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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洱源县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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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和加强洱源县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率,进一步转变职能、简政放权、优化资源配置,更好地保障行政事业单位有效运转和高效履职,结合我县实际,现已依规完成《洱源县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主要情况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规范和加强洱源县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率,进一步转变职能、简政放权、优化资源配置,更好地保障行政事业单位有效运转和高效履职。

二、文件制定依据

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办规〔20203号)、《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理州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大政规〔20215号)等法律法规。

三、《洱源县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六章三十五条,自20251215日起施行。《办法》主要分为总则、管理机构职责、配置使用处置管理、预算及基础管理、监督管理和附则六个大的方面。

(一)总则

《办法》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常委会机关、政协机关、行政机关、各民主党派、群团组织(以下统称行政单位)以及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主要包括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收益、评估、清查、资产报告、绩效评价等管理活动。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是指由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管理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各种经济资源。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其他资产。

(二)划分管理机构职责

明确划分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中,县人民政府、县财政局、县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对应的职责范围。

(三)配置、使用、处置管理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与单位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需要相匹配,结合存量控制增量,严格按照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进行配置,厉行勤俭节约,讲求绩效和绿色环保。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优先通过调剂方式配置资产;不能调剂的,可以采用购置、建设、租用等方式配置资产。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行政单位不得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抵押、投资、举借债务;不得将国有资产无偿提供对外经营性使用;不得以任何形式举办经济实体;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国有资产用于对外投资或者设立营利性组织。

用于出租的国有资产应当通过集体决策,采用评估、询价等方式确定出租保留价和出租方式后,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具备条件的原则上应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招租,采用“价高者得”的方式确定出租价格。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涉及国家安全、保密的资产报废、报损,产权所有单位不得擅自处置、销毁。涉及环保安全的资产报废、报损处置,应当由有资质的企业进行回收处理。

(四)监督管理

县人民政府应当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监督;组织落实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提出的整改要求,报告审议意见贯彻落实和整改情况。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监督。

县人民政府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对全县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县审计局依法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全过程的监管,积极建立与自然资源、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联动机制,共同维护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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