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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全力支持项目和企业复工复产渡难关稳发展的意见(大政发〔2020〕5号)

  • 洱源县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2020年02月18日
  • 来源: 大理州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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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州党委、政府疫情防控工作要求,认真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冠感染疫情稳定经济运行22条措施的意见》(云政发〔20204号)精神,在全力以赴做好疫情防控各项工作的同时,统筹抓好稳增长各项工作,支持建设项目和生产经营企业增强信心、抗击疫情、复工复产、共渡难关,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平稳有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分类指导促进项目企业复工复产

(一)全力组织防疫和民生物资生产。各县市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通知要求,已于23日复工复产涉及国计民生和疫情防控的企业,领导挂钩协助企业解决防控物资保障、原材料供应、物流运输等问题,开足马力、扩大生产,重点保障疫情防控、能源供应、交通物流、城市运行、医用物资、生活必需品以及其他涉及国计民生的企业在有效防控疫情的前提下抓紧组织正常生产。

(二)全力组织各类生产企业复产。支持各类生产企业从现在起全面复工复产,农业农村、林草、烟草等有关部门要加强服务指导,按照农事服从于节令的要求,做好农用物资准备,全面组织抓好春耕备耕生产,确保不误农时,确保农业农村稳定。工信、能源等部门要加强制造业企业服务指导和质量监督,安排好生产计划并全力组织生产,定期统计上报产能产量、产品库存等数据。商务、文旅等部门要加强研究,支持保障民生商贸流通企业正常经营,结合我州实际制定刺激消费政策措施,激发消费潜能,并做好疫后旅游业大繁荣大发展准备。

(三)全力组织各类工程项目复工。由州发改委牵头,州交通、住建、工信、环保、水务、农业农村、卫健、教体、文旅、能源等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各县市的督促指导,对重大工程、重大项目进行逐一梳理排查,推动具备条件的综合交通、重大水利、重点产业、重要民生等领域重大工程项目尽快复工建设,确保在建项目不塌进度、新开工项目如期开工。将重大工程项目的疫情防控物资保障、施工物资供应、交通运输协调纳入地方保供范围,创造条件加快重大工程项目建设。积极争取新增专项债券规模,继续实行发改部门梳理推介、银保监部门转送、银行自主审批的项目融资模式。

(四)全力支持政府采购便利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疫情防控相关物资、工程和服务的,作为紧急采购项目执行,无需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在保证物资、工程、服务质量和安全的前期下,优先向复工复产企业直接采购。

二、统筹加强项目企业重点生产链配套

(五)统筹原材料保障。对于受疫情防控影响,企业上游原材料供应困难、运输受阻以及产品外运不畅等问题,主管部门要及时组织生产配套,同时通过县市政府、相关部门、行业协会出面等多种方式予以协调解决。对于全州辖区内的物资运输,要进一步完善对接联系机制,督促各防疫卡点改进工作,严禁封堵截断交通,在保证疫情防控措施有效落实的基础上,确保交通运输安全、便捷、快速、通畅。

(六)统筹好劳动力保障。在严格排查管控省外特别是重点疫区返回务工人员的前提下,支持保障重点项目、企业用工需求,对保障疫情防控、公共事业运行、群众生活必需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企业,安排专门机构和专人包干对接,优先发布用工信息、优先组织州内人力资源、优先保障用工需求,通过本地挖潜、余缺调剂、组织见习等解决项目、企业紧缺用工。

(七)统筹好市场保障。加大生活必需品生产、供应协调服务保障力度,严格落实属地责任,统筹大型批发市场、大型连锁超市等重点流通企业,强化政府储备和货源组织。各级市场监管、发改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生产紧缺物资供需情况监测,持续严厉打击哄抬物价、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保障市场供应和物价稳定,维护市场正常秩序。

三、积极支持防疫物资和民生紧缺物资生产项目落地

(八)支持项目快速落地。对新落地的生产防疫和医疗物资项目,各有关部门要提早介入、贴近服务、随到随审、科学审批,开辟一站式、告知承诺审批、全链条并行的审批绿色通道,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给予重点支持,优先配置用地用水用电等资源指标,优先审批生产资质,优先保障生产产能。

(九)全力做好服务保障。疫情防控期间需恢复启动的项目若需审批、需办理相关手续的,各有关部门必须建立绿色通道,建立日常联系制度,及时掌握办理情况,做到特事特办、限时审批、限时办结、限时开工。特别对于生产、经营和运输防疫物资及民生紧缺物资的企业,要给予重点帮助指导,协调支持好企业生产经营,帮助解决实际困难问题。

四、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

(十)降低用电用水用气成本。202021日起至331日止,实行欠费不停供政策,降低中小企业用电用水用气成本,认真执行上级中小企业生产用电、用气优惠价格,生产用水价格下浮 10%

(十一)降低中小企业房屋租赁成本。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免收一个季度房租;向其他业主(房东)承租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对疫情防控物资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旅游演艺和旅游运输企业,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十二)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积极申报进入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争取中央专项再贷款贴息和省级贷款贴息支持。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三必需一重要”中小企业(涉及保障公共事业运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群众生活必需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相关领域的中小企业)的存量贷款续贷利率在原有贷款利率水平上下浮10%以上。同时由人民银行大理中支积极引导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运用再贷款对相关企业提供优惠利率的信贷支持。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的小微企业和“三农”经营主体恢复生产,要着力减轻融资担保费用。

五、加大中小企业金融支持力度

(十三)确保中小企业贷款余额不下降。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企业,不得抽贷、断贷、压贷。加大对疫情防控重点企业、物资生产供应企业、稳产保供“菜篮子”重点企业新增贷款支持力度。通过主动展期、减免罚息、信贷重组等方式,“一户一策”予以支持,确保2020年中小微企业贷款余额不低于2019年同期余额。

