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 |||||||||||
洱源县行政事项规范化梳理汇总表 | |||||||||||
填报单位(盖章): | 负责人: | 填表人: | 联系电话: | ||||||||
序号 | 部门名称 | 事项名称 | 事项 类型 | 设定依据 | 申请材料 | 受理 方式 | 受理 地点 | 办理 时限 | |||
主项 | 子项 | 马 上 办 | 最多跑一次 | ||||||||
1 | 洱源县卫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无 | 行政 | 行政法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 | 1、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书 | 办公地 | 县卫生 | 20个工 | √ | |
生健康局 | 许可 | “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第八条:“经营单位须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办理营业执照。 | 2、营业执照; | 点受理 | 健康局 | 作日 | |||||
在本条例实施前已开业的,须经卫生防疫机构验收合格后,补办“卫生许可证”,“卫生许可证”两年复核一次。” |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 |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 | 4、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 | ||||||||||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 | 5、从业人员(包括临时工)的名单和相应的健康合格证明 | ||||||||||
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营业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公布。” | |||||||||||
2 | 洱源县卫 | 生活饮用水供水卫生许可 | 无 | 行政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 | 1、供水单位卫生许可申请书 | 办公地 | 县卫生 | 20个工 | √ | |
生健康局 | 许可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国家对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实行卫生许可制度。 | 2、申请人的法人证书或营业执业照以及法人代表证书或负责人资格证书; | 点受理 | 健康局 | 作日 | |||||
第七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的卫生许可证。” | 3、生产平面布置图; | ||||||||||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供水单位的供水范围在本行政区域内的, | 4、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生产产品; | ||||||||||
由该行政区域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其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 | 5、消毒药品卫生许可批件;6、清洗、消毒规程; | ||||||||||
第二十条:“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管理范围发放,有效期四年,每年复核一次。” | 7、供水工艺流程;8、主要卫生设施; | ||||||||||
9、卫生质量控制体系相关材料;10、现场卫生审查报告; | |||||||||||
11、卫生检验报告; 12、证明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 | |||||||||||
3 | 洱源县卫 |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及执业许可 | 医疗机构设置及 | 行政 | 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 | 1、《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1份; | 办公地 | 县卫生 | 20个工 | √ | |
生健康局 | (含医师护士执业注册、医疗机构及其人员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放射诊疗许可) | 执业审批 | 许可 | 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 | 2、《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 点受理 | 健康局 | 作日 | |||
部门办理其他手续。”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3、符合规定的医疗的基本标准说明和规章制度; | ||||||||||
4、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土地使用证明1份; | |||||||||||
5、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1份 | |||||||||||
6、医疗机构各岗位规章制度1份 | |||||||||||
7、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执业证书; | |||||||||||
8、医疗机构主要医疗设备清单及采购发票或合同复印件1份; | |||||||||||
9、医疗机构科室病床单元设置1份; | |||||||||||
10、共同设置的医疗机构,应提交有关的合同书或协议书1 份 | |||||||||||
4 | 洱源县卫 |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及执业许可 | 放射诊 | 行政 | 部门规章:《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第四条:“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 | 1、放射诊疗许可申请书; | 办公地 | 县卫生 | 20个工 | √ | |
生健康局 | (含医师护士执业注册、医疗机构及其人员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放射诊疗许可) | 疗许可 | 许可 | 应当具备与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相适应的条件,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的 |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 | 点受理 | 健康局 | 作日 | |||
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以下简称放射诊疗许可)。” | 3、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明文件; | ||||||||||
4、放射防护专(兼)职管理机构和人员名单; | |||||||||||
5、放射防护规章制度;6、放射诊疗质量保证方案:7、放射治疗和核医学放射事故应急预案;8、放射诊疗设备、放射防护与质量控制设备清单;9、放射诊疗工作人员一览表及其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10、《放射工作人员证》(复印件);11、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报告;12、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 |||||||||||
5 | 洱源县卫 |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及执业许可 | 医疗机构及人员开展母 | 行政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二条:“医疗保健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开展婚前医学检查、 | 机构许可提交以下材料: | 办公地 | 县卫生 | 60个工 | √ | |
生健康局 | (含医师护士执业注册、医疗机构及其人员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放射诊疗许可) | 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 | 许可 | 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 | 1、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登记书: | 点受理 | 健康局 | 作日 | |||
和技术标准,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第三十三条:“从事本法规定的遗传病诊断、 |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3、机构代码复印件; | ||||||||||
产前诊断的人员,必须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 4、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设置平面图;5、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岗位规章制度及有关的医院各项规章制度;6、医疗设备清单;7、专项技术服务医疗人员名单;8、专项技术服务制定的规章制度:9、专项技术服务人员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复印件1 份;10、专项技术服务现场审查表;11、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医护人员执业证复印件(每人1份) | ||||||||||
从事本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 | 人员提交以下材料:1、《云南省医疗保健机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申报表》一份;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各一份;3、《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各一份;4、申报《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人员名单一份;5、每人备2张半寸免冠彩色照片,一张贴在自己的申请表上;6、培训合格证;7、医师和护士提交相关证书复印件;8、从事遗传病诊断及产前诊断的人员必须提交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遗传病诊断或产前诊断专项技术培训合格证》交复印件,验原件;9、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人员提交相关培训证明复印件; | ||||||||||
必须经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 |||||||||||
6 | 洱源县卫生健康局 |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及执业许可(含医师护士执业注册、医疗机构及其人员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放射诊疗许可) | 医师执业注册及变更注册 | 行政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三条:“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 | 1《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1份; | 办公地 | 县卫生健康局 | 20个工作日 | √ | |
(变更注册地点、变更执业范围) | 许可 | 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 2、《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 点受理 | |||||||
第十七条:“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 | 3、《医师资格证书》验原件留复印件; | ||||||||||
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 4、身份证验原件留存复印1份; | ||||||||||
5、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拟聘用证明; | |||||||||||
6、变更通知书; | |||||||||||
7、聘用单位《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副本完整复印件 | |||||||||||
