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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洱源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的通知

  • 洱源县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2012年0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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洱政发20125

 

 

洱源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洱源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级国家行政机关各办局(司行社):

    根据新修订的《洱源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县人民政府对《洱源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九日 

 

 

 

 

洱源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提高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洱源县第十四届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是县人民政府的重要议事决策制度。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体现县委的工作部署,就县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按照民主集中制和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原则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坚持务实、精简、高效的原则,研究决定事项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符合县情实际。

第二章  会议议题

第四条 凡属于县长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县长授权副县长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及县人民政府组成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非经县长同意一般不提交常务会议研究讨论。常务会议的议题包括:

(一)传达各级党委、政府和县委的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重要会议精神以及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研究具体贯彻落实意见;

(二)研究讨论报请上级人民政府审批、县委审定、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重要事项;

(三)研究讨论由县人民政府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重大决定、重要政策措施;

(四)研究讨论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长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年度财政预决算草案;

(五)研究审定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大额和机制性资金安排使用、新增财力安排使用、国有资产处置、土地使用权出让及划拨等县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六)讨论决定行政机关干部职务任免和对集体、个人的奖惩;

(七)听取县长、副县长、调研员和各镇乡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重要工作情况汇报,讨论决定各镇乡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请示县人民政府决定的重要事项;

(八)研究讨论需要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参会人员及会议时间

第五条 组成人员。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人武部部长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由县长或县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主持召开。

第六条 列席人员。列席人员为县人民政府调研员、副调研员、县监察局局长、县发改局局长、县审计局局长、县财政局局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县人民政府法制局局长、县信访局局长、县人民政府研究室主任及与议题有关的部门主要负责人。邀请县人大、县政协各一位领导列席会议,必要时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参加。

第七条 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具体时间根据议题确定。一般情况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协调后报县长确定,特殊情况可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召开,必要时由县长决定适时召开。

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有一半以上常务会议组成人员出席,方能举行。

第四章  会议程序

第八条 在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召开以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应向出席会议人员征集会议议题,以增强会议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九条 会议一般分为三个阶段:一是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通报到会情况,简要说明会议的主要议程;二是对所列议题分项听取汇报并进行集体讨论研究;三是主持人作会议小结。

第五章  会议筹备

第十条 议题提出。县级行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交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议题,应当符合本规则规定的常务会议议题,并事先由有关职能部门领导集体讨论,形成一致意见,报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审核同意后,提前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按程序报县长审定。

第十一条 征求意见。常务会议议题在呈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前,应由主办单位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完成征求意见、咨询论证等工作:

(一)涉及到镇乡和其他部门的议题,应当征求相关镇乡和部门的意见。其中,涉及增加财政支出或者新增支出项目的,应当征求县财政部门的书面意见;涉及机构与人员编制事项的,应当征求县机构编制部门的书面意见。

(二)涉及城市规划、交通、生态环境保护、文化教育、医疗卫生、公共服务、价格调整等关系公民切身利益的议题,应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等媒体进行公示或组织召开听证会等方式,广泛征求公民和社会各界的意见。

(三)涉及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规划、产业发展、重大改革举措、重要资源配置和政府重大建设项目等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议题,应依照有关规定,组织专家进行咨询论证。

(四)涉及地方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议案、制定对社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法律事务议题,应由县人民政府法制局进行法律审查,并进行法律风险评估,出具书面意见。

涉及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关注的议题,应当征求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意见。

第十二条 议题协调。涉及多个部门职权的议题,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之间或各部门和镇乡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统一的,一般不得提交常务会议研究。

重大问题未取得统一意见的,应先分别报告分管副县长,由分管副县长协调或分管副县长之间进行协商形成统一意见,分管副县长协调或分管副县长之间协商仍未形成统一意见,又必须提交常务会议研究的,各有关部门分别阐述理由后,由常务会议研究决策。

