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洱源县行政事项规范化梳理汇总表 | |||||||||||
填报单位(盖章): | 负责人: | 填表人: | 联系电话: | ||||||||
序号 | 部门名称 | 事项名称 | 事项 类型 | 设定依据 | 申请材料 | 受理 方式 | 受理 地点 | 办理 时限 | |||
主项 | 子项 | 马 上 办 | 最多跑一次 | ||||||||
1 | 洱源县卫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无 | 行政 | 行政法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 | 1、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书 | 办公地 | 县卫生 | 20个工 | √ | |
生健康局 | 许可 | “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第八条:“经营单位须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办理营业执照。 | 2、营业执照; | 点受理 | 健康局 | 作日 | |||||
在本条例实施前已开业的,须经卫生防疫机构验收合格后,补办“卫生许可证”,“卫生许可证”两年复核一次。” |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 |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 | 4、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 | ||||||||||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 | 5、从业人员(包括临时工)的名单和相应的健康合格证明 | ||||||||||
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营业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公布。” | |||||||||||
2 | 洱源县卫 | 生活饮用水供水卫生许可 | 无 | 行政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 | 1、供水单位卫生许可申请书 | 办公地 | 县卫生 | 20个工 | √ | |
生健康局 | 许可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国家对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实行卫生许可制度。 | 2、申请人的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以及法人代表证书或负责人资格证书; | 点受理 | 健康局 | 作日 | |||||
第七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的卫生许可证。” | 3、生产平面布置图; | ||||||||||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供水单位的供水范围在本行政区域内的, | 4、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生产产品; | ||||||||||
由该行政区域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其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 | 5、消毒药品卫生许可批件;6、清洗、消毒规程; | ||||||||||
第二十条:“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管理范围发放,有效期四年,每年复核一次。” | 7、供水工艺流程;8、主要卫生设施; | ||||||||||
9、卫生质量控制体系相关材料;10、现场卫生审查报告; | |||||||||||
11、卫生检验报告; 12、证明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 | |||||||||||
3 | 洱源县卫 |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及执业许可 | 医疗机构设置及 | 行政 | 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 | 1、《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1份; | 办公地 | 县卫生 | 20个工 | √ | |
生健康局 | (含医师护士执业注册、医疗机构及其人员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放射诊疗许可) | 执业审批 | 许可 | 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 | 2、《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 点受理 | 健康局 | 作日 | |||
部门办理其他手续。”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3、符合规定的医疗的基本标准说明和规章制度; | ||||||||||
4、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土地使用证明1份; | |||||||||||
5、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1份 | |||||||||||
6、医疗机构各岗位规章制度1份 | |||||||||||
7、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执业证书; | |||||||||||
8、医疗机构主要医疗设备清单及采购发票或合同复印件1份; | |||||||||||
9、医疗机构科室病床单元设置1份; | |||||||||||
10、共同设置的医疗机构,应提交有关的合同书或协议书1 份 | |||||||||||
4 | 洱源县卫 |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及执业许可 | 放射诊 | 行政 | 部门规章:《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第四条:“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 | 1、放射诊疗许可申请书; | 办公地 | 县卫生 | 20个工 | √ | |
生健康局 | (含医师护士执业注册、医疗机构及其人员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放射诊疗许可) | 疗许可 | 许可 | 应当具备与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相适应的条件,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的 |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 | 点受理 | 健康局 | 作日 | |||
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以下简称放射诊疗许可)。” | 3、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明文件; | ||||||||||
4、放射防护专(兼)职管理机构和人员名单; | |||||||||||
5、放射防护规章制度;6、放射诊疗质量保证方案:7、放射治疗和核医学放射事故应急预案;8、放射诊疗设备、放射防护与质量控制设备清单;9、放射诊疗工作人员一览表及其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10、《放射工作人员证》(复印件);11、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报告;12、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 |||||||||||
5 | 洱源县卫 |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及执业许可 | 医疗机构及人员开展母 | 行政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二条:“医疗保健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开展婚前医学检查、 | 机构许可提交以下材料: | 办公地 | 县卫生 | 60个工 | √ | |
生健康局 | (含医师护士执业注册、医疗机构及其人员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放射诊疗许可) | 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 | 许可 | 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 | 1、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登记书: | 点受理 | 健康局 | 作日 | |||
和技术标准,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第三十三条:“从事本法规定的遗传病诊断、 |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3、机构代码复印件; | ||||||||||
产前诊断的人员,必须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 4、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设置平面图;5、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岗位规章制度及有关的医院各项规章制度;6、医疗设备清单;7、专项技术服务医疗人员名单;8、专项技术服务制定的规章制度:9、专项技术服务人员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复印件1 份;10、专项技术服务现场审查表;11、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医护人员执业证复印件(每人1份) | ||||||||||
从事本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 | 人员提交以下材料:1、《云南省医疗保健机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申报表》一份;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各一份;3、《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各一份;4、申报《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人员名单一份;5、每人备2张半寸免冠彩色照片,一张贴在自己的申请表上;6、培训合格证;7、医师和护士提交相关证书复印件;8、从事遗传病诊断及产前诊断的人员必须提交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遗传病诊断或产前诊断专项技术培训合格证》交复印件,验原件;9、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人员提交相关培训证明复印件; | ||||||||||
必须经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 |||||||||||
6 | 洱源县卫生健康局 |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及执业许可(含医师护士执业注册、医疗机构及其人员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放射诊疗许可) | 医师执业注册及变更注册 | 行政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三条:“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 | 1《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1份; | 办公地 | 县卫生健康局 | 20个工作日 | √ | |
