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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云南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

  • 洱源县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2017年06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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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届云南省人民政府第1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云南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1771日起施行。为了便于社会公众、相关单位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更好地理解和执行该规定的有关内容,现就《规定》出台的背景和主要内容作如下解读:

一、立法的背景情况

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决定提出“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和“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立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保证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201510月,《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云办发〔201533号)印发,要求2017年实现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法律顾问全覆盖,2020年实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法律顾问全覆盖。《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30)下发后,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近期又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云办发〔201727号),明确了推进法律顾问工作的具体要求。

多年来,省委省政府十分重视政府法律顾问工作。2004年,省政府成立法律顾问室,聘请法律顾问,制定相关工作制度。部分省级部门和昆明、玉溪等地建立了法律顾问制度,开展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为促进政府及其部门依法决策、依法行政,加快推进法治云南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也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法律顾问机构的职责不清;二是法律顾问的定位、性质、作用及其法律意见的效力不明确;三是法律顾问的任职条件不统一、选聘程序不规范、履职要求不具体;四是政府法律顾问的管理机制、措施有待完善;五是法律顾问机构、法律顾问的法律责任界定不清等等。

针对上述问题,要有效开展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关键是要建立长效机制。目前,法律、法规没有对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作出规定,虽然有关规范性文件作了原则性规范,但尚不能适应实际工作需要,有必要制定省政府规章,进一步规范全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

二、规定的主要内容

规定共26条,主要内容为:

(一)明确了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职责

为了强化政府及其部门推进法律顾问工作的职责,有必要明确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职责,规定明确:一是政府和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完善工作机制,保障经费;二是政府和政府部门应当建立以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聘请专家、律师和其他法律专家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三是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将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和法律顾问工作开展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评的范围;四是政府和政府部门法制机构为其法律顾问机构,负责处理相关法律事务。

(二)明确了法律顾问聘任和履职的条件、程序

为了规范法律顾问的管理,有必要明确法律顾问的相关条件和程序,规定明确:一是担任法律顾问应当具备的条件;二是聘任机关聘任法律顾问的程序、方式、任期;三是法律顾问应当履行的职责;四是法律顾问履行职责时享有的权利;五是法律顾问履行职责时的要求;六是法律顾问解聘的情形。

(三)明确了聘任机关和法律顾问机构的职责

为了保障法律顾问工作,有必要明确聘任机关和法律顾问机构的职责,规定明确:一是聘任机关在法律顾问工作中应当履行的职责;二是法律顾问机构在法律顾问工作中应当履行的职责;三是法律顾问机构组织法律顾问履行职责的方式。

(四)明确了法律顾问助理的相关制度

为了更好地发挥法律顾问的作用,减轻工作压力,提高工作效率,有必要明确法律顾问助理的相关制度,规定明确:一是法律顾问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或者法律顾问的申请,经过考察审定后,聘任法律顾问助理,协助法律顾问办理有关事务;二是具体管理办法由法律顾问机构拟定后,报聘任机关批准实施;三是法律顾问助理的待遇。

(五)明确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为了明确推进法律顾问制度的责任,对相关违法行为有必要明确其法律责任,规定明确:一是聘任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在法律顾问工作中违反本规定,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二是法律顾问、法律顾问助理、法律顾问机构工作人员在履行法律顾问工作职责时,违反本规定,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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