7 | 洱源县卫生健康局 |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及执业许可(含医师护士执业注册、医疗机构及其人员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放射诊疗许可) | 护士执业注册 | 行政许可 | 行政法规: 《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517号)第七条:“护士执业,应当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 申请执业注册: | 办公地 | 县卫生 | 10个工作日 | √ | |
(首次、变更、延续) | ”第九条:“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 1、护士执业注册申请表审核表(三表合一); | 点受理 | 健康局 | |||||||
收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变更手续。 | 2、申请人身份证; | ||||||||||
”第十条:“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执业地省、自治区、 | 3、申请人学历证书及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证明 ; | ||||||||||
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延续注册。” | 4、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 ||||||||||
5、近6个月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健康体检证明; | |||||||||||
6、聘用单位《医疗执业许可证》副本完整复印件; | |||||||||||
7、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拟聘用证明;8、近6个月二寸照片两张。 | |||||||||||
延续注册: | |||||||||||
1、护士执业注册申请表审核表(三表合一); | |||||||||||
2、申请人《护士执业证书上》; | |||||||||||
3、身份证; | |||||||||||
4、近6个月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健康体检证明; | |||||||||||
5、《医疗执业许可证》副本完整复印件 | |||||||||||
8 | 洱源县卫 |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 | 无 | 行政 | 法律:《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单位和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 | 1、《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申请表;2、工商营业执业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3、生产场地使用证明;4、生产场所厂区平面图,生产车间布局平面图;5、生产工艺流程图;6、生产和检验设备清单;7、质量保证体系文件;8、拟生产产品目录; | 办公地 | 县卫生 | 14个工作日 | √ | |
生健康局 | 一次性卫生用品生产许可 | 许可 | 应当经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 9、生产环境和生产用水检测报告 | 点受理 | 健康局 | |||||
《消毒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应 | |||||||||||
当取得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消毒产品的生产。” | |||||||||||
9 | 洱源县卫 |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及 | 无 | 行政 | 部门规章:《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第三十六条:“医疗机构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 | 办公地 | 县卫生 | 10个工作日 | √ | ||
生健康局 | 年度计划审批 | 许可 | 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医疗机构应当凭印鉴卡向本省、 | 点受理 | 健康局 | ||||||
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 |||||||||||
10 | 洱源县卫生健康局 | 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 无 | 行政 |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九条:“国家实行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制度。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工作。 | 1、《云南省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 办公地 | 县卫生 | 10个工 | √ | |
许可 | 第十条:“本条例公布前的乡村医生,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后,继续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一)已经取得中等以上医学专业学历的;(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连续工作20年以上的;(三)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培训规划,接受培训取得合格证书的。”第十一条:“对具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但不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条件的乡村医生,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有关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基本知识的培训,并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考试内容、考试范围进行考试。前款所指的乡村医生经培训并考试合格的,可以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经培训但考试不合格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其再次培训和考试。不参加再次培训或者再次考试仍不合格的,不得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本条所指的培训、考试,应当在本条例施行后6个月内完成。”第十二条:“本条例公布之日起进入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应当具备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 2、半寸免冠正面照片2张; | 点受理 | 健康局 | 作日 | ||||||
3、申请人的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和复印件各一份; | |||||||||||
4、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盖钢印)的高等或中等医学学历证明; | |||||||||||
5、县人民医院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 | |||||||||||
11 | 洱源县卫 | 再生育服务证核发 | 无 | 行政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六条 少数民族农村居民已生育二个子女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申请, | 结婚证;户口簿;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 | 窗口受理 | 县政务中心 | 10个工 | √ | |
生健康局 | 许可 | 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一)夫妻双方都是居住在边境村民委员会辖区内的少数民族; | 婚育情况证明及其他特殊情况相关材料。 | 作日 | |||||||
(二)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是独龙族、德昂族、基诺族、阿昌族、怒族、普米族、布朗族、景颇族的。 | |||||||||||
第十七条 一方或者双方为再婚的夫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 |||||||||||
(一)再婚前各生育一个子女的;(二)再婚前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 | |||||||||||
(三)再婚前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生育过两个子女的。 | |||||||||||
第十八条 依法生育子女中,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病残儿医学鉴定为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非遗传性或者可以避免的遗传性残疾, | |||||||||||
由夫妻双方申请,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但合计生育数不能超过三个。 | |||||||||||
第二十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生育第三个子女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夫妻一方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所在地的乡(镇) | |||||||||||
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查,报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 | |||||||||||
12 | 洱源县卫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 | 无 | 行政 | 《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 |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申请表三份; | 办公地 | 县卫生健康局 | 10个工 | √ | |
生健康局 | 审批、校验、换发 | 许可 | 应当由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在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 | 2、专业技术人员取得资格证书; | 点受理 | 作日 | |||||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机构人员应当取得相应资格。” |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完整复印件; | ||||||||||
4、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 |||||||||||
13 | 洱源县卫 | 护士执业注册 | 护士执业地点 | 行政 | 行政法规:《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517号)第七条第一款:护士执业,应当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 1、护士执业申请表审核表(三表合一); | 办公地 | 县卫生健康局 | 10个工 | √ | |
生健康局 | 变更注册(县) | 许可 | 第八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 | 2、申请人《护士执业证书》; | 点受理 | 作日 | |||||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注册,并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 | 3、聘用单位《医疗执业许可证》副本完整复印件; | ||||||||||
,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第九条: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 | 4、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 ||||||||||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收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变更手续。 | 5、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拟聘用证明。 | ||||||||||
第十条第一款: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执业地省、自治区、 | |||||||||||
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延续注册。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延续, | |||||||||||