(变更注册地点、变更执业范围) | 许可 | 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 2、《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 点受理 | |||||||
第十七条:“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 | 3、《医师资格证书》验原件留复印件; | ||||||||||
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 4、身份证验原件留存复印1份; | ||||||||||
5、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拟聘用证明; | |||||||||||
6、变更通知书; | |||||||||||
7、聘用单位《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副本完整复印件 | |||||||||||
7 | 洱源县卫生健康局 |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及执业许可(含医师护士执业注册、医疗机构及其人员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放射诊疗许可) | 护士执业注册 | 行政许可 | 行政法规: 《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517号)第七条:“护士执业,应当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 申请执业注册: | 办公地 | 县卫生 | 10个工作日 | √ | |
(首次、变更、延续) | ”第九条:“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 1、护士执业注册申请表审核表(三表合一); | 点受理 | 健康局 | |||||||
收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变更手续。 | 2、申请人身份证; | ||||||||||
”第十条:“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执业地省、自治区、 | 3、申请人学历证书及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证明 ; | ||||||||||
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延续注册。” | 4、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 ||||||||||
5、近6个月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健康体检证明; | |||||||||||
6、聘用单位《医疗执业许可证》副本完整复印件; | |||||||||||
7、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拟聘用证明;8、近6个月二寸照片两张。 | |||||||||||
延续注册: | |||||||||||
1、护士执业注册申请表审核表(三表合一); | |||||||||||
2、申请人《护士执业证书上》; | |||||||||||
3、身份证; | |||||||||||
4、近6个月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健康体检证明; | |||||||||||
5、《医疗执业许可证》副本完整复印件 | |||||||||||
8 | 洱源县卫 |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 | 无 | 行政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单位和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 | 1、《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申请表;2、工商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3、生产场地使用证明;4、生产场所厂区平面图,生产车间布局平面图;5、生产工艺流程图;6、生产和检验设备清单;7、质量保证体系文件;8、拟生产产品目录; | 办公地 | 县卫生 | 14个工作日 | √ | |
生健康局 | 一次性卫生用品生产许可 | 许可 | 应当经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 9、生产环境和生产用水检测报告 | 点受理 | 健康局 | |||||
《消毒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应 | |||||||||||
当取得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消毒产品的生产。” | |||||||||||
9 | 洱源县卫 |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及 | 无 | 行政 | 部门规章:《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第三十六条:“医疗机构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 | 办公地 | 县卫生 | 10个工作日 | √ | ||
生健康局 | 年度计划审批 | 许可 | 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医疗机构应当凭印鉴卡向本省、 | 点受理 | 健康局 | ||||||
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 |||||||||||
10 | 洱源县卫生健康局 | 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 无 | 行政 |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九条:“国家实行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制度。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工作。 | 1、《云南省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 办公地 | 县卫生 | 10个工 | √ | |
许可 | 第十条:“本条例公布前的乡村医生,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后,继续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一)已经取得中等以上医学专业学历的;(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连续工作20年以上的;(三)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培训规划,接受培训取得合格证书的。”第十一条:“对具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但不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条件的乡村医生,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有关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基本知识的培训,并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考试内容、考试范围进行考试。前款所指的乡村医生经培训并考试合格的,可以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经培训但考试不合格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其再次培训和考试。不参加再次培训或者再次考试仍不合格的,不得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本条例所指的培训、考试,应当在本条例施行后6个月内完成。”第十二条:“本条例公布之日起进入农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应当具备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 2、半寸免冠正面照片2张; | 点受理 | 健康局 | 作日 | ||||||
3、申请人的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和复印件各一份; | |||||||||||
4、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盖钢印)的高等或中等医学学历证明; | |||||||||||
5、县人民医院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 | |||||||||||
11 | 洱源县卫 | 再生育服务证核发 | 无 | 行政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六条 少数民族农村居民已生育二个子女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申请, | 结婚证;户口簿;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 | 窗口受理 | 县政务中心 | 10个工 | √ | |
生健康局 | 许可 | 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一)夫妻双方都是居住在边境村民委员会辖区内的少数民族; | 婚育情况证明及其他特殊情况相关材料。 | 作日 | |||||||
(二)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是独龙族、德昂族、基诺族、阿昌族、怒族、普米族、布朗族、景颇族的。 | |||||||||||
第十七条 一方或者双方为再婚的夫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 |||||||||||
(一)再婚前各生育一个子女的;(二)再婚前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 | |||||||||||
(三)再婚前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生育过两个子女的。 | |||||||||||
第十八条 依法生育子女中,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病残儿医学鉴定为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非遗传性或者可以避免的遗传性残疾, | |||||||||||
由夫妻双方申请,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但合计生育数不能超过三个。 | |||||||||||
第二十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生育第三个子女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夫妻一方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所在地的乡(镇) | |||||||||||
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查,报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 | |||||||||||
12 | 洱源县卫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 | 无 | 行政 | 《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 |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申请表三份; | 办公地 | 县卫生健康局 | 10个工 | √ | |
生健康局 | 审批、校验、换发 | 许可 | 应当由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在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 | 2、专业技术人员取得资格证书; | 点受理 | 作日 | |||||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机构人员应当取得相应资格。” |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完整复印件; | ||||||||||
