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洱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洱源县爱国卫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洱政规 〔2021〕 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有关部门:

《洱源县爱国卫生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2021127   

    (此件公开发布)


洱源县爱国卫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营造“整洁有序、健康宜居”的生产生活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心健康,促进洱源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的意见》(国发〔202015号)、《国家卫生城市标准(2014年版)》及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精神,结合洱源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爱国卫生工作是指以强化公众卫生意识,预防和控制疾病,减少和消除危害健康因素,改善环境卫生,提高环境质量,倡导健康文明生活习惯,提高人民健康水平为目的,由政府组织、全社会参与的群众性卫生活动。

第三条参加爱国卫生活动是每个单位和公民应尽的义务,本县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爱国卫生工作应当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政府主导,跨部门协作,全社会动员,预防为主,群防群控,依法科学治理,全民共建共享”的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方针,遵循“政府组织、属地负责,部门牵头、齐抓共管,坚持标准、协调推进,群众参与、科学治理”的工作原则;遵循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和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成员单位分工负责制;坚持政府领导、部门协作、群众动手、社会参与、依法治理、科学指导,全面推进改革创新,充分发挥群众运动的优势,着力治理影响群众健康的危害因素,不断改善城乡环境,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第五条各级政府应加强对爱国卫生工作的领导,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将爱国卫生工作经费列入本级人民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列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写入政府工作报告。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政府综合目标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综合考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

第六条为切实加强对全县爱国卫生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洱源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县爱卫会”),主要负责全县爱国卫生、卫生创建、病媒生物防制、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等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

第七条县爱卫会是县人民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由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任主任,分管领导任副主任,有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明确爱国卫生工作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实行成员单位分工负责制。各乡镇、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切实承担起本辖区、本单位的各项爱国卫生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成立爱国卫生工作委员会,县级各部门应设立爱国卫生领导组,明确分管领导和专(兼)职爱国卫生工作人员,负责爱国卫生日常工作,并落实工作经费。

村(居)民委员会负责组织本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参加爱国卫生活动,确定专(兼)职爱国卫生工作人员,做好本辖区内的爱国卫生工作。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严格落实网格化责任区爱国卫生工作职责,实行爱国卫生工作责任制,由单位主要负责人作为责任人,并确定有关机构和人员具体负责本单位的爱国卫生工作。

第八条县爱卫会的主要职责是:贯彻实施有关爱国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爱国卫生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开展监督、检查、指导和考核评价;组织动员全社会参与爱国卫生运动和开展卫生县城、卫生乡镇、卫生村(社区)、卫生单位及卫生家庭创建工作;指导、检查和督促本行政区域内各单位履行爱国卫生职责,对社会大卫生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组织发动广大人民群众深入广泛开展“四害”(老鼠、苍蝇、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的防制和消除其孳生场所活动,开展农村改水、改厕工作,并进行业务指导和检查督促;深入广泛开展健康教育,普及卫生知识,提高全民卫生素质与健康素养水平;表扬奖励爱国卫生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完成州、县人民政府和州爱卫会交办的其他有关爱国卫生的工作。

第九条县爱卫会由县级各有关部门组成,实行委员部门分工负责制。成员单位的分工和职责,由县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条县爱卫会下设办公室在县卫生健康局,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县爱卫会的决议;督促本行政区域内各单位落实并完成爱国卫生工作任务;开展爱国卫生监督、检查评比和效果评价;总结交流爱国卫生工作经验;进行爱国卫生工作的宣传,组织开展全民健康教育;执行县爱卫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一条各单位(国家机关、部队、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驻洱单位)应按照属地管理要求和卫生标准,健全卫生制度,加强日常管理;家庭和个人应搞好室内外环境卫生,倡导家庭和睦、文明和谐的良好家风,注重个人卫生,维护公共卫生秩序。

(一)落实环境卫生责任制度,保持卫生状况良好;

(二)规范设置垃圾收集容器等环卫设施,并定期保洁维护;

(三)垃圾收集实行分类、袋装化管理,日产日清;

(四)室内外环境卫生清洁,楼道整洁,门窗无破损,无乱堆乱放、乱搭乱建、乱贴乱画等现象,无暴露垃圾和卫生死角;

(五)公共场所、单位食堂防鼠、防蝇、防蟑、防蚊设施完善,环境清洁卫生,达到标准要求;