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为6年;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的,不予延续,并书面说明理由。 | |||||||||||
第十条第二款:护士有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应当予以注销执业注册情形的,原注册部门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注销其执业注册。 | |||||||||||
14 | 洱源县卫 |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 无 | 公共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法》《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云南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管理办法》 | 本人的户口册、身份证;结婚证或其它婚姻证书;独生子的出生证或收养证明 | 窗口受理 | 县政务 | 10个工 | √ | |
生健康局 | 服务 | 中心 | 作日 | ||||||||
15 | 洱源县卫 | 老年人优待人 | 无 | 公共 | 符合老年人权益法律法规 | 身份证及照片一张 | 窗口受理 | 县政务 | 3个工 | √ | |
生健康局 | 服务 | 中心 | 作日 | ||||||||
16 | 洱源县苍山保护管理分局 | 在保护范围内从事活动的行政许可 | 进入苍山保护区开展活动的行政审批 | 行政许可 | 1.《苍山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在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的,需经自治州苍山保护管理局审查批准:(一)科学研究、教学实验;(二)拍摄电影、电视;(三)开发地表水资源;(四)利用生物资源;2.《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权责清单事项的通知》(大政发〔2018〕35号文件)。 | 1.从事活动的目的、时间、人员、路线、负责人、活动类型等原件收取3份;2.入山者的身份证明,开展活动的许可证件原件收取2份;3.是否采集标本或样本原件收取1份;4.入山采取的环保措施原件收取1份;5.入山携带的其他物件检查许可原件收取1份。 | 现场窗口提交 | 洱源县苍山保护管理分局(腾飞路28号) | 2个工作日 | √ | |
17 | 洱源县工业信息和科技局 | 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 | 无 | 行政许可 | 法律:《节约能源法》 | 1.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节能专篇) | 1.现场窗口提交 | 洱源县政务服务中心县工信局窗口 | 7—10个工作日 | √ | |
注:[新建、改建、扩建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2000吨标准煤以下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 规范性文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令〔2010〕6号;《关于加强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通知》工信部〔2010〕13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工作的通知》云工信节能〔2012〕344号;《云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云政办发〔2007〕145号;《国务院关于加强能源工作的决定》国发〔2007〕28号。 | 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申请书 | 2.网上办事大厅提交 | (受理告知书发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如需组织召开评审会或进行现场调查的,延长至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州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大政发〔2013〕82号):年综合能耗2000吨标准煤以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评估审查下放。 | 3.项目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按国家强制性节能标准建设施工的承诺书(原件) | ||||||||||
4.项目节能评估报告 | |||||||||||
18 | 洱源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 |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审核、发证) | 行政许可 | 云公政〔2018〕150号、云公政传〔2018〕575号 | 1.特种行业经营申请登记表;2.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和从业人员的身份证明;3.经营场所的合法性证明材料;4.标明房号的经营场地地理位置、内部设施平面图和文字说明;5.《公共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复印件;6.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对房屋建筑的安全鉴定书(报告);7.安装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和治安信息报送设备的证明材料;8.治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 直接受理 | 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 | 即办即取 | √ | ||
19 | 洱源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 | 从事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的单位、个人进行许可(审核、发证) | 行政许可 | 云公政〔2018〕150号、云公政传〔2018〕575号 | 1.特种行业经营申请登记表;2.营业执照复印件;3.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和内部结构平面示意图;4.安装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和治安信息报送设备的证明材料;5.经营场所的合法证明材料;6.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和从业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7.治安、消防管理制度;8.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 直接受理 | 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 | 即办即取 | √ | ||
20 | 洱源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 | 旧货行业备案(审核) | 行政确认 | 云公政〔2018〕150号、云公政传〔2018〕575号 | 1.营业执照和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2.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和内部结构平面示意图;3.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和从业人员的身份证明。 | 直接受理 | 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 | 当场办结 | √ | ||
21 | 洱源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 | 刻制公章备案(审核) | 行政确认 | 云公政〔2018〕150号、云公政传〔2018〕575号 | 1、《营业执照》或企事业单位统一社会机构代码复印件;2、法人身份证明;3、(非法人办理)法人委托书和经办人身份证明。 | 直接受理 | 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 | 当场办结 | √ | ||
22 | 洱源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 | 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备案(审核) | 行政确认 | 云公政〔2018〕150号、云公政传〔2018〕575号 | 1.营业执照和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2.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和内部结构平面示意图;3.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和从业人员的身份证明。 | 直接受理 | 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 | 当场办结 | √ | ||
23 | 洱源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 | 娱乐场所备案(审核) | 行政确认 | 云公政〔2018〕150号、云公政传〔2018〕575号 | 1.娱乐场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没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第五条规定情形的书面声明;2.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图及平面图复印件、监控位置图;3.《公共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复印件;4.《娱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5.《营业执照》复印件;6.《房屋安全鉴定书》;7.备案登记表; 8.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应急疏散预案;9.保安公司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复印件和保安合同;10.法人、负责人和保安人员的基本情况(含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11.员工花名册(所有人);12.申请人所写申请书;13“电子游艺场所”需提交场所内电子游戏机型明细表。 | 直接受理 | 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 | 当场办结 | √ | ||
24 | 洱源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 | 开锁业备案(审核) | 行政确认 | 云公政〔2018〕150号、云公政传〔2018〕575号 | 1.经营场所的合法证明材料;2.《营业执照》复印件;3.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和内部结构平面示意图;4.法定代表人和开锁技术从业人员的身份证明;5.协会对开锁技术从业人员的培训合格证;6.开锁设备工具清单及照片;7.经营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法定代表人和开锁技术从业人员无利用开锁技术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刑事处罚的查询证明;8.经营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开锁技术从业人员信息采集证明。 | 直接受理 | 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 | 当场办结 | √ | ||
25 | 洱源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 | 开办废旧金属收购市场备案(审核) | 行政确认 | 云公政〔2018〕150号、云公政传〔2018〕575号 | 1.营业执照复印件;2.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3.治安管理制度、治安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及其培训证明;4.市场出入口、过磅处等主要通道和存储点安装、使用视频监控设施的情况;5.传输治安管理信息设备的安装、使用情况。 | 直接受理 | 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 | 当场办结 | √ | ||
26 | 洱源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 | 从事非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的单位、个人备案(审核) | 行政确认 | 云公政〔2018〕150号、云公政传〔2018〕575号 | 1.营业执照复印件;2.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3.治安管理制度;4.出入口、过磅处等主要通道和存储点安装、使用视频监控设施的情况;5.传输治安管理信息设备的安装、使用情况。 | 直接受理 | 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 | 当场办结 | √ | ||