4、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 |||||||||||
13 | 洱源县卫 | 护士执业注册 | 护士执业地点 | 行政 | 行政法规:《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517号)第七条第一款:护士执业,应当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 1、护士执业申请表审核表(三表合一); | 办公地 | 县卫生健康局 | 10个工 | √ | |
生健康局 | 变更注册(县) | 许可 | 第八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 | 2、申请人《护士执业证书》; | 点受理 | 作日 | |||||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注册,并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 | 3、聘用单位《医疗执业许可证》副本完整复印件; | ||||||||||
,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第九条: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 | 4、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 ||||||||||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收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变更手续。 | 5、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拟聘用证明。 | ||||||||||
第十条第一款: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执业地省、自治区、 | |||||||||||
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延续注册。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延续, | |||||||||||
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为6年;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的,不予延续,并书面说明理由。 | |||||||||||
第十条第二款:护士有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应当予以注销执业注册情形的,原注册部门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注销其执业注册。 | |||||||||||
14 | 洱源县卫 |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 无 | 公共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云南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管理办法》 | 本人的户口册、身份证;结婚证或其他婚姻证书;独生子的出生证或收养证明 | 窗口受理 | 县政务 | 10个工 | √ | |
生健康局 | 服务 | 中心 | 作日 | ||||||||
15 | 洱源县卫 | 老年人优待人 | 无 | 公共 | 符合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律法规 | 身份证及照片一张 | 窗口受理 | 县政务 | 3个工 | √ | |
生健康局 | 服务 | 中心 | 作日 | ||||||||
16 | 洱源县苍山保护管理分局 | 在保护范围内从事活动的行政许可 | 进入苍山保护区开展活动的行政审批 | 行政许可 | 1.《苍山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在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的,需经自治州苍山保护管理局审查批准:(一)科学研究、教学实验;(二)拍摄电影、电视;(三)开发地表水资源;(四)利用生物资源;2.《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权责清单事项的通知》(大政发〔2018〕35号文件)。 | 1.从事活动的目的、时间、人员、路线、负责人、活动类型等原件收取3份;2.入山者的身份证明,开展活动的许可证件原件收取2份;3.是否采集标本或样本原件收取1份;4.入山采取的环保措施原件收取1份;5.入山携带的其他物件检查许可原件收取1份。 | 现场窗口提交 | 洱源县苍山保护管理分局(腾飞路28号) | 2个工作日 | √ | |
17 | 洱源县工业信息和科技局 | 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 | 无 | 行政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 1.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节能专篇) | 1.现场窗口提交 | 洱源县政务服务中心县工信局窗口 | 7—10个工作日 | √ | |
注:[新建、改建、扩建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2000吨标准煤以下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 规范性文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令〔2010〕6号;《关于加强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工信部〔2010〕13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工作的通知》云工信节能〔2012〕344号;《云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云政办发〔2007〕145号;《国务院关于加强能源工作的决定》国发〔2007〕28号。 | 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申请书 | 2.网上办事大厅提交 | (受理告知书发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如需组织召开评审会或进行现场调查的,延长至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州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大政发〔2013〕82号):年综合能耗2000吨标准煤以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评估审查下放。 | 3.项目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按国家强制性节能标准建设施工的承诺书(原件) | ||||||||||
4.项目节能评估报告 | |||||||||||
18 | 洱源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 |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审核、发证) | 行政许可 | 云公政〔2018〕150号、云公政传〔2018〕575号 | 1.特种行业经营申请登记表;2.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和从业人员的身份证明;3.经营场所的合法性证明材料;4.标明房号的经营场地地理位置、内部设施平面图和文字说明;5.《公共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复印件;6.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对房屋建筑的安全鉴定书(报告);7.安装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和治安信息报送设备的证明材料;8.治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 直接受理 | 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 | 即办即取 | √ | ||
19 | 洱源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 | 从事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的单位、个人进行许可(审核、发证) | 行政许可 | 云公政〔2018〕150号、云公政传〔2018〕575号 | 1.特种行业经营申请登记表;2.营业执照复印件;3.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和内部结构平面示意图;4.安装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和治安信息报送设备的证明材料;5.经营场所的合法证明材料;6.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和从业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7.治安、消防管理制度;8.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 直接受理 | 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 | 即办即取 | √ | ||
20 | 洱源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 | 旧货行业备案(审核) | 行政确认 | 云公政〔2018〕150号、云公政传〔2018〕575号 | 1.营业执照和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2.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和内部结构平面示意图;3.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和从业人员的身份证明。 | 直接受理 | 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 | 当场办结 | √ | ||
21 | 洱源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 | 刻制公章备案(审核) | 行政确认 | 云公政〔2018〕150号、云公政传〔2018〕575号 | 1、《营业执照》或企事业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复印件;2、法人身份证明;3、(非法人办理)法人委托书和经办人身份证明。 | 直接受理 | 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 | 当场办结 | √ | ||
22 | 洱源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 | 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备案(审核) | 行政确认 | 云公政〔2018〕150号、云公政传〔2018〕575号 | 1.营业执照和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2.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和内部结构平面示意图;3.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和从业人员的身份证明。 | 直接受理 | 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 | 当场办结 | √ | ||