第十三条 会议材料。各议题承办单位接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的通知后,应当及时组织撰写汇报材料,汇报材料应主题鲜明、层次清晰、重点突出、内容翔实、文字简洁,字数严格控制在3000字以内(20分钟以内汇报结束),并必须在材料首页左上方标识“××届县人民政府第××次常务会议材料。凡不符合上述要求和规范的汇报材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可责成相关部门重新修改完善。

汇报材料由承办单位报请分管联系副县长审核,并经县长审定后于会前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第十四条 会议通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根据县长审定的会议时间,将会议通知和讨论议题材料提前送达参会人员。

参会人员应认真审阅会议材料,做好开会发表意见的充分准备。

第十五条 参会报告。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于会前落实参会人员情况,并将落实情况于会前报告县长。如出席会议人数达不到过半数时,应立即报告。

第十六条 会议请假。与会人员因故不能出席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须向县长请假,并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备案。

第六章  议事方式

第十七条 议事方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在审议相关议题和事项时,常务会议组成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会议列席人员可结合本部门工作职责发表意见。

第十八条 议题汇报。议题承办单位主要领导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将确需常务会议集体研究解决的问题简明扼要、突出重点地汇报清楚。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根据情况作补充。常务会议期间,承办单位不得临时提出未事先报批的议题。

第十九条 议事结果。根据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原则,会议主持人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会议议题最终作出通过、原则通过、不通过或其他决定。

常务会议审议议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会议主持人可决定不予通过或者暂不作出决定:

(一)内容论证不充分或者有遗漏,需要重新组织论证的;

(二)各方面意见分歧较大,需要进一步沟通和协调的;

(三)其他不宜立即作出决定的情形。

第七章  会议纪律

  第二十条 参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会议时间要求,不迟到、不早退,一般情况不得擅自缺席;部门参会人员只在讨论涉及本部门议题期间参加会议,本部门议题讨论结束后自觉离开会场;遇特殊情况确实不能参加会议的人员,须提前向会议主持人或政府分管领导请假,并经会议主持人批准。

  第二十一条 参会人员要以饱满的政治热情和高度的责任感,集中精力开好会议,会议期间不处理无关紧要的事务,不随意离开会场;会议期间要自觉关闭通讯工具发声系统,不得在会场内随意拨打或接听电话。

第八章  会议记录

  第二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记录一般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股机要秘书负责。根据会议需要,其他单位可派人参加记录,但记录内容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专人记录为准。

  第二十三条 会议记录要规范,对会议标题、名称、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内容、小结都要逐一准确记录清楚,尽量保持原始内容,不得随意修改会议发言人的意愿。记录完毕,记录人要签名,以示负责。

  第二十四条 任何人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向记录员索阅原始记录,确需查询会议记录的,须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批准并由会议记录人或保密员做好查询人、查询时间、查询内容、查询原因及批准人等相关情况登记。

  第二十五条 需提交县委审定的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书面形成县人民政府党组的意见提请审定;需提交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书面形成县人民政府的意见报请审议。

  第二十六条 会议记录和会议相关材料由会议记录员妥善保存,30日后移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保密员,以便按规定立卷归档,统一保管。

第九章  会议相关要求

第二十七条 会议纪要。常务会议结束后、对会议研究的事项,在3个工作日内形成会议纪要,经分管文秘工作的副主任、办公室主任、副县长审核后,呈县长或县长委托的副县长签发。

第二十八条 常务会议确定的事项,各相关部门要按时限及时落实,对存在拖延推诿的,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按有关规定进行督办。

第二十九条 材料归档。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有关材料,包括会议通知、汇报材料、会议记录及会议纪要等按相关规定管理和归档。

第三十条 保密要求。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研究的内容应按有关规定做好保密工作,未经正式行文之前,参会人员不得将会议研究的具体内容对外公开、宣传。

第三十一条 新闻报道。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议题除依法应当保密外,应当公开报道,报道稿件由办公室主任初审后,再报县长审定。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洱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洱源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的通知》(洱政发〔201033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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