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洱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洱源县离休干部和伤残军人医药费节约奖励管理办法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洱政办发〔2019〕42号 )的政策解读。 背景依据:《洱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洱源县离休干部和伤残军人医药费节约奖励管理办法的通知》(洱政办发〔2007〕80号) 目标任务:提高离休干部和伤残军人医药费节约奖励金额 主要内容:调整离休干部节约奖励金、调整伤残军人医药费节约奖励金 涉及范围:离休干部、伤残军人 执行标准:离休干部全年报销医药费用(含门诊、急诊,住院医药费用)从原来的7000元以内调整到8000元以内的,按照医药费用实际支出对应档次比例给予节约奖励;超过8000元的,不再奖励,发生的医疗费用仍按实报销。伤残军人全年未发生医药费用的一次性奖励从原来的3500元调整到4500元;全年医药费用在3500元内的奖励节余部分的100%调整到全年医药费用在4500元内的奖励节余部分的100%。 注意事项:奖励人员全年报销医药费由洱源县医疗保障局实行台账管理,统计时段为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统计数据为当年发生并到洱源县医疗保障局报销的医疗费;奖励兑现时间为次年4月。相关人员及单位务必于每年1月底前将奖励人员上年度医药费用单据全部报洱源县医疗保障局。 洱源县医疗保障局 2019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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