23 | 洱源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 | 娱乐场所备案(审核) | 行政确认 | 云公政〔2018〕150号、云公政传〔2018〕575号 | 1.娱乐场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没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第五条规定情形的书面声明;2.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图及平面图复印件、监控位置图;3.《公共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复印件;4.《娱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5.《营业执照》复印件;6.《房屋安全鉴定书》;7.备案登记表; 8.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应急疏散预案;9.保安公司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复印件和保安合同;10.法人、负责人和保安人员的基本情况(含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11.员工花名册(所有人);12.申请人所写申请书;13“电子游艺场所”需提交场所内电子游戏机型明细表。 | 直接受理 | 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 | 当场办结 | √ | ||
24 | 洱源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 | 开锁业备案(审核) | 行政确认 | 云公政〔2018〕150号、云公政传〔2018〕575号 | 1.经营场所的合法证明材料;2.《营业执照》复印件;3.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和内部结构平面示意图;4.法定代表人和开锁技术从业人员的身份证明;5.协会对开锁技术从业人员的培训合格证;6.开锁设备工具清单及照片;7.经营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法定代表人和开锁技术从业人员无利用开锁技术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刑事处罚的查询证明;8.经营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开锁技术从业人员信息采集证明。 | 直接受理 | 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 | 当场办结 | √ | ||
25 | 洱源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 | 开办废旧金属收购市场备案(审核) | 行政确认 | 云公政〔2018〕150号、云公政传〔2018〕575号 | 1.营业执照复印件;2.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3.治安管理制度、治安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及其培训证明;4.市场出入口、过磅处等主要通道和存储点安装、使用视频监控设施的情况;5.传输治安管理信息设备的安装、使用情况。 | 直接受理 | 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 | 当场办结 | √ | ||
26 | 洱源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 | 从事非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的单位、个人备案(审核) | 行政确认 | 云公政〔2018〕150号、云公政传〔2018〕575号 | 1.营业执照复印件;2.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3.治安管理制度;4.出入口、过磅处等主要通道和存储点安装、使用视频监控设施的情况;5.传输治安管理信息设备的安装、使用情况。 | 直接受理 | 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 | 当场办结 | √ | ||
27 | 洱源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 | 枪支(弹药)运输(携运)许可证 | 行政许可 | 云公政〔2018〕150号、云公政传〔2018〕575号 | 1.运输枪支(弹药)(1)《申请枪支弹药运输、携运证呈批表》;(2)所运输枪支弹药合法的证明材料复印件;(3)不少于两人的押运人员身份证明材料;(4)运输车辆证明材料;(5)应急处置预案。 | 直接受理 | 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 | 即办即取 | √ | ||
2.携运枪支(弹药)(1)《申请枪支弹药运输、携运证呈批表》;(2)所携运枪支弹药合法的证明材料复印;(3)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民用枪支持枪证、射击竞赛通知(或者邀请函)复印件。 | |||||||||||
28 | 洱源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 |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 | 行政许可 | 云公政〔2018〕150号、云公政传〔2018〕575号 | 1.《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申请表;2.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3.《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复印件或者其他合法使用的证明。 | 直接受理 | 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 | 即办即取 | √ | ||
29 | 洱源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 | 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 | 行政许可 | 云公政〔2018〕150号、云公政传〔2018〕575号 | 1.《剧毒化学品准购证》申请表;2.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登记证书)的复印件;3.购买剧毒化学品用途的说明;4.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 直接受理 | 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 | 即办即取 | √ | ||
30 | 洱源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 | 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 | 行政许可 | 云公政〔2018〕150号、云公政传〔2018〕575号 | 1.《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申请表;2.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使用单位以及进出口单位分别提交《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复印件、《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复印件或者进出口批准证明;3.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特性、出现险情的应急处置方法;4.承运民用爆炸物品单位、驾驶员、押运员资格证明复印件。 | 直接受理 | 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 | 即办即取 | √ | ||
31 | 洱源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 | 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 | 行政许可 | 云公政〔2018〕150号、云公政传〔2018〕575号 | 1.《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申请表;2.承运人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质证明复印件;3.驾驶员、押运员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格证明复印件; 4.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道路运输证明复印件;5.托运人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资质证明复印件;6.烟花爆竹的购销合同复印件;7.烟花爆竹的产品质量和包装合格证明。 | 直接受理 | 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 | 即办即取 | √ | ||
32 | 洱源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 | 焰火燃放许可证 | 行政许可 | 云公政〔2018〕150号、云公政传〔2018〕575号 | 1.《焰火燃放许可证》申请表;2.燃放作业方案;3.燃放作业单位符合行业标准规定条件的证明; 4.燃放作业人员符合行业标准规定条件的证明。 | 直接受理 | 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 | 即办即取 | √ | ||
33 | 洱源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 | 爆破作业单位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云公政〔2018〕150号、云公政传〔2018〕575号 | 《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 直接受理 | 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 | 当场办结 | √ | ||
34 | 洱源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 |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购买情况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云公政〔2018〕150号、云公政传〔2018〕575号 | 销售单位:销售的品种、数量信息;购买单位:购买的品种、数量信息。 | 直接受理 | 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 | 当场办结 | √ | ||
35 | 洱源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 | 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接受委托实施爆破作业合同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云公政〔2018〕150号、云公政传〔2018〕575号 | 与委托单位签订的爆破作业合同复印件。 | 直接受理 | 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 | 当场办结 | √ | ||
36 | 洱源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 | 由公安机关审批的爆破作业项目情况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云公政〔2018〕150号、云公政传〔2018〕575号 | 《爆破作业项目备案表》、经爆破作业项目所在地公安机关批准确认的爆破作业设计施工、安全评估、安全监理情况。 | 直接受理 | 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 | 当场办结 | √ | ||
37 | 洱源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 | 储存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情况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云公政〔2018〕150号、云公政传〔2018〕575号 | 储存品种、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信息。 | 直接受理 | 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 | 当场办结 | √ | ||
