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洱源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关于全县全面进入森林草原高火险期的通告

  • 洱源县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2023年02月01日
  • 来源:洱源县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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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根据我县气候条件分析研判,森林草原火险等级持续升高,目前已达4级,为切实做好全县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确保森林草原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大理白族自治州野外用火管理办法》、《洱源县2023年1号总林长令》等规定,经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研究,现将全县2023年度森林草原高火险期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森林草原高火险期:从202321日起进入森林草原高火险期,至531日结束。

二、森林草原高火险期内,严禁携带火种进入林区、草原区,林区、草原区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林区、草原区及其林缘、草原缘100米范围内从事上坟烧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吸烟、野炊、生火取暖、烧蜂、烧山狩猎、使用火把照明、儿童玩火等非生产性用火活动。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林区、草原区及其林缘、草原缘100米范围内从事烧蔗地、烧田埂、烧地埂、炼山造林、毁林开垦、烧灰积肥、烧山放牧、烧秸秆等一切野外生产性用火活动。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林区、草原区及其林缘、草原缘100米范围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作业等其他一切易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的活动。

(四)自然保护区、城市面山、重点防火区域一律实行封山管理,在出入口设立检查站点和防火警示牌,禁止火源火种、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草原防火区,进出车辆和人员应当扫“防火码”进行登记,依法接受防火安全检查,遵守防火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拒绝检查。

(五)在林区、草原区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森林草原防火相关规定做好森林草原防火工作。

三、违反上述规定的,县级林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并公开通报曝光;涉及公职人员违规违纪的问题线索,依规依纪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灾或野外违规用火,应当立即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报告。乡镇人民政府须迅速组织力量进行处置,发生森林草原火情的,乡镇人民政府应迅速组织由熟悉山情、林情并有扑火经验的力量扑救,把森林草原火灾消灭在初发阶段并第一时间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五、严禁残疾人、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上山扑火;严禁未经培训的领导直接指挥扑火;严禁未经安全培训、无扑火经验的干部群众直接扑打明火,严禁林区群众自发上山扑火。

、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国有林场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严格按照“三线”“四个责任人”的规定强化责任,明确分工,全面落实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联防联控机制;结合林长制工作,实行网格化管理,落实护林员制度;动员号召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森林草原火灾的预防工作,加大森林草原防火的宣传力度,贯彻执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做到“森林防火,人人有责”,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国有林场要进一步建立火险隐患排查机制、问责机制、加强督查,组织专门力量对重点区域、重点部位火灾隐患进行全面排查、做到不留死角。因失职、渎职、瞒报、谎报、迟报、责任落实不到位、火源管控不严格、组织不得力、扑救不及时等原因造成森林火灾、人员伤亡事故的,一律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实行党政同责。

森林火警报警电话:12119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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