(六)厕所清洁卫生,防蚊蝇设施完善,无蝇无蛆,无积粪,无尿碱,排污管道通畅,无异味、臭味;

(七)单位环境达到净化、硬化、绿化、美化、有序化要求;

(八)积极开展病媒生物防制并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九)积极参加辖区组织的爱国卫生运动,落实责任区包保责任;

(十)注重培育良好家风,明礼诚信,讲究个人卫生,推广国家卫生健康委制定的《中国公民健康素养—基本知识与技能》和“合理膳食、适量运动、控烟限酒、心理健康”等内容,养成文明、健康生活方式。

第十二条县人民政府应按国家、省卫生县城标准,制定创建卫生县城规划,加强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健全、落实各项卫生管理制度,提高社会卫生管理和总体卫生水平,按期达到卫生县城目标。

第十三条乡(镇)、村(社区)应当结合本地建设规划,组织开展安全卫生供水、卫生厕所修建和环境卫生建设。

第三章管理与规范

第十四条  完善由政府领导、多部门协作、全社会参与的健康促进与健康教育工作体系,健全健康教育工作网络,广泛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全面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增强全民卫生意识,提高全民健康素养水平。

(一)县爱卫办及有关职能机构应当组织开展全民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活动,宣传健康科普知识;

(二)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文旅等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爱国卫生的宣传工作。宣传、教育、卫生、文化、新闻、科协、城管等部门应当开展卫生与健康知识及控烟宣传,增设宣传卫生与健康及控烟的公益性广告;

(三)学校应当按国家和省、州、县规定的教学计划开设健康教育课程,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对幼儿进行卫生保健常识教育;

(四)车站、商场、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单位和住宅小区,应当设置健康教育宣传栏,开展健康教育宣传;

(五)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传染病、慢性非传染疾病、意外伤害等的防治知识进行宣传,开展技术培训。

第十五条我县实行以下爱国卫生制度:

(一)周末卫生日制度:县域内各单位均应按照网格化责任区组织卫生大扫除,重大节假日、重大活动实行集中统一清扫;

(二)每月大扫除制度:县域内各单位实行每月大扫除制度,每月最后一个星期五为大扫除活动日,各单位均应积极组织在岗职工参与大扫除活动;

(三)“爱国卫生月”制度:每年四月为“全国爱国卫生月”,全县统一开展除“四害”活动,并重点解决环境卫生突出问题;

(四)卫生区包干负责制度;

(五)全民爱国卫生义务劳动制度;

(六)卫生检查评比制度;

(七)目标管理责任制度。

第十六条医疗卫生机构和生物制品、屠宰场、化学制品的生产加工企业等单位产生的有毒、有害废弃物,由专业机构或本单位集中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混入居民生活垃圾。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妥善处理垃圾、粪便和污水。建筑工地的宿舍、厨房、厕所应当符合卫生要求。

第十八条食品生产经营、废品收购、建筑工地、集贸市场等场所,应当完善落实病媒生物防制措施。

第十九条提倡全民戒烟,广泛开展吸烟有害健康宣传,积极开展无烟单位创建,建成区无烟草广告活动。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关于禁烟、控烟的有关规定,落实控烟措施,开展群众性控烟工作。禁止在医院、影剧院、候车室、公共交通工具内、大中型商场、图书馆、会议厅(室)、体育场馆、学校和专供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吸烟。禁止吸烟的场所应当设置禁止吸烟标志。

第二十条县城建成区内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牛等家禽家畜,倡导文明养犬,规范城区流浪犬、无主犬管理。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维护公共卫生和卫生设施,做好单位、家庭和个人卫生工作。单位和住宅小区的卫生管理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单位成立卫生管理组织,制定爱国卫生工作制度,完善卫生设施,配备保洁人员,开展经常性的大扫除、除“四害”等爱国卫生活动,住宅小区配备专门的卫生管理人员和保洁人员;

(二)环卫设施齐全,公共厕所进行清扫保洁并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生活垃圾收集清运密闭化,无暴露垃圾、卫生死角;

(三)无乱搭建、乱挂晒、乱堆放、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乱排污水、乱丢垃圾、违章饲养家禽家畜等行为;

(四)道路平整,垃圾日产日清,环境整洁卫生。

单位和住宅小区的卫生管理责任人发现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应当予以劝阻并组织整改;对不听劝阻的,应当及时报告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等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二条住宅小区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工作,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自治管理组织负责。