38 | 洱源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 | 销售、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情况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云公政〔2018〕150号、云公政传〔2018〕575号 | 剧毒化学品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 | 直接受理 | 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 | 当场办结 | √ | ||
39 | 洱源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 | 管制刀具制造企业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云公政〔2018〕150号、云公政传〔2018〕575号 | 《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管制刀具制造企业备案登记表》、管制刀具样品。 | 直接受理 | 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 | 当场办结 | √ | ||
40 | 洱源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 | 保安员证核发 | 其他行政权力 | 云公政〔2018〕150号、云公政传〔2018〕575号 | 1.参加保安员考试,由本人或者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组织到现住地县级公安机关报名,填报报名表;2.参加保安员考试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证明;4.初中以上学历证明。 | 直接受理 | 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 | 15个工作日 | √ | ||
41 | 洱源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 | 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从事保安服务备案和撤销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云公政〔2018〕150号、云公政传〔2018〕575号 | 1.单位法人资格证明;2.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保安服务分管负责人和保安员的基本情况;3.保安服务区域的基本情况;4.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应急处突制度;5.保安员在岗培训法律法规、保安专业知识和技能情况。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不再招用保安员进行保安服务的,应当自停止保安服务之日起30日内到备案的公安机关撤销备案,交回备案证。 | 直接受理 | 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 | 当场办结 | √ | ||
42 | 洱源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 |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 | 行政许可 | 云公政〔2018〕150号、云公政传〔2018〕575号 | 1.金融监管机构和金融机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建设的批准文件2.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者任务书3.技防设施安装平面图、管线敷设图、监控室布置图、物防设施设计结构图4.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营业执照和相关资质证明5.安全产品检验报告、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或者安全技术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6.金库、保管箱库设计、施工人员身份证件复印件及其所从事工种的说明7.运钞车停靠位置和营业场所、金库周边环境平面图8.房产租赁或者产权合同复印件和租赁双方签订的安全协议书9.《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表》 | 直接受理 | 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 | 7个工作日 | √ | ||
43 | 洱源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 |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验收 | 行政许可 | 云公政〔2018〕150号、云公政传〔2018〕575号 | 1.书面验收申请2.《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验收审批表》 | 直接受理 | 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 | 7个工作日 | √ | ||
44 | 洱源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 |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 | 行政许可 | 云公政〔2018〕150号、云公政传〔2018〕575号 | (一)承办者合法成立的证明以及安全责任人的身份证明。(二)大型群众性活动方案及其说明,2个或者2个以上承办者共同承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还应当提交联合承办的协议,在协议中明确安全责任单位和安全责任人。(三)制定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四)活动场地管理者同意提供活动场所的证明,活动场所符合消防、建筑安全的证明材料。(五)举办涉外、涉台的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演出活动需提交国家文化部对该演出的批准文件以及整个活动现场和环境布置的平面图;举办港、澳地区的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演出活动需提交云南省文化厅对该演出的批准文件以及整个活动现场和环境布置的平面图;举办不涉外、涉台、涉港、澳地区的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演出活动需提交文化部门对该演出的批准文件以及整个活动现场和环境布置的平面图。(六)举办展览、展销活动的需提交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以及整个展览、展销的展位布置平面图。 | 直接受理 | 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 | 当场办结 | √ | ||
45 | 洱源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 | 危险化学品处置方案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云公政〔2018〕150号、云公政传〔2018〕575号 | 处置方案 | 直接受理 | 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 | 当场办结 | √ | ||
46 | 洱源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 | 出生登记 | 行政确认 | 云公政〔2018〕150号 | (一)婴儿父母共同书面申请;(二)婴儿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三)《出生医学证明》。无结婚证,申请随母落户的,需提交非婚生育陈述情况说明;无结婚证,申请随父落户的,需提交非婚生育陈述情况说明和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关系鉴定书。不符合《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条件的,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 网上办理—窗口办结;公安派出所户籍窗口 | 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 | 3周岁以下即办即取 | √ | √ | |
47 | 洱源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 | 收养落户 | 行政确认 | 云公政〔2018〕150号 | (一)收养人的书面申请;(二)收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三)《收养登记证》或者事实收养公证书。 | 公安派出所户籍窗口 | 收养人户口登记地公安派出所 | 即办即取 | √ | ||
48 | 洱源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 | 购房落户 | 行政确认 | 云公政〔2018〕151号 | (一)房屋产权人(或合法拥有人)的书面申请;(二)不动产权证明文件(房屋所有权证)或者经住建部门网签备案的合法购房合同、交款发票,或者回迁安置协议、回迁安置选房交房确认书、二手房不动产登记受理通知书、盖有银行抵押按揭章的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复印件、房屋档案摘抄表、或银行出具的抵押按揭贷款证明;(三)房屋产权人(或合法拥有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 网上办理—窗口办结;公安派出所户籍窗口 | 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 | 即办即取 | √ | √ | |
49 | 洱源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 | 在合法稳定住所接迁直系亲属落户 | 行政确认 | 云公政〔2018〕151号 | (一)房屋产权人(或合法拥有人)的书面申请;(二)不动产权证明文件(房屋所有权证)或者经住建部门网签备案的合法购房合同、交款发票,或者回迁安置协议、回迁安置选房交房确认书、二手房不动产登记受理通知书、盖有银行抵押按揭章的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复印件、房屋档案摘抄表、或银行出具的抵押按揭贷款证明;(三)房屋产权人(或合法拥有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四)落户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五)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包括以下6类:1.公安部人口信息系统或云南省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已记载父亲、母亲、配偶信息的,由受理业务民警查询证明;2.通过《出生医学证明》、《收养登记证》、《事实收养公证书》等证照或文件证明;3.业务受理民警通过翻阅(查询)历史户籍档案(信息)能够证明历史户籍成员关系的,由业务受理民警查询证明;4.由群众提供历史(现用)居民户口簿证明;5.由公证机构出具的《亲属关系公证书》证明;6.由有资质的亲子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书证明。本事项直系亲属包括:配偶、子女(含子女配偶)、父母(含配偶父母)、(外)孙子女、(外)祖父母(含配偶祖父母、外祖父母) | 网上办理—窗口办结;公安派出所户籍窗口 | 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 | 即办即取 | √ | ||
50 | 洱源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 | 在合法住所接迁直系亲属落户 | 行政确认 | 云公政〔2018〕152号 | (一)房屋产权人(或合法拥有人)的书面申请;(二)不动产权证明文件(房屋所有权证)或者经住建部门网签备案的合法购房合同、交款发票,或者回迁安置协议、回迁安置选房交房确认书、二手房不动产登记受理通知书、盖有银行抵押按揭章的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复印件、房屋档案摘抄表、或银行出具的抵押按揭贷款证明;(三)房屋产权人(或合法拥有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四)落户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五)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 网上办理—窗口办结;公安派出所户籍窗口 | 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 | 即办即取 | √ | ||