27 | 洱源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 | 枪支(弹药)运输(携运)许可证 | 行政许可 | 云公政〔2018〕150号、云公政传〔2018〕575号 | 1.运输枪支(弹药)(1)《申请枪支弹药运输、携运证呈批表》;(2)所运输枪支弹药合法的证明材料复印件;(3)不少于两人的押运人员身份证明材料;(4)运输车辆证明材料;(5)应急处置预案。 | 直接受理 | 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 | 即办即取 | √ | ||
2.携运枪支(弹药)(1)《申请枪支弹药运输、携运证呈批表》;(2)所携运枪支弹药合法的证明材料复印;(3)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民用枪支持枪证、射击竞赛通知(或者邀请函)复印件。 | |||||||||||
28 | 洱源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 |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 | 行政许可 | 云公政〔2018〕150号、云公政传〔2018〕575号 | 1.《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申请表;2.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3.《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复印件或者其他合法使用的证明。 | 直接受理 | 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 | 即办即取 | √ | ||
29 | 洱源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 | 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 | 行政许可 | 云公政〔2018〕150号、云公政传〔2018〕575号 | 1.《剧毒化学品准购证》申请表;2.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登记证书)的复印件;3.购买剧毒化学品用途的说明;4.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 直接受理 | 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 | 即办即取 | √ | ||
30 | 洱源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 | 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 | 行政许可 | 云公政〔2018〕150号、云公政传〔2018〕575号 | 1.《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申请表;2.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使用单位以及进出口单位分别提交《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复印件、《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复印件或者进出口批准证明;3.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特性、出现险情的应急处置方法;4.承运民用爆炸物品单位、驾驶员、押运员资格证明复印件。 | 直接受理 | 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 | 即办即取 | √ | ||
31 | 洱源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 | 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 | 行政许可 | 云公政〔2018〕150号、云公政传〔2018〕575号 | 1.《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申请表;2.承运人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质证明复印件;3.驾驶员、押运员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格证明复印件; 4.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道路运输证明复印件;5.托运人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资质证明复印件;6.烟花爆竹的购销合同复印件;7.烟花爆竹的产品质量和包装合格证明。 | 直接受理 | 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 | 即办即取 | √ | ||
32 | 洱源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 | 焰火燃放许可证 | 行政许可 | 云公政〔2018〕150号、云公政传〔2018〕575号 | 1.《焰火燃放许可证》申请表;2.燃放作业方案;3.燃放作业单位符合行业标准规定条件的证明; 4.燃放作业人员符合行业标准规定条件的证明。 | 直接受理 | 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 | 即办即取 | √ | ||
33 | 洱源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 | 爆破作业单位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云公政〔2018〕150号、云公政传〔2018〕575号 | 《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 直接受理 | 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 | 当场办结 | √ | ||
34 | 洱源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 |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购买情况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云公政〔2018〕150号、云公政传〔2018〕575号 | 销售单位:销售的品种、数量信息;购买单位:购买的品种、数量信息。 | 直接受理 | 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 | 当场办结 | √ | ||
35 | 洱源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 | 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接受委托实施爆破作业合同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云公政〔2018〕150号、云公政传〔2018〕575号 | 与委托单位签订的爆破作业合同复印件。 | 直接受理 | 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 | 当场办结 | √ | ||
36 | 洱源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 | 由公安机关审批的爆破作业项目情况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云公政〔2018〕150号、云公政传〔2018〕575号 | 《爆破作业项目备案表》、经爆破作业项目所在地公安机关批准确认的爆破作业设计施工、安全评估、安全监理情况。 | 直接受理 | 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 | 当场办结 | √ | ||
37 | 洱源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 | 储存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情况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云公政〔2018〕150号、云公政传〔2018〕575号 | 储存品种、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信息。 | 直接受理 | 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 | 当场办结 | √ | ||
38 | 洱源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 | 销售、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情况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云公政〔2018〕150号、云公政传〔2018〕575号 | 剧毒化学品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 | 直接受理 | 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 | 当场办结 | √ | ||
39 | 洱源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 | 管制刀具制造企业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云公政〔2018〕150号、云公政传〔2018〕575号 | 《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管制刀具制造企业备案登记表》、管制刀具样品。 | 直接受理 | 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 | 当场办结 | √ | ||
40 | 洱源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 | 保安员证核发 | 其他行政权力 | 云公政〔2018〕150号、云公政传〔2018〕575号 | 1.参加保安员考试,由本人或者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组织到现住地县级公安机关报名,填报报名表;2.参加保安员考试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证明;4.初中以上学历证明。 | 直接受理 | 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 | 15个工作日 | √ | ||
41 | 洱源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 | 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从事保安服务备案和撤销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云公政〔2018〕150号、云公政传〔2018〕575号 | 1.单位法人资格证明;2.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保安服务分管负责人和保安员的基本情况;3.保安服务区域的基本情况;4.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应急处突制度;5.保安员在岗培训法律法规、保安专业知识和技能情况。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不再招用保安员进行保安服务的,应当自停止保安服务之日起30日内到备案的公安机关撤销备案,交回备案证。 | 直接受理 | 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 | 当场办结 | √ | ||
42 | 洱源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 |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 | 行政许可 | 云公政〔2018〕150号、云公政传〔2018〕575号 | 1.金融监管机构和金融机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建设的批准文件2.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者任务书3.技防设施安装平面图、管线敷设图、监控室布置图、物防设施设计结构图4.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营业执照和相关资质证明5.安全产品检验报告、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或者安全技术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6.金库、保管箱库设计、施工人员身份证件复印件及其所从事工种的说明7.运钞车停靠位置和营业场所、金库周边环境平面图8.房产租赁或者产权合同复印件和租赁双方签订的安全协议书9.《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表》 | 直接受理 | 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 | 7个工作日 | √ | ||
