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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MB1650996/2021-00016
  • 发文字号: 〔2021〕 号
  • 公文种类: 政策解读
  • 发文机关: 洱源县洱海流域管理局
  • 成文日期: 1640885370000
  • 主题分类: 其他

洱源县茈碧湖水库、海西海水库、三岔河水库、西湖水生动物放生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 洱源县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2021年12月31日
  • 来源: 洱源县洱海流域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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洱源县茈碧湖水库、海西海水库三岔河水库、西湖水生动物放生管理办法(试行)》洱管规〔20211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211220日印发,自202221日起施行。为了便于社会公众、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更好地理解和执行《办法》的有关内容,现就《办法》出台背景、主要内容等作如下解读:

一、《办法》出台背景

由于近年来,随着人们对水生动物保护意识的不断提高,放生行为不断增多,由放生引发的环境问题不断涌现,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信徒放生行为逐渐增多,宗教界水生动物放生(增殖放流)规模越来越大,一些不科学、不规范的放生行为在茈碧湖水库、海西海水库、三岔河水库和西湖时有发生,对“三库一湖”自然生态系统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维护湖泊生物多样性防止外来水生动物对湖泊水生生物和水域环境的侵害,确保“三库一湖”水域生态安全,严厉打击放生外来水生动物的行为制定《洱源县茈碧湖水库、海西海水库、三岔河水库、西湖水生动物放生管理办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二十条,明确了制定依据,放生原则,监督管理,备案程序,应提交的材料,对允许和禁止放生的物种及处罚措施进行了明确的规定。第一条至第四条主要是明确了立法的目的、适用范围、放生的定义。第五条明确了合法、规范放生的物种应当受到保护的放生参与方式。第六条至第八条是“三库一湖”可以放生的和禁止放生的水生动物。第九条为放生应该办理的手续及注意事项。第十条明确放生时要保护周边环境。第十一条是开展放生的监管及放生备案需提交的材料。第十二条明确规定放生的地点。第十三条放生监管、明确监管部门职责。第十四条法律责任条款没有列出具体的处罚规定,但明确了处罚依据的法规。具体的规定是:《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保护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放生或者丢弃非本地水生物种的,由林业和草原、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权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进行处罚;《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五章第十三九条“违反《条例》第四十七条(四)项规定,放生或者丢弃非本地水生生物物种的,由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放生或者丢弃非本地陆生生物的,由林业和林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因此根据以上内容《洱源县茈碧湖水库、海西海水库三岔河水库、西湖水生动物放生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的由洱源县农业农村局依法予以处罚。第十五条至第十六条县级各部门和各乡镇加大放生知识及相关规定的宣传。第二十条明确了《洱源县茈碧湖水库、海西海水库三岔河水库、西湖水生动物放生管理办法》的具体施行时间为202221日。

三、《办法》施行日期及有效期说明

《办法》的公布日期是20211220日,施行日期是202221日。因该文件“暂行”“试行”规定,按照212号令第二十七条“制定机关可以根据需要确定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有效期一般不超过5年。名称冠以‘暂行’‘试行’的有效期一般不超过3”之规定,根据文件执行和调整的需要,《办法》载明有效期为3年,至202521日。

洱管规〔2021〕1号关于印发洱源县茈碧湖水库、海西海水库、三岔河水库、西湖水生动物放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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