无物业服务企业且无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自治管理的住宅小区的公共场所卫生工作,由村(居)民委员会负责组织有关单位或者主管部门进行管理,或者发动业主成立自治管理组织,逐步实行自治管理。

对无单位或者主管部门、无物业服务企业、无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自治管理的住宅小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乡镇人民政府采取以奖代补、困难补贴、公益性岗位等形式鼓励、扶持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聘请物业服务企业或者聘请专职保洁人员,对小区公共场所的卫生进行管理。

城中村的卫生工作,由村(社区)负责组织居民进行管理。

第二十三条公民应当遵守社会卫生行为规范,维护公共场所环境卫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扔果皮、纸屑、烟头、玻璃瓶(渣)、饮料罐、口香糖、废电池、塑料袋(盒)等废弃物;

(三)乱倒垃圾、渣土、污水、污油、粪便,乱扔动物尸体、禽畜脏器及其他污物;

(四)从高空、建筑物向外掷物、泼水;

(五)损花折木,践踏草坪,将路面树叶、砂石、废纸等扫进市政排水管网设施内;

(六)在露天场所和环卫设施内焚烧树叶、枯草、垃圾或其他废弃物;

(七)破坏公共设施,乱写、乱画、乱贴及其他有损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各乡镇、各部门要建立政府组织与全社会参与相结合的病媒生物防控机制,病媒生物防制要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一)各乡镇、各部门应当有病媒生物防制专(兼)职人员;县疾控中心要设立病媒生物防制科室和人员,做好病媒生物密度的监测及病媒生物防制的技术指导工作;

(二)县爱卫会应动员社会力量,发动各单位和人民群众共同参与区域内春秋季灭鼠,夏季灭蚊蝇、灭蟑螂等爱国卫生运动;在开展工作前应发出公告,在投放毒饵的地方设置警示标识,防范误食毒饵引起的意外事故;

(三)各乡镇、各部门应当切实履行病媒生物防制职责,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防制活动,推行PCO公司专业化防制,开展孳生地调查和治理,消除其孳生环境条件,有效控制病媒生物密度;

(四)县市场监管、卫生健康、农业农村、公安等有关部门应按职责分工对灭杀病媒生物药品、器械进行依法管理,禁止任何单位、个人非法生产、销售、使用剧毒急性鼠药;

(五)医院、宾馆、饭店、单位食堂、集体宿舍、商场超市、娱乐场所、车站、公园等人员集中的场所,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建筑工地、农贸市场、粮库、养殖场、废品收购站、垃圾转运站、垃圾处理场、公厕等容易孳生病媒生物的场所,其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必须完善防蚊蝇、防鼠和防尘设施建设,落实病媒生物防制工作,使病媒生物的密度控制在国家、省规定的标准之内;

(六)无能力自行进行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委托病媒生物预防控制专业机构进行预防控制。

第二十五条各类车辆应按照规定行驶、停放,公共交通工具应当定期清洗、消毒。

第二十六条  加强公园广场、旅游景区、早夜市、建筑物立面、河道沟渠、市政设施、环卫设施、集贸市场、停车场、窗口单位及其他影响城乡卫生质量的部位和区域的卫生管理,确保管理符合相关卫生要求。

第四章监督与考核

第二十七条本县爱国卫生工作实行卫生检查评比制度。

第二十八条爱国卫生工作实行部门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监督制度。

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县爱卫会及其成员单位应当根据爱国卫生工作职责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并对举报事项及时处理。

第三十条县爱卫会应当定期对爱国卫生工作进行指导、检查、督促,对不开展爱国卫生工作或者开展爱国卫生工作不力的,由县爱卫会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建议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章奖惩规定

第三十一条县人民政府或县爱卫会对在爱国卫生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给予相应的表彰;对在爱国卫生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个人,给予相应的奖励。

第三十二条爱国卫生工作人员应当恪守职业道德,依法依规执行公务。对爱国卫生工作职责和义务履行不到位、未建立制度或制度不落实、弄虚作假搞形式主义等违反爱国卫生工作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爱卫会通报批评。对违反爱国卫生管理规定,推诿扯皮、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造成重大工作失误的,由县爱卫会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报请有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涉嫌或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三条对阻碍、拒绝爱国卫生综合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侮辱、诽谤、殴打、伤害爱国卫生执法人员的或者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改完善。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213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229日。


洱源县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