43 | 洱源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 |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验收 | 行政许可 | 云公政〔2018〕150号、云公政传〔2018〕575号 | 1.书面验收申请2.《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验收审批表》 | 直接受理 | 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 | 7个工作日 | √ | ||
44 | 洱源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 |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 | 行政许可 | 云公政〔2018〕150号、云公政传〔2018〕575号 | (一)承办者合法成立的证明以及安全责任人的身份证明。(二)大型群众性活动方案及其说明,2个或者2个以上承办者共同承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还应当提交联合承办的协议,在协议中明确安全责任单位和安全责任人。(三)制定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四)活动场地管理者同意提供活动场所的证明,活动场所符合消防、建筑安全的证明材料。(五)举办涉外、涉台的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演出活动需提交国家文化部对该演出的批准文件以及整个活动现场和环境布置的平面图;举办港、澳地区的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演出活动需提交云南省文化厅对该演出的批准文件以及整个活动现场和环境布置的平面图;举办不涉外、涉台、涉港、澳地区的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演出活动需提交文化部门对该演出的批准文件以及整个活动现场和环境布置的平面图。(六)举办展览、展销活动的需提交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以及整个展览、展销的展位布置平面图。 | 直接受理 | 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 | 当场办结 | √ | ||
45 | 洱源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 | 危险化学品处置方案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云公政〔2018〕150号、云公政传〔2018〕575号 | 处置方案 | 直接受理 | 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 | 当场办结 | √ | ||
46 | 洱源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 | 出生登记 | 行政确认 | 云公政〔2018〕150号 | (一)婴儿父母共同书面申请;(二)婴儿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三)《出生医学证明》。无结婚证,申请随母落户的,需提交非婚生育陈述情况说明;无结婚证,申请随父落户的,需提交非婚生育陈述情况说明和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关系鉴定书。不符合《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条件的,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 网上办理—窗口办结;公安派出所户籍窗口 | 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 | 3周岁以下即办即取 | √ | √ | |
47 | 洱源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 | 收养落户 | 行政确认 | 云公政〔2018〕150号 | (一)收养人的书面申请;(二)收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三)《收养登记证》或者事实收养公证书。 | 公安派出所户籍窗口 | 收养人户口登记地公安派出所 | 即办即取 | √ | ||
48 | 洱源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 | 购房落户 | 行政确认 | 云公政〔2018〕151号 | (一)房屋产权人(或合法拥有人)的书面申请;(二)不动产权证明文件(房屋所有权证)或者经住建部门网签备案的合法购房合同、交款发票,或者回迁安置协议、回迁安置选房交房确认书、二手房不动产登记受理通知书、盖有银行抵押按揭章的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复印件、房屋档案摘抄表、或银行出具的抵押按揭贷款证明;(三)房屋产权人(或合法拥有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 网上办理—窗口办结;公安派出所户籍窗口 | 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 | 即办即取 | √ | √ | |
49 | 洱源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 | 在合法稳定住所接迁直系亲属落户 | 行政确认 | 云公政〔2018〕151号 | (一)房屋产权人(或合法拥有人)的书面申请;(二)不动产权证明文件(房屋所有权证)或者经住建部门网签备案的合法购房合同、交款发票,或者回迁安置协议、回迁安置选房交房确认书、二手房不动产登记受理通知书、盖有银行抵押按揭章的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复印件、房屋档案摘抄表、或银行出具的抵押按揭贷款证明;(三)房屋产权人(或合法拥有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四)落户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五)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包括以下6类:1.公安部人口信息系统或云南省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已记载父亲、母亲、配偶信息的,由受理业务民警查询证明;2.通过《出生医学证明》、《收养登记证》、《事实收养公证书》等证照或文件证明;3.业务受理民警通过翻阅(查询)历史户籍档案(信息)能够证明历史户成员关系的,由业务受理民警查询证明;4.由群众提供历史(现用)居民户口簿证明;5.由公证机构出具的《亲属关系公证书》证明;6.由有资质的亲子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书证明。本事项直系亲属包括:配偶、子女(含子女配偶)、父母(含配偶父母)、(外)孙子女、(外)祖父母(含配偶祖父母、外祖父母) | 网上办理—窗口办结;公安派出所户籍窗口 | 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 | 即办即取 | √ | ||
50 | 洱源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 | 在合法住所接迁直系亲属落户 | 行政确认 | 云公政〔2018〕152号 | (一)房屋产权人(或合法拥有人)的书面申请;(二)不动产权证明文件(房屋所有权证)或者经住建部门网签备案的合法购房合同、交款发票,或者回迁安置协议、回迁安置选房交房确认书、二手房不动产登记受理通知书、盖有银行抵押按揭章的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复印件、房屋档案摘抄表、或银行出具的抵押按揭贷款证明;(三)房屋产权人(或合法拥有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四)落户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五)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 网上办理—窗口办结;公安派出所户籍窗口 | 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 | 即办即取 | √ | ||
51 | 洱源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 | 迁出省外(开具户口迁移证) | 行政确认 | 云公政〔2018〕153号 | (一)居民身份证;(二)居民户口簿;(三)迁入地公安机关开具的准予迁入证明。 | 网上办理—窗口办结;公安派出所户籍窗口 | 本人常住户口登记地公安派出所 | 即办即取 | √ | √ | |
52 | 洱源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 | 大中专院校招生(转学)落户 | 行政确认 | 云公政〔2018〕154号 | (一)书面申请;(二)录取通知书或学校学籍证明;(三)户口迁移证;(四)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入学(转学)前常住户口登记在云南省内的学生不需要提供第(三)项。 | 公安派出所户籍窗口 | 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 | 即办即取 | √ | ||
53 | 洱源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 | 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肄业)落户 | 行政确认 | 云公政〔2018〕155号 | (一)申请将户口迁移至入学前原籍地(含乡村)、父母现常住户口登记地的,提交以下材料:1.书面申请;2.毕业证(肄业证);3.就业报到(登记)证;4.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5.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不动产权证(宅基地使用权证);6.居民身份证;7.入学前居民户口簿或父母居民户口簿。迁入地为城镇的,不提供第5项材料;户口托管在学校、云南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等集体户的往届毕业生,可不提供第3项材料。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不动产权证(宅基地使用权证)正在办理中的,可凭办理部门的受理单等可以证明正在办理的材料办理;在读时户口迁移到学校的大中专院校肄业生户口迁移按本款规定办理,可不提供第3项材料。 (二)申请将户口迁移至就业单位集体户、就业地社区集体户的,提交以下材料:1.书面申请;2.毕业证;3.就业报到证;4.居民身份证;迁入就业单位集体户的,由就业单位代为办理;户口托管在学校、云南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等集体户的往届毕业生,可不提供第3项材料。服务基层“四个项目”的高校毕业生在服务期间,可将户口迁至所在县(市、区)人才服务机构或社区集体户。也可根据自愿原则迁至入学前户原籍地(含乡村)、父母现常住户口登记地,聘用期满后可根据去向,将户口迁至实际居住地。 | 网上办理—窗口办结;公安派出所户籍窗口 | 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 | 即办即取 | √ | ||
54 | 洱源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 | 参军服现役注销户口登记(入伍销户) | 行政确认 | 云公政〔2018〕156号 | (一)本人、直系亲属或者户主的书面申请;(二)公民入伍通知书(被军事院校录取且具有军籍的,提供录取通知书);(三)被批准服现役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 网上办理—窗口办结;公安派出所户籍窗口 | 公民入伍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 即办即取 | √ | √ | |
55 | 洱源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 | 死亡注销户口 | 行政确认 | 云公政〔2018〕157号 | (一)申报人的居民身份证;(二)死亡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三)以下死亡证明材料之一:1.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在国(境)外死亡的,需提交死亡医学证明原件及具有资质机构出具的翻译件,或者我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确认死亡证明;2.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3.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生效判决书;4.其他能够证明公民死亡的材料。 | 网上办理—窗口办结;公安派出所户籍窗口 | 本人常住户口登记地公安派出所 | 即办即取 | √ | √ | |
56 | 洱源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 | 出国(境)注销户口登记 | 其他行政权力 | 云公政〔2018〕158号 | (一)经批准前往港澳台地区定居的,需要以下材料:1.本人、直系亲属或者户主的书面申请;2.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定居批准通知书;3.定居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出国定居或者加入外国国籍的,需要以下材料:1.本人、直系亲属或者户主的书面申请;2.外国永久居留资格证明或者外国有效护照以及具有资质机构出具的翻译件;3.定居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 公安派出所户籍窗口 | 出国(境)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 即办即取 | √ | √ | |
