措问题。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局一定积极向上级如实反映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并积极争取项目资金逐步解决存在的困难。

再次感谢洱源县殡葬改革工作关心与支持。

             

           2022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