51 | 洱源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 | 迁出省外(开具户口迁移证) | 行政确认 | 云公政〔2018〕153号 | (一)居民身份证;(二)居民户口簿;(三)迁入地公安机关开具的准予迁入证明。 | 网上办理—窗口办结;公安派出所户籍窗口 | 本人常住户口登记地公安派出所 | 即办即取 | √ | √ | |
52 | 洱源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 | 大中专院校招生(转学)落户 | 行政确认 | 云公政〔2018〕154号 | (一)书面申请;(二)录取通知书或学校学籍证明;(三)户口迁移证;(四)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入学(转学)前常住户口登记在云南省内的学生不需要提供第(三)项。 | 公安派出所户籍窗口 | 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 | 即办即取 | √ | ||
53 | 洱源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 | 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肄业)落户 | 行政确认 | 云公政〔2018〕155号 | (一)申请将户口迁移至入学前原籍地(含乡村)、父母现常住户口登记地的,提交以下材料:1.书面申请;2.毕业证(肄业证);3.就业报到(登记)证;4.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5.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不动产权证(宅基地使用权证);6.居民身份证;7.入学前居民户口簿或父母居民户口簿。迁入地为城镇的,不提供第5项材料;户口托管在学校、云南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等集体户的往届毕业生,可不提供第3项材料。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不动产权证(宅基地使用权证)正在办理中的,可凭办理部门的受理单等可以证明正在办理的材料办理;在读时户口迁移到学校的大中专院校肄业生户口迁移按本款规定办理,可不提供第3项材料。 (二)申请将户口迁移至就业单位集体户、就业地社区集体户的,提交以下材料:1.书面申请;2.毕业证;3.就业报到证;4.居民身份证;迁入就业单位集体户的,由就业单位代为办理;户口托管在学校、云南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等集体户的往届毕业生,可不提供第3项材料。服务基层“四个项目”的高校毕业生在服务期间,可将户口迁至所在县(市、区)人才服务机构或社区集体户。也可根据自愿原则迁至入学前户原籍地(含乡村)、父母现常住户口登记地,聘用期满后可根据去向,将户口迁至实际居住地。 | 网上办理—窗口办结;公安派出所户籍窗口 | 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 | 即办即取 | √ | ||
54 | 洱源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 | 参军服现役注销户口登记(入伍销户) | 行政确认 | 云公政〔2018〕156号 | (一)本人、直系亲属或者户主的书面申请;(二)公民入伍通知书(被军事院校录取且具有军籍的,提供录取通知书);(三)被批准服现役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 网上办理—窗口办结;公安派出所户籍窗口 | 公民入伍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 即办即取 | √ | √ | |
55 | 洱源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 | 死亡注销户口 | 行政确认 | 云公政〔2018〕157号 | (一)申报人的居民身份证;(二)死亡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三)以下死亡证明材料之一:1.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在国(境)外死亡的,需提交死亡医学证明原件及具有资质机构出具的翻译件,或者我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确认死亡证明;2.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3.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生效判决书;4.其他能够证明公民死亡的材料。 | 网上办理—窗口办结;公安派出所户籍窗口 | 本人常住户口登记地公安派出所 | 即办即取 | √ | √ | |
56 | 洱源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 | 出国(境)注销户口登记 | 其他行政权力 | 云公政〔2018〕158号 | (一)经批准前往港澳台地区定居的,需要以下材料:1.本人、直系亲属或者户主的书面申请;2.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定居批准通知书;3.定居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出国定居或者加入外国国籍的,需要以下材料:1.本人、直系亲属或者户主的书面申请;2.外国永久居留资格证明或者外国有效护照以及具有资质机构出具的翻译件;3.定居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 公安派出所户籍窗口 | 出国(境)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 即办即取 | √ | √ | |
57 | 洱源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 | 士兵退出现役恢复户口登记(退役落户) | 行政确认 | 云公政〔2018〕159号 | (一)本人书面申请;(二)居民身份证或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军人身份证;(三)县级以上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开具的退役士兵落户介绍信;(四)本人退出现役证件。 | 公安派出所户籍窗口 | 安置地或供养地公安派出所 | 即办即取 | √ | ||
58 | 洱源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 | 部队检疫、复查期间退回新兵恢复户口登记 | 行政确认 | 云公政〔2018〕160号 | (一)部队检疫、复查期间退回的新兵,应当在原户口所在地申报落户。需要以下材料:1.本人书面申请;2.本人居民身份证;3.部队师(旅、武警总队)以上单位出具的证明或者县级人武部门确认文件。3.部队师(旅、武警总队)以上单位出具的证明或者县级人武部门确认文件。 | 公安派出所户籍窗口 | 原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 即办即取 | √ | ||
59 | 洱源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 | 军队干部复员恢复户口登记(干部复员落户) | 行政确认 | 云公政〔2018〕161号 | (一)本人书面申请;(二)居民身份证或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军人身份证;(三)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开具的复员干部接收通知书;(四)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开具的复员干部落户介绍信;(五)本人退出现役证件。 | 公安派出所户籍窗口 | 复员干部接收地公安派出所 | 即办即取 | √ | ||
60 | 洱源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 | 军队转业干部计划分配安置恢复户口登记 | 行政确认 | 云公政〔2018〕162号 | (一)本人书面申请;(二)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复印件(加盖接收单位人事部门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军人身份证、本人退出现役证件;(三)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开具的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报到通知书;(四)省级或州(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开具的落户证明。本人在安置地城镇区域自有住房并实际居住的,需要提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材料。房屋产权为转业干部父母、配偶、子女及配偶父母的,需要提供房屋产权人(合法拥有人)的居民户口簿、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在安置地城镇区域其租赁性质合法稳定住所的,可在其租赁性质合法稳定住所或社区集体户办理落户,按租赁房屋落户所需材料办理。申请在安置单位集体户落户的,由接收单位代为办理。申请在安置单位社区集体户恢复户口的,可凭基础材料办理。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包括以下6类:1.公安部人口信息系统或云南省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已记载父亲、母亲、配偶信息的,由受理业务民警查询证明;2.通过《出生医学证明》、《收养登记证》、《事实收养公证书》等证照或文件证明;3.业务受理民警通过翻阅(查询)历史户籍档案(信息)能够证明历史户籍成员关系的,由业务受理民警查询证明;4.由群众提供历史(现用)居民户口簿证明;5.由公证机构出具的《亲属关系公证书》证明;6.由有资质的亲子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书证明。 | 公安派出所户籍窗口 | 安置地公安派出所。 | 即办即取 | √ | ||
61 | 洱源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 | 军队转业干部自主择业安置恢复户口登记 | 行政确认 | 云公政〔2018〕163号 | (一)本人书面申请;(二)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复印件(加盖州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军人身份证;(三)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开具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报到通知书;(四)安置地州(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开具的落户证明;(四)安置地州(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开具的落户证明;本人在安置地城镇区域自有住房并实际居住的,需要提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材料。房屋产权为转业干部父母、配偶、子女及配偶父母的,需要提供房屋产权人(合法拥有人)的居民户口簿、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在安置地城镇区域其租赁性质合法稳定住所的,可在其租赁性质合法稳定住所或社区集体户办理落户,按租赁房屋落户所需材料办理。本人或父母、配偶、子女在安置地乡村地区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基本生产生活资料且实际居住的,提供本人或父母、配偶、子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不动产权证(宅基地使用权证)和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可以在安置地乡村地区落户。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包括以下6类:1.公安部人口信息系统或云南省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已记载父亲、母亲、配偶信息的,由受理业务民警查询证明;2.通过《出生医学证明》、《收养登记证》、《事实收养公证书》等证照或文件证明;3.业务受理民警通过翻阅(查询)历史户籍档案(信息)能够证明历史户籍成员关系的,由业务受理民警查询证明;4.由群众提供历史(现用)居民户口簿证明;5.由公证机构出具的《亲属关系公证书》证明;6.由有资质的亲子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书证明。 | 公安派出所户籍窗口 | 安置地公安派出所。 | 即办即取 | √ | ||