57 | 洱源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 | 士兵退出现役恢复户口登记(退役落户) | 行政确认 | 云公政〔2018〕159号 | (一)本人书面申请;(二)居民身份证或军人公民身份证号码登记表、军人身份证;(三)县级以上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开具的退役士兵落户介绍信;(四)本人退出现役证件。 | 公安派出所户籍窗口 | 安置地或供养地公安派出所 | 即办即取 | √ | ||
58 | 洱源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 | 部队检疫、复查期间退回新兵恢复户口登记 | 行政确认 | 云公政〔2018〕160号 | (一)部队检疫、复查期间退回的新兵,应当在原户口所在地申报落户。需要以下材料:1.本人书面申请;2.本人居民身份证;3.部队师(旅、武警总队)以上单位出具的证明或者县级人武部门确认文件。3.部队师(旅、武警总队)以上单位出具的证明或者县级人武部门确认文件。 | 公安派出所户籍窗口 | 原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 即办即取 | √ | ||
59 | 洱源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 | 军队干部复员恢复户口登记(干部复员落户) | 行政确认 | 云公政〔2018〕161号 | (一)本人书面申请;(二)居民身份证或军人公民身份证号码登记表、军人身份证;(三)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开具的复员干部接收通知书;(四)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开具的复员干部落户介绍信;(五)本人退出现役证件。 | 公安派出所户籍窗口 | 复员干部接收地公安派出所 | 即办即取 | √ | ||
60 | 洱源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 | 军队转业干部计划分配安置恢复户口登记 | 行政确认 | 云公政〔2018〕162号 | (一)本人书面申请;(二)军人公民身份证号码登记表复印件(加盖接收单位人事部门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军人身份证、本人退出现役证件;(三)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开具的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报到通知书;(四)省级或州(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开具的落户证明。本人在安置地城镇区域自有住房并实际居住的,需要提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材料。房屋产权为转业干部父母、配偶、子女及配偶父母的,需要提供房屋产权人(合法拥有人)的居民户口簿、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在安置地城镇区域其租赁性质合法稳定住所的,可在其租赁性质合法稳定住所或社区集体户办理落户,按租赁房屋落户所需材料办理。申请在安置单位集体户落户的,由接收单位代为办理。申请在安置单位社区集体户恢复户口的,可凭基础材料办理。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包括以下6类:1.公安部人口信息系统或云南省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已记载父亲、母亲、配偶信息的,由受理业务民警查询证明;2.通过《出生医学证明》、《收养登记证》、《事实收养公证书》等证照或文件证明;3.业务受理民警通过翻阅(查询)历史户籍档案(信息)能够证明历史户成员关系的,由业务受理民警查询证明;4.由群众提供历史(现用)居民户口簿证明;5.由公证机构出具的《亲属关系公证书》证明;6.由有资质的亲子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书证明。 | 公安派出所户籍窗口 | 安置地公安派出所。 | 即办即取 | √ | ||
61 | 洱源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 | 军队转业干部自主择业安置恢复户口登记 | 行政确认 | 云公政〔2018〕163号 | (一)本人书面申请;(二)军人公民身份证号码登记表复印件(加盖州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军人身份证;(三)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开具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报到通知书;(四)安置地州(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开具的落户证明;(四)安置地州(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开具的落户证明;本人在安置地城镇区域自有住房并实际居住的,需要提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材料。房屋产权为转业干部父母、配偶、子女及配偶父母的,需要提供房屋产权人(合法拥有人)的居民户口簿、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在安置地城镇区域其租赁性质合法稳定住所的,可在其租赁性质合法稳定住所或社区集体户办理落户,按租赁房屋落户所需材料办理。本人或父母、配偶、子女在安置地乡村地区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基本生产生活资料且实际居住的,提供本人或父母、配偶、子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不动产权证(宅基地使用权证)和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可以在安置地乡村地区落户。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包括以下6类:1.公安部人口信息系统或云南省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已记载父亲、母亲、配偶信息的,由受理业务民警查询证明;2.通过《出生医学证明》、《收养登记证》、《事实收养公证书》等证照或文件证明;3.业务受理民警通过翻阅(查询)历史户籍档案(信息)能够证明历史户成员关系的,由业务受理民警查询证明;4.由群众提供历史(现用)居民户口簿证明;5.由公证机构出具的《亲属关系公证书》证明;6.由有资质的亲子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书证明。 | 公安派出所户籍窗口 | 安置地公安派出所。 | 即办即取 | √ | ||
62 | 洱源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 | 遗失补办居民户口簿 | 行政确认 | 云公政〔2018〕164号 | (一)户主的居民身份证;(二)书面申请及陈述情况说明。 | 公安派出所户籍窗口 | 常住户口登记地公安派出所 | 即办即取 | √ | √ | |
63 | 洱源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 | 申领居住证 | 行政确认 | 云公政〔2018〕165号 | (一)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二)本人相片。(受理单位可以从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导入申领人相片的,申领人无需提交相片);(三)以合法稳定就业为由申领的,需要提交工商营业执照或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原件。提供工商营业执照的可提供复印件;(四)以合法稳定住所为由申领的,需要提交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五)以连续就读为由申领的,需要提交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 | 网上办理—窗口办结。公安派出所户籍窗口 | 本人实际居住地派出所 | 即办即取 | √ | ||
64 | 洱源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 | 居住证签注 | 行政确认 | 云公政〔2018〕166号 | (一)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二)居住证;(三)居住地住址或者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 网上办理—窗口办结。公安派出所户籍窗口 | 本人实际居住地派出所 | 即办即取 | √ | √ | |
65 | 洱源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 | 遗失补办居住证 | 行政确认 | 云公政〔2018〕167号 | (一)居民身份证;(二)持证人书面申请及陈述情况说明。 | 本人实际居住地派出所 | 本人实际居住地派出所 | 即办即取 | √ | √ | |
66 | 洱源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 | 港澳台居民入境定居申报常住户口登记 | 行政确认 | 云公政传﹝2018﹞575号 | 一、本人书面申请;二、批准定居通知书(省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三、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材料。(一)无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材料的,可登记在定居地派出所直管公共户或社区集体户。 | 公安派出所户籍窗口 | 本人实际居住地派出所 | 当场办结 | √ | ||
(二)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材料包括以下8类: | |||||||||||
1.不动产权证明文件(房屋所有权证); | |||||||||||
2.经住建部门网签备案的合法购房合同、交款发票; | |||||||||||
3.回迁安置协议; | |||||||||||
4.回迁安置选房交房确认书; | |||||||||||
5.二手房不动产登记受理通知书; | |||||||||||
6.盖有银行抵押按揭章的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复印件; | |||||||||||
7.房屋档案摘抄表; | |||||||||||
8.银行出具的抵押按揭贷款证明。 | |||||||||||
67 | 洱源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 | 公民首次变更姓名 | 行政确认 | 云公政传﹝2018﹞576号 | 一、书面申请;二、居民户口簿;三、居民身份证。 | 公安派出所户籍窗口 | 本人实际居住地派出所 | 3个工作日内办结 | √ | ||
68 | 洱源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 | 户成员关系变更、更正 | 行政确认 | 云公政传﹝2018﹞577号 | 一、书面申请;二、居民户口簿;三、居民身份证;四、离婚证、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文件或者民政部门撤销婚姻登记的决定文件、事实收养公证书、收养登记证。五、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 公安派出所户籍窗口 | 本人常住户口登记地公安派出所 | 当场办结 | √ | √ | |
69 | 洱源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 | 户口登记项目(兵役状况)登记、更正、变更 | 行政确认 | 云公政传﹝2018﹞578号 | 一、书面申请;二、居民户口簿;三、居民身份证;四、军人退出现役证件、预备役军官(士兵)证。 | 公安派出所户籍窗口 | 本人常住户口登记地公安派出所 | 当场办结 | √ | √ | |
70 | 洱源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 | 户口登记项目(从业职业、类别)登记、更正、变更 | 行政确认 | 云公政传﹝2018﹞579号 | 一、书面申请;二、居民户口簿;三、居民身份证;四、合法稳定就业证明材料或者就业失业登记证。 | 公安派出所户籍窗口 | 本人常住户口登记地公安派出所 | 当场办结 | √ | √ | |
71 | 洱源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 | 户口登记项目(服务处所)登记、更正、变更办 | 行政确认 | 云公政传﹝2018﹞580号 | 一、书面申请;二、居民户口簿;三、居民身份证;四、合法稳定就业证明材料或者就业失业登记证。合法稳定就业证明材料包括以下8类: | 公安派出所户籍窗口 | 本人常住户口登记地公安派出所 | 当场办结 | √ | √ | |
1.经人社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书; | |||||||||||
2.同意录用为公务员的文件(登记表); | |||||||||||
3.事业单位聘用批复(登记表); | |||||||||||
4.组织(人社)部门出具的各类人才引进或调动文件; | |||||||||||
5.公共人才服务机构出具的调整调令或引进通知; | |||||||||||
6.中央驻滇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内部调动文件; | |||||||||||
7.工商营业执照; | |||||||||||
8.个人申明后,由公安机关调查核实确认登记。 | |||||||||||
