洱源县茈碧湖等四座水库水费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已于2023年12月12日洱源县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研究讨论通过,2023年12月25日印发。为了便于社会公众、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更好地理解和执行《管理办法》的有关内容,现就《管理办法》制定目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征收标准、施行日期及有效期作如下解读:
一、制定目的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十六字治水方针,切实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机制,规范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保证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维修养护和更新改造所需的费用,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经济效能。
二、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云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4号)等法律法规,以及《洱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洱源县茈碧湖等三座中型水库水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洱政办发〔2014〕91号)、《洱源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调整洱源县水利工程农业供水价格的通知》(洱发改价管〔2022〕13号)的规定,结合洱源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三、适用范围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茈碧湖水库、海西海水库、三岔河水库、凤羽河水库供水范围内的供水企业、自来水厂、用水户以及农业灌溉等,按规定应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缴纳水费。县域内其他水库供水工程参照本办法执行。
四、征收标准
(一)农业供水水费征收标准
1、已安装计量设施的征收标准
征收项目 |
单 位 |
单 价 (元) |
征收方式 |
粮食作物 |
立方米 |
0.06 |
计量征收 |
经济作物 |
立方米 |
0.07 |
计量征收 |
水产养殖 |
立方米 |
0.07 |
计量征收 |
2、未安装计量设施的征收标准
征收项目 |
单 位 |
单 价 (元) |
核定用水量 |
征收标准 (元/亩/年) |
粮食作物 |
立方米 |
0.06 |
500立方米/亩/年 |
30元/亩/年 |
经济作物 |
立方米 |
0.07 |
500立方米/亩/年 |
35元/亩/年 |
水产养殖 |
立方米 |
0.07 |
500立方米/亩/年 |
35元/亩/年 |
(二)城镇人饮供水水费征收标准
征收项目 |
单位 |
单价 (元) |
征收方式 |
城镇人饮供水 |
立方米 |
0.1 |
计量征收 |
大理海东方直饮水 |
立方米 |
1 |
计量征收 |
(三)其他用水水费征收标准
征收项目 |
单 位 |
单 价 (元) |
征收方式 |
工业用水 |
立方米 |
0.2 |
计量征收 |
发电用水 |
千瓦/时 |
0.012 |
计量征收 |
五、执行时间及有效期
本《管理办法》自2024年1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按规定拟定为5年。《洱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洱源县茈碧湖等三座中型水库水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洱政办发〔2014〕91号)同时废止。
相关文章:洱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洱源县茈碧湖等四座水库水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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