62 | 洱源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 | 遗失补办居民户口簿 | 行政确认 | 云公政〔2018〕164号 | (一)户主的居民身份证;(二)书面申请及陈述情况说明。 | 公安派出所户籍窗口 | 常住户口登记地公安派出所 | 即办即取 | √ | √ | |
63 | 洱源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 | 申领居住证 | 行政确认 | 云公政〔2018〕165号 | (一)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二)本人相片。(受理单位可以从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导入申领人相片的,申领人无需提交相片);(三)以合法稳定就业为由申领的,需要提交工商营业执照或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原件。提供工商营业执照的可提供复印件;(四)以合法稳定住所为由申领的,需要提交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五)以连续就读为由申领的,需要提交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 | 网上办理—窗口办结。公安派出所户籍窗口 | 本人实际居住地派出所 | 即办即取 | √ | ||
64 | 洱源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 | 居住证签注 | 行政确认 | 云公政〔2018〕166号 | (一)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二)居住证;(三)居住地住址或者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 网上办理—窗口办结。公安派出所户籍窗口 | 本人实际居住地派出所 | 即办即取 | √ | √ | |
65 | 洱源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 | 遗失补办居住证 | 行政确认 | 云公政〔2018〕167号 | (一)居民身份证;(二)持证人书面申请及陈述情况说明。 | 本人实际居住地派出所 | 本人实际居住地派出所 | 即办即取 | √ | √ | |
66 | 洱源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 | 港澳台居民入境定居申报常住户口登记 | 行政确认 | 云公政传﹝2018﹞575号 | 一、本人书面申请;二、批准定居通知书(省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三、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材料。(一)无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材料的,可登记在定居地派出所直管公共户或社区集体户。 | 公安派出所户籍窗口 | 本人实际居住地派出所 | 当场办结 | √ | ||
(二)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材料包括以下8类: | |||||||||||
1.不动产权证明文件(房屋所有权证); | |||||||||||
2.经住建部门网签备案的合法购房合同、交款发票; | |||||||||||
3.回迁安置协议; | |||||||||||
4.回迁安置选房交房确认书; | |||||||||||
5.二手房不动产登记受理通知书; | |||||||||||
6.盖有银行抵押按揭章的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复印件; | |||||||||||
7.房屋档案摘抄表; | |||||||||||
8.银行出具的抵押按揭贷款证明。 | |||||||||||
67 | 洱源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 | 公民首次变更姓名 | 行政确认 | 云公政传﹝2018﹞576号 | 一、书面申请;二、居民户口簿;三、居民身份证。 | 公安派出所户籍窗口 | 本人实际居住地派出所 | 3个工作日内办结 | √ | ||
68 | 洱源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 | 户籍成员关系变更、更正 | 行政确认 | 云公政传﹝2018﹞577号 | 一、书面申请;二、居民户口簿;三、居民身份证;四、离婚证、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文件或者民政部门撤销婚姻登记的决定文件、事实收养公证书、收养登记证。五、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 公安派出所户籍窗口 | 本人常住户口登记地公安派出所 | 当场办结 | √ | √ | |
69 | 洱源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 | 户口登记项目(兵役状况)登记、更正、变更 | 行政确认 | 云公政传﹝2018﹞578号 | 一、书面申请;二、居民户口簿;三、居民身份证;四、军人退出现役证件、预备役军官(士兵)证。 | 公安派出所户籍窗口 | 本人常住户口登记地公安派出所 | 当场办结 | √ | √ | |
70 | 洱源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 | 户口登记项目(从业职业、类别)登记、更正、变更 | 行政确认 | 云公政传﹝2018﹞579号 | 一、书面申请;二、居民户口簿;三、居民身份证;四、合法稳定就业证明材料或者就业失业登记证。 | 公安派出所户籍窗口 | 本人常住户口登记地公安派出所 | 当场办结 | √ | √ | |
71 | 洱源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 | 户口登记项目(服务处所)登记、更正、变更办 | 行政确认 | 云公政传﹝2018﹞580号 | 一、书面申请;二、居民户口簿;三、居民身份证;四、合法稳定就业证明材料或者就业失业登记证。合法稳定就业证明材料包括以下8类: | 公安派出所户籍窗口 | 本人常住户口登记地公安派出所 | 当场办结 | √ | √ | |
1.经人社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书; | |||||||||||
2.同意录用为公务员的文件(登记表); | |||||||||||
3.事业单位聘用批复(登记表); | |||||||||||
4.组织(人社)部门出具的各类人才引进或调动文件; | |||||||||||
5.公共人才服务机构出具的调整令或引进通知; | |||||||||||
6.中央驻滇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内部调动文件; | |||||||||||
7.工商营业执照; | |||||||||||
8.个人申明后,由公安机关调查核实确认登记。 | |||||||||||
72 | 洱源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 | 户口登记项目(婚姻状况)登记、更正、变更 | 行政确认 | 云公政传﹝2018﹞581号 | 一、书面申请;二、居民户口簿;三、居民身份证;四、结婚证、离婚证、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文件或者民政部门撤销婚姻登记的决定文件。(一)配偶死亡的,凭结婚证,由民警查询配偶常住户口死亡注销信息予以登记。 | 公安派出所户籍窗口 | 本人常住户口登记地公安派出所 | 当场办结 | √ | √ | |
(二)未婚人员因公安机关错误登记为已婚、离异、丧偶的,由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后予以更正登记。 | |||||||||||
73 | 洱源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 | 户口登记项目(文化程度)登记、更正、变更 | 行政确认 | 云公政传﹝2018﹞582号 | 一、书面申请;二、居民户口簿;三、居民身份证;四、教育部门颁发的学历(毕业、结业、肄业证书)或学位证书,或者经教育部门认证的国外、境外学历(毕业)或学位证书。 | 公安派出所户籍窗口 | 本人常住户口登记地公安派出所 | 当场办结 | √ | √ | |
74 | 洱源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 | 华侨回国定居申报常住户口登记 | 行政确认 | 云公政传﹝2018﹞583号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二、华侨回国定居证;三、本人或者配偶的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材料。(一)国内亲属作居住担保的,可登记在定居地派出所直管公共户或社区集体户。 | 公安派出所户籍窗口 | 本人常住户口登记地公安派出所 | 当场办结 | √ | ||
(二)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材料包括以下8类: | |||||||||||
1.不动产权证明文件(房屋所有权证); | |||||||||||
2.经住建部门网签备案的合法购房合同、交款发票; | |||||||||||
3.回迁安置协议; | |||||||||||
4.回迁安置选房交房确认书; | |||||||||||
5.二手房不动产登记受理通知书; | |||||||||||
6.盖有银行抵押按揭章的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复印件; | |||||||||||
7.房屋档案摘抄表; | |||||||||||
8.银行出具的抵押按揭贷款证明。 | |||||||||||
75 | 洱源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 | 居民户口簿补发、换发 | 行政确认 | 云公政传﹝2018﹞584号 | 一、居民身份证;二、陈述情况说明。 | 公安派出所户籍窗口 | 本人常住户口登记地公安派出所 | 当场办结 | √ | √ | |
76 | 洱源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 | 民族成份变更 | 行政确认 | 云公政传﹝2018﹞585号 | 一、居民身份证(本人、民族成份依据人);二、居民户口簿(本人、民族成份依据人);三、准予变更民族成份的证明材料;四、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 公安派出所户籍窗口 | 本人常住户口登记地公安派出所 | 3个工作日 | √ | ||
77 | 洱源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 | 民族成份更正 | 行政确认 | 云公政传﹝2018﹞586号 | 一、居民身份证(本人、民族成份依据人);二、居民户口簿(本人、民族成份依据人);三、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四、陈述情况说明。 | 公安派出所户籍窗口 | 本人常住户口登记地公安派出所 | 4个工作日 | √ | ||
78 | 洱源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 | 申领《边境通行证》 | 行政许可 | 云公政传﹝2018﹞587号 | 一、居民身份证;二、一寸免冠彩色照片2张。 | 县公安户政窗口 | 本人常住户口登记地县公安局 | 当场办结 | √ | ||
79 | 洱源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 | 申请开具变更更正证明(凭居民户口簿无法证明变更、更正情形) | 行政确认 | 云公政传﹝2018﹞588号 | 一、居民身份证;二、居民户口簿。 | 公安派出所户籍窗口 | 本人常住户口登记地公安派出所 | 当场办结 | √ | √ | |