72 | 洱源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 | 户口登记项目(婚姻状况)登记、更正、变更 | 行政确认 | 云公政传﹝2018﹞581号 | 一、书面申请;二、居民户口簿;三、居民身份证;四、结婚证、离婚证、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文件或者民政部门撤销婚姻登记的决定文件。(一)配偶死亡的,凭结婚证,由民警查询配偶常住户口死亡注销信息予以登记。 | 公安派出所户籍窗口 | 本人常住户口登记地公安派出所 | 当场办结 | √ | √ | |
(二)未婚人员因公安机关错误登记为已婚、离异、丧偶的,由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后予以更正登记。 | |||||||||||
73 | 洱源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 | 户口登记项目(文化程度)登记、更正、变更 | 行政确认 | 云公政传﹝2018﹞582号 | 一、书面申请;二、居民户口簿;三、居民身份证;四、教育部门颁发的学历(毕业、结业、肄业证书)或学位证书,或者经教育部门认证的国外、境外学历(毕业)或学位证书。 | 公安派出所户籍窗口 | 本人常住户口登记地公安派出所 | 当场办结 | √ | √ | |
74 | 洱源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 | 华侨回国定居申报常住户口登记 | 行政确认 | 云公政传﹝2018﹞583号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二、华侨回国定居证;三、本人或者配偶的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材料。(一)国内亲属作居住担保的,可登记在定居地派出所直管公共户或社区集体户。 | 公安派出所户籍窗口 | 本人常住户口登记地公安派出所 | 当场办结 | √ | ||
(二)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材料包括以下8类: | |||||||||||
1.不动产权证明文件(房屋所有权证); | |||||||||||
2.经住建部门网签备案的合法购房合同、交款发票; | |||||||||||
3.回迁安置协议; | |||||||||||
4.回迁安置选房交房确认书; | |||||||||||
5.二手房不动产登记受理通知书; | |||||||||||
6.盖有银行抵押按揭章的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复印件; | |||||||||||
7.房屋档案摘抄表; | |||||||||||
8.银行出具的抵押按揭贷款证明。 | |||||||||||
75 | 洱源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 | 居民户口簿补发、换发 | 行政确认 | 云公政传﹝2018﹞584号 | 一、居民身份证;二、陈述情况说明。 | 公安派出所户籍窗口 | 本人常住户口登记地公安派出所 | 当场办结 | √ | √ | |
76 | 洱源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 | 民族成份变更 | 行政确认 | 云公政传﹝2018﹞585号 | 一、居民身份证(本人、民族成份依据人);二、居民户口簿(本人、民族成份依据人);三、准予变更民族成份的证明材料;四、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 公安派出所户籍窗口 | 本人常住户口登记地公安派出所 | 3各工作日 | √ | ||
77 | 洱源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 | 民族成份更正 | 行政确认 | 云公政传﹝2018﹞586号 | 一、居民身份证(本人、民族成份依据人);二、居民户口簿(本人、民族成份依据人);三、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四、陈述情况说明。 | 公安派出所户籍窗口 | 本人常住户口登记地公安派出所 | 4各工作日 | √ | ||
78 | 洱源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 | 申领《边境通行证》 | 行政许可 | 云公政传﹝2018﹞587号 | 一、居民身份证;二、一寸免冠彩色照片2张。 | 县公安户政窗口 | 本人常住户口登记地县公安局 | 当场办结 | √ | ||
79 | 洱源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 | 申请开具变更更正证明(凭居民户口簿无法证明变更、更正情形) | 行政确认 | 云公政传﹝2018﹞588号 | 一、居民身份证;二、居民户口簿。 | 公安派出所户籍窗口 | 本人常住户口登记地公安派出所 | 当场办结 | √ | √ | |
80 | 洱源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 | 申请开具临时身份证明 | 行政确认 | 云公政传﹝2018﹞589号 | 个人申请 | 公安派出所户籍窗口 | 公安派出所 | 当场办结 | √ | √ | |
81 | 洱源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 | 申请开具同户人员间的亲属关系 | 行政确认 | 云公政传﹝2018﹞590号 | 居民身份证 | 公安派出所户籍窗口 | 本人常住户口登记地公安派出所 | 当场办结 | √ | √ | |
82 | 洱源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 | 申请开具注销户口证明 | 行政确认 | 云公政传﹝2018﹞591号 | 一、居民身份证;二、居民户口簿。 | 公安派出所户籍窗口 | 本人常住户口登记地公安派出所 | 当场办结 | √ | √ | |
83 | 洱源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 | 省内居民在城镇地区合法稳定就业落户 | 行政确认 | 云公政传﹝2018﹞592号 | 一、居民身份证;二、居民户口簿;三、合法稳定就业证明材料。合法稳定就业证明材料包括以下9类: | 公安派出所户籍窗口 | 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 | 3个工作日 | √ | ||
1.经人社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书; | |||||||||||
2.同意录用为公务员的文件(登记表); | |||||||||||
3.事业单位聘用批复(登记表); | |||||||||||
4.组织(人社)部门出具的各类人才引进或调动文件; | |||||||||||
5.公共人才服务机构出具的调整调令或引进通知; | |||||||||||
6.中央驻滇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内部调动文件; | |||||||||||
7.工商营业执照; | |||||||||||
8.纳税证明; | |||||||||||
9.银行流水帐单。 | |||||||||||
84 | 洱源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 | 省内应届毕业生返回入学前原籍或父母现常住户口登记地(家庭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 行政确认 | 云公政传﹝2018﹞593号 | 一、书面申请;二、居民身份证;三、入学前居民户口簿或父母居民户口簿;四、毕业证;五、《就业登记证》或《就业报到证》;六、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不动产权证(宅基地使用权证);七、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 公安派出所户籍窗口 | 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 | 当场办结 | √ | ||
85 | 洱源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 | 省内应届毕业生迁入就业地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 行政确认 | 云公政传﹝2018﹞594号 | 一、居民身份证;二、《就业报到证》;三、毕业证书 | 公安派出所户籍窗口 | 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 | 当场办结 | √ | ||
86 | 洱源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 | 省外居民持迁移证按工作招聘、录用、调动落户政策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 行政确认 | 云公政传﹝2018﹞595号 | 1 居民身份证 | 公安派出所户籍窗口 | 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 | 当场办结 | √ | ||
2 居民户口簿 | |||||||||||
3 户口迁移证 | |||||||||||
4 准予迁入证明(迁入地存查联) | |||||||||||
87 | 洱源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 | 省外居民持迁移证按合法稳定就业迁移政策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 行政确认 | 云公政传﹝2018﹞596号 | 1 居民身份证 | 公安派出所户籍窗口 | 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 | 当场办结 | √ | ||
2 居民户口簿 | |||||||||||
3 户口迁移证 | |||||||||||
4 准予迁入证明(迁入地存查联) | |||||||||||
88 | 洱源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 | 省外居民持迁移证按人才落户迁移政策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 行政确认 | 云公政传﹝2018﹞597号 | 1 居民身份证 | 公安派出所户籍窗口 | 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 | 当场办结 | √ | ||
2 居民户口簿 | |||||||||||
3 户口迁移证 | |||||||||||
4 准予迁入证明(迁入地存查联) | |||||||||||
89 | 洱源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 | 省外居民城镇地区合法稳定就业落户 | 行政确认 | 云公政传﹝2018﹞598号 | 1 居民身份证 | 公安派出所户籍窗口 | 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 | 3各工作日 | √ | ||
2 居民户口簿 | |||||||||||
3 合法稳定就业证明材料。 | |||||||||||
合法稳定就业证明材料包括以下9类: | |||||||||||
1.经人社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书; | |||||||||||
2.同意录用为公务员的文件(登记表); | |||||||||||
3.事业单位聘用批复(登记表); | |||||||||||
4.组织(人社)部门出具的各类人才引进或调动文件; | |||||||||||
5.公共人才服务机构出具的调整调令或引进通知; | |||||||||||
6.中央驻滇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内部调动文件; | |||||||||||
7.工商营业执照; | |||||||||||
8.纳税证明; | |||||||||||
9.银行流水帐单。 | |||||||||||
90 | 洱源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 | 省外应届毕业生持迁移证、报到证迁入就业地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 行政确认 | 云公政传﹝2018﹞599号 | 1 居民身份证 | 公安派出所户籍窗口 | 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 | 当场办结 | √ | ||
2 户口迁移证 | |||||||||||
3 《就业报到证》 | |||||||||||
4 毕业证书 | |||||||||||
91 | 洱源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 | 省外应届毕业生持迁移证、登记证返回入学前原籍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 行政确认 | 云公政传﹝2018﹞600号 | 1 居民身份证 | 公安派出所户籍窗口 | 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 | 当场办结 | √ | ||
2 入学前居民户口簿或父母居民户口簿 | |||||||||||
3 户口迁移证 | |||||||||||
4 《就业登记证》或《就业报到证》 | |||||||||||
5 毕业证书 | |||||||||||
6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不动产权证(宅基地使用权证) | |||||||||||
92 | 洱源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 | 外国人、无国籍人加入中国国籍申报常住户口登记 | 行政确认 | 云公政传﹝2018﹞601号 | 1 批准加入中国国籍证明文件 | 公安派出所户籍窗口 | 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 | 当场办结 | √ | ||
