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根据我县气候条件分析研判,森林草原火险等级持续升高,目前已达4级,为切实做好全县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确保森林草原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大理白族自治州野外用火管理办法》、《洱源县2023年1号总林长令》等规定,经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研究,现将全县2023年度森林草原高火险期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森林草原高火险期:从2023年2月1日起进入森林草原高火险期,至5月31日结束。
二、森林草原高火险期内,严禁携带火种进入林区、草原区,林区、草原区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林区、草原区及其林缘、草原缘100米范围内从事上坟烧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吸烟、野炊、生火取暖、烧蜂、烧山狩猎、使用火把照明、儿童玩火等非生产性用火活动。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林区、草原区及其林缘、草原缘100米范围内从事烧蔗地、烧田埂、烧地埂、炼山造林、毁林开垦、烧灰积肥、烧山放牧、烧秸秆等一切野外生产性用火活动。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林区、草原区及其林缘、草原缘100米范围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作业等其他一切易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的活动。
(四)自然保护区、城市面山、重点防火区域一律实行封山管理,在出入口设立检查站点和防火警示牌,禁止火源火种、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草原防火区,进出车辆和人员应当扫“防火码”进行登记,依法接受防火安全检查,遵守防火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拒绝检查。
(五)在林区、草原区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森林草原防火相关规定做好森林草原防火工作。
三、违反上述规定的,县级林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并公开通报曝光;涉及公职人员违规违纪的问题线索,依规依纪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灾或野外违规用火,应当立即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报告。乡镇人民政府须迅速组织力量进行处置,发生森林草原火情的,乡镇人民政府应迅速组织由熟悉山情、林情并有扑火经验的力量扑救,把森林草原火灾消灭在初发阶段,并第一时间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五、严禁残疾人、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上山扑火;严禁未经培训的领导直接指挥扑火;严禁未经安全培训、无扑火经验的干部群众直接扑打明火,严禁林区群众自发上山扑火。
六、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国有林场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严格按照“三线”“四个责任人”的规定强化责任,明确分工,全面落实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联防联控机制;结合林长制工作,实行网格化管理,落实护林员制度;动员号召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森林草原火灾的预防工作,加大森林草原防火的宣传力度,贯彻执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做到“森林防火,人人有责”,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国有林场要进一步建立火险隐患排查机制、问责机制、加强督查,组织专门力量对重点区域、重点部位的火灾隐患进行全面排查、做到不留死角。因失职、渎职、瞒报、谎报、迟报、责任落实不到位、火源管控不严格、组织不得力、扑救不及时等原因造成森林火灾、人员伤亡事故的,一律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实行党政同责。
森林火警报警电话:12119
特此通告
洱源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
2023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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