(十四)确保中小企业续贷不受影响。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对疫情期间贷款到期的中小微企业进行摸底排查,主动与企业对接,形成初步续贷意见,提前一个月将续贷意见及时传达至相关企业。鼓励各银行机构采用无还本续贷方式为企业续贷,对于到期还款困难的企业予以展期。

(十五)确保形成国家地方金融支持合力。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向上争取更多信贷资源倾斜,获得更多流动性支持,争取差异化考核制度。要用好用活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国开行云南省分行、富滇银行、曲靖商业银行、红塔银行、农村信用社联合设立的30亿元专项贷款,各相应分支机构要及时与上级沟通,争取更大支持。要加强统筹协调,发改、工信、农业农村等部门要及时收集统贷资金需求名单,积极上报省级有关部门,并公布疫情防控物资重点保供企业(单位)名单,县市政府、主管部门、金融机构、项目业主要加强对接,及时解决对接中存在的问题。

六、落实好中小企业财税扶持服务管理政策

(十六)落实财政专项资金奖补机制。州本级财政通过压减一般性支出,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企业渡过难关和后续发展。加快各级财政涉及项目企业资金的拨付进度,确保各类资金及时拨付到有关企业,发挥财政资金撬动作用。加大政府拖欠民营和中小微企业账款清偿力度,对受疫情影响的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进行优先清偿,确保无分歧欠款上半年全面“清零”。

(十七)落实中小企业税费减免政策。州税务局要加大宣传《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云南省税务局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政策措施指引》的力度,确保中小企业尽皆知晓,确保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全面落实到位。

(十八)落实中小企业延期缴纳税款措施。20202月份的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224日,纳税人因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导致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可申请延期缴纳税款。落实好互联网办税办法,提供中小企业网上办税服务,积极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积极做好网上申领发票免费送达工作。

(十九)落实减免涉企收费和基金要求。201971日至20241231日期间,按照应缴纳额的50%减征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实行灵活的住房公积金政策,2020年,企业可在国家政策规定的5%—12%范围内自行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经企业职代会讨论通过,4月底前允许缓缴住房公积金。疫情防控期间,免征相关防控产品和药品的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药品注册费;免征航空公司应缴的民航发展基金;企事业单位减半征收2020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七、大力扶持服务业回暖发展

(二十)支持商贸物流业转型发展。对疫情防控期间承担粮油肉蛋蔬菜等生活必需品供应、加工和储备的骨干企业,因采购价格、物流、人工费用上涨、损耗等因素,企业经营困难的,视实际情况给予政府性补助。支持绿色食品交易区、仓储中心、冷链配送中心建设,畅通生鲜农产品全程冷链物流通道。

(二十一)促进旅游业迅速回暖。加大旅游宣传营销力度,促进“食、住、行、游、购、娱”等传统业态优化升级。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4A级以上景区,2020年门票价格一律优惠50%。疫情结束后一年内,对吸引游客人数达到一定规模的旅行社,以及20192020年度成功创建国家4A级以上旅游景区,四星级以上旅游饭店、旅游民宿、旅游营地的企业,给予适当资金奖励。

八、允许困难企业缓缴相关社保等费用

(二十二)允许缓缴社会保险费。对符合条件的不裁员或少裁员参保缴费企业,按照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返还。受疫情影响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困难的企业,向经办机构备案后,可延期缴纳养老、工伤和失业保险费至疫情结束,待疫情防控结束后3个月内进行补缴。延长缴费期间,不收取滞纳金,不影响参保职工个人权益记录,不影响参保人员保险待遇。

(二十三)放宽医疗保障相关业务办理时限。对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交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的参保企业,经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缴费时限,在疫情防控结束后2个月内补办缴纳手续,不影响参保人员权益。

九、扎实抓好企业稳产稳岗和增加就业

(二十四)支持企业建立弹性上班机制。在确保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措施落实到位的前提下,实施灵活用工政策,允许项目、企业综合调剂使用年度内的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允许企业与职工协商确定灵活的上下班时间和弹性工作场所,保证企业年度有效生产经营时间。对承担政府疫情防控保障任务需要紧急加班的企业,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的前提下,指导企业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可适当延长工作时间应对紧急生产任务,依法不受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

(二十五)支持企业做好用工培训。全面实施技能提升行动扶持项目、企业相关政策,支持企业在复工复产后通过组织职工参加线上或线下职业培训提升技能效能,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开展以工代训并符合条件的,按照劳动者工资总额的20%给予生产经营主体职业培训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在停工期、恢复期组织职工参加各类线上线下职业培训的,可按规定纳入补贴类培训范围。

十、强化落实重实效

(二十六)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及各责任单位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严格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国家、省州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建立完善领导干部和部门挂钩联系项目企业制度,严禁设置复工复产审批环节,不得擅自提高复工复产门槛,积极帮助项目企业协调解决复工复产和经营中遇到的困难问题。

(二十七)加强督查指导。州人民政府将新冠感染疫情防控工作专项督查组调整为新冠感染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督查指导组,主要负责督查落实疫情“防输入、防扩散”等重点工作,督查指导复工复产稳增长工作,指导县市帮助企业解决复工复产中的用工、融资、交通运输保障等实际困难问题,监督企业严格落实复工复产中疫情防控相关规程。行业主管部门要深入到项目现场和企业,督促并帮助指导复工复产。

各责任单位从3月份起,于每月5日将上月落实本意见、支持帮助项目企业渡难关的实际情况报州发改委、州政府督查室。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除已特别规定外,政策执行期暂定至20201231日,国家、省出台相关支持政策的,遵照执行。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中小企业需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信部等四部委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2020217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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