2 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材料。 | |||||||||||
(一)无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材料的,可登记在定居地派出所直管公共户或社区集体户。 | |||||||||||
(二)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材料包括以下8类: | |||||||||||
1.不动产权证明文件(房屋所有权证); | |||||||||||
2.经住建部门网签备案的合法购房合同、交款发票; | |||||||||||
3.回迁安置协议; | |||||||||||
4.回迁安置选房交房确认书; | |||||||||||
5.二手房不动产登记受理通知书; | |||||||||||
6.盖有银行抵押按揭章的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复印件; | |||||||||||
7.房屋档案摘抄表; | |||||||||||
8.银行出具的抵押按揭贷款证明。 | |||||||||||
93 | 洱源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 | 现役军人(离退休干部)家属(省外居民)持户口迁移证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 行政确认 | 云公政传﹝2018﹞602号 | 1 居民身份证 | 公安派出所户籍窗口 | 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 | 当场办结 | √ | ||
2 居民户口簿 | |||||||||||
3 户口迁移证 | |||||||||||
4 准予迁入证明(迁入地存查联) | |||||||||||
94 | 洱源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 | 公民性别变更 | 行政确认 | 云公政传﹝2018﹞603号 | 1 居民身份证 | 公安派出所户籍窗口 | 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 | 当场办结 | √ | √ | |
2 居民户口簿 | |||||||||||
3 国内三级医院出具的性别鉴定证明和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或者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证明 | |||||||||||
95 | 洱源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 | 公民性别更正 | 行政确认 | 云公政传﹝2018﹞604号 | 1 居民身份证 | 公安派出所户籍窗口 | 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 | 当场办结 | √ | √ | |
2 居民户口簿 | |||||||||||
3 出生医学证明或国内三级医院出具的性别鉴定证明 | |||||||||||
4 陈述情况说明 | |||||||||||
96 | 洱源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 | 公民姓名更正 | 行政确认 | 云公政传﹝2018﹞605号 | 1 居民身份证 | 公安派出所户籍窗口 | 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 | 3个工作日 | √ | ||
2 居民户口簿 | |||||||||||
3 陈述情况说明 | |||||||||||
97 | 洱源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 | 申领临时身份证 | 行政确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 居民户口簿 | 县公安户政窗口,公安派出所户籍窗口 | 县公安户政窗口,公安派出所户籍窗口 | 当场办结 | √ | √ | |
98 | 洱源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队 | 护照办理 | 加注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 | 申请人持身份证(户口本)亲自办理 | 前台受理 | 公安局出入境办证大厅 | 7个工作日 | √ | √ |
99 | 洱源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队 | 港澳通行证办理 | 签注 | 行政许可 |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 | 申请人持身份证(户口本)亲自办理 | 前台受理 | 公安局出入境办证大厅 | 7个工作日 | √ | √ |
100 | 洱源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队 | 台湾通行证办理 | 签注 | 行政许可 |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 申请人持身份证(户口本)亲自办理 | 前台受理 | 公安局出入境办证大厅 | 7个工作日 | √ | √ |
101 | 洱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 机动车临时号牌核发 | 机动车业务 | 行政许可 | 《机动车登记规定》124号令 | 机动车所有人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 窗口受理 | 车管所 | 即时办结 | √ | |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 |||||||||||
(三)属于未销售的,因轴荷、总质量、外廓尺寸超出国家标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的特型机动车情形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 |||||||||||
(四)属于购买、调拨、赠予等方式获得机动车后尚未注册登记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来历证明,以及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 |||||||||||
(五)属于因轴荷、总质量、外廓尺寸超出国家标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的特型机动车情形的,还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 |||||||||||
102 | 洱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 机动车注册登记 | 机动车业务 | 行政许可 | 《机动车登记规定》124号令 | 申请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 窗口受理、互联网办理 | 车管所 | 即时办结 | √ | |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 |||||||||||
(二)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 | |||||||||||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 |||||||||||
(四)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 |||||||||||
(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 |||||||||||
(六)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 | |||||||||||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 |||||||||||
不属于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规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 |||||||||||
103 | 洱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 机动车变更登记(机动车迁出辖区除外) | 机动车业务 | 行政确认 | 《机动车登记规定》124号令 | 一、改变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更换车身或车架、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使用性质改变申请变更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 窗口受理 | 车管所 | 即时办结 | √ | |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 |||||||||||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 |||||||||||
(三)机动车行驶证; | |||||||||||
(四)属于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 |||||||||||
(五)属于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但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认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除外。 | |||||||||||
二、申请机动车转入的,机动车所有人提交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档案,并交验机动车。机动车在转入时已超过检验有效期的,应当在转入地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并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 |||||||||||
三、机动车所有人为两人以上,需要将登记的所有人姓名变更为其他所有人姓名的,应当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变更前和变更后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共同所有的公证证明,但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可以提供《结婚证》或者证明夫妻关系的《居民户口簿》。 | |||||||||||
104 | 洱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 机动车注销登记 | 机动车业务 | 行政许可 | 《机动车登记规定》124号令 | 一、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向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时,应当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确认机动车并解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在机动车解体后七日内将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提交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 窗口受理 | 车管所 | 即时办结 | √ | |
二、属于机动车灭失、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因质量问题退车申请注销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 |||||||||||
(一)机动车登记证书; | |||||||||||
(二)机动车行驶证; | |||||||||||
(三)属于机动车灭失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灭失证明; | |||||||||||
(四)属于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出境证明,其中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海关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 | |||||||||||
(五)属于因质量问题退车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制造厂或者经销商出具的退车证明。 | |||||||||||
105 | 洱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 非机动车注册登记(电动车注册) | 机动车业务 | 行政许可 | 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 | 申请电动自行车登记,应当自购车之日起30日内到电动自行车所有人住所地的州(市)或者县(市、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设立的登记点交验电动自行车,并提交下列材料: | 窗口受理 | 车管所 | 即时办结 | √ | |
(一)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 |||||||||||
(二)电动自行车的购车发票或者其他来历证明; | |||||||||||
(三)电动自行车出厂合格证明以及产品相关技术参数说明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