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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15251881C/2023-00376
  • 发文字号: 〔2023〕 号
  • 公文种类: 政策解读
  • 发文机关: 洱源县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1700070401000
  • 主题分类: 其他

《洱源县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办法(试行)》《洱源县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处理办法(试行)》《洱源县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工作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 洱源县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2023年11月17日
  • 来源: 洱源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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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依据

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省市县乡四级全覆盖的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建设,加强全方位、全流程监督,提高执法质量”的重要指示要求和司法部关于开展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的部署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洱源县人民政府结合洱源实际,制定出台了《洱源县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办法(试行)》《洱源县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处理办法(试行)》《洱源县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工作办法(试行)》。

二、主要内容

(一)《洱源县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办法(试行)》

文本共35条。第1-6条为第一章总则,阐明了《办法》制定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和行政执法协调监督保障;第7-11条为第二章,重点明确了行政执法协调监督的主体和职责;第12-14条为第三章,明确了行政执法监督的内容和方式;第15-30条为第四章,明确了监督的程序和措施;第31-33条为第五章,明确了法律责任;第34-35条为附则。

(二)《洱源县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处理办法(试行)》

文本共22条。第1-5条阐明了《办法》制定的目的、依据和行政执法争议协调保障;第6-7条重点明确了行政执法协调机关履行的职责和范围;第8-18条明确了行政执法协调的内容、程序、措施、方式;第19-21条明确了行政执法协调的处理办法、法律责任;第22条明确了施行日期。

(三)《洱源县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工作办法(试行)》

文本共22条。第1-6条阐明了《办法》制定的目的、依据和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的选聘;第7-12条重点明确了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监督范围、权利义务、监督体系等内容;第13-20条明确了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履职保障、日常管理、权益保障和惩戒措施等;第21-22条明确了《办法》适用范围,施行日期等。

三、特色亮点

2023年,洱源县被大理州司法局确定为大理州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建设试点县之一,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出台了《洱源县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办法(试行)》《洱源县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处理办法(试行)》《洱源县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工作办法(试行)》,亮点之一是以政府文件形式确定、细化了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机构及其工作职责,列出了行政执法协调监督权责清单,明确了履职方式和工作责任,对充分发挥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机构统筹协调、指导监督全县行政执法工作职能作用,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供了制度性、基础性保障。亮点之二是推动建立一支专兼职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队伍,邀请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律工作者、新闻工作者和市场主体、行业协会等从业人员中选聘社会监督员,参加到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来,充实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力量,更好地发挥专门机构监督和社会监督的作用,实现行政执法监督全覆盖。


相关文章:洱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洱源县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办法(试行)》《洱源县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处理办法(试行)》《洱源县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洱政发〔2023〕18号)


责任编辑: 洱源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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