80 | 洱源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 | 申请开具临时身份证明 | 行政确认 | 云公政传﹝2018﹞589号 | 个人申请 | 公安派出所户籍窗口 | 公安派出所 | 当场办结 | √ | √ | |
81 | 洱源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 | 申请开具同户人员间的亲属关系 | 行政确认 | 云公政传﹝2018﹞590号 | 居民身份证 | 公安派出所户籍窗口 | 本人常住户口登记地公安派出所 | 当场办结 | √ | √ | |
82 | 洱源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 | 申请开具注销户口证明 | 行政确认 | 云公政传﹝2018﹞591号 | 一、居民身份证;二、居民户口簿。 | 公安派出所户籍窗口 | 本人常住户口登记地公安派出所 | 当场办结 | √ | √ | |
83 | 洱源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 | 省内居民在城镇地区合法稳定就业落户 | 行政确认 | 云公政传﹝2018﹞592号 | 一、居民身份证;二、居民户口簿;三、合法稳定就业证明材料。合法稳定就业证明材料包括以下9类: | 公安派出所户籍窗口 | 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 | 3个工作日 | √ | ||
1.经人社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书; | |||||||||||
2.同意录用为公务员的文件(登记表); | |||||||||||
3.事业单位聘用批复(登记表); | |||||||||||
4.组织(人社)部门出具的各类人才引进或调动文件; | |||||||||||
5.公共人才服务机构出具的调整令或引进通知; | |||||||||||
6.中央驻滇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内部调动文件; | |||||||||||
7.工商营业执照; | |||||||||||
8.纳税证明; | |||||||||||
9.银行流水账单。 | |||||||||||
84 | 洱源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 | 省内应届毕业生返回入学前原籍或父母现常住户口登记地(家庭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 行政确认 | 云公政传﹝2018﹞593号 | 一、书面申请;二、居民身份证;三、入学前居民户口簿或父母居民户口簿;四、毕业证;五、《就业登记证》或《就业报到证》;六、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不动产权证(宅基地使用权证);七、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 公安派出所户籍窗口 | 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 | 当场办结 | √ | ||
85 | 洱源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 | 省内应届毕业生迁入就业地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 行政确认 | 云公政传﹝2018﹞594号 | 一、居民身份证;二、《就业报到证》;三、毕业证书 | 公安派出所户籍窗口 | 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 | 当场办结 | √ | ||
86 | 洱源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 | 省外居民持迁移证按工作招聘、录用、调动落户政策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 行政确认 | 云公政传﹝2018﹞595号 | 1 居民身份证 | 公安派出所户籍窗口 | 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 | 当场办结 | √ | ||
2 居民户口簿 | |||||||||||
3 户口迁移证 | |||||||||||
4 准予迁入证明(迁入地存查联) | |||||||||||
87 | 洱源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 | 省外居民持迁移证按合法稳定就业迁移政策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 行政确认 | 云公政传﹝2018﹞596号 | 1 居民身份证 | 公安派出所户籍窗口 | 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 | 当场办结 | √ | ||
2 居民户口簿 | |||||||||||
3 户口迁移证 | |||||||||||
4 准予迁入证明(迁入地存查联) | |||||||||||
88 | 洱源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 | 省外居民持迁移证按人才落户迁移政策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 行政确认 | 云公政传﹝2018﹞597号 | 1 居民身份证 | 公安派出所户籍窗口 | 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 | 当场办结 | √ | ||
2 居民户口簿 | |||||||||||
3 户口迁移证 | |||||||||||
4 准予迁入证明(迁入地存查联) | |||||||||||
89 | 洱源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 | 省外居民城镇地区合法稳定就业落户 | 行政确认 | 云公政传﹝2018﹞598号 | 1 居民身份证 | 公安派出所户籍窗口 | 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 | 3工作日 | √ | ||
2 居民户口簿 | |||||||||||
3 合法稳定就业证明材料。 | |||||||||||
合法稳定就业证明材料包括以下9类: | |||||||||||
1.经人社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书; | |||||||||||
2.同意录用为公务员的文件(登记表); | |||||||||||
3.事业单位聘用批复(登记表); | |||||||||||
4.组织(人社)部门出具的各类人才引进或调动文件; | |||||||||||
5.公共人才服务机构出具的调整令或引进通知; | |||||||||||
6.中央驻滇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内部调动文件; | |||||||||||
7.工商营业执照; | |||||||||||
8.纳税证明; | |||||||||||
9.银行流水账单。 | |||||||||||
90 | 洱源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 | 省外应届毕业生持迁移证、报到证迁入就业地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 行政确认 | 云公政传﹝2018﹞599号 | 1 居民身份证 | 公安派出所户籍窗口 | 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 | 当场办结 | √ | ||
2 户口迁移证 | |||||||||||
3 《就业报到证》 | |||||||||||
4 毕业证书 | |||||||||||
91 | 洱源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 | 省外应届毕业生持迁移证、登记证返回入学前原籍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 行政确认 | 云公政传﹝2018﹞600号 | 1 居民身份证 | 公安派出所户籍窗口 | 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 | 当场办结 | √ | ||
2 入学前居民户口簿或父母居民户口簿 | |||||||||||
3 户口迁移证 | |||||||||||
4 《就业登记证》或《就业报到证》 | |||||||||||
5 毕业证书 | |||||||||||
6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不动产权证(宅基地使用权证) | |||||||||||
92 | 洱源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 | 外国人、无国籍人加入中国国籍申报常住户口登记 | 行政确认 | 云公政传﹝2018﹞601号 | 1 批准加入中国国籍证明文件 | 公安派出所户籍窗口 | 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 | 当场办结 | √ | ||
2 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材料。 | |||||||||||
(一)无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材料的,可登记在定居地派出所直管公共户或社区集体户。 | |||||||||||
(二)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材料包括以下8类: | |||||||||||
1.不动产权证明文件(房屋所有权证); | |||||||||||
2.经住建部门网签备案的合法购房合同、交款发票; | |||||||||||
3.回迁安置协议; | |||||||||||
4.回迁安置选房交房确认书; | |||||||||||
5.二手房不动产登记受理通知书; | |||||||||||
6.盖有银行抵押按揭章的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复印件; | |||||||||||
7.房屋档案摘抄表; | |||||||||||
8.银行出具的抵押按揭贷款证明。 | |||||||||||
93 | 洱源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 | 现役军人(离退休干部)家属(省外居民)持户口迁移证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 行政确认 | 云公政传﹝2018﹞602号 | 1 居民身份证 | 公安派出所户籍窗口 | 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 | 当场办结 | √ | ||
2 居民户口簿 | |||||||||||
3 户口迁移证 | |||||||||||
4 准予迁入证明(迁入地存查联) | |||||||||||
94 | 洱源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 | 公民性别变更 | 行政确认 | 云公政传﹝2018﹞603号 | 1 居民身份证 | 公安派出所户籍窗口 | 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 | 当场办结 | √ | √ | |
2 居民户口簿 | |||||||||||
3 国内三级医院出具的性别鉴定证明和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或者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证明 | |||||||||||
95 | 洱源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 | 公民性别更正 | 行政确认 | 云公政传﹝2018﹞604号 | 1 居民身份证 | 公安派出所户籍窗口 | 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 | 当场办结 | √ | √ | |
2 居民户口簿 | |||||||||||
3 出生医学证明或国内三级医院出具的性别鉴定证明 | |||||||||||
4 陈述情况说明 | |||||||||||
96 | 洱源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 | 公民姓名更正 | 行政确认 | 云公政传﹝2018﹞605号 | 1 居民身份证 | 公安派出所户籍窗口 | 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 | 3个工作日 | √ | ||
2 居民户口簿 | |||||||||||
3 陈述情况说明 | |||||||||||
97 | 洱源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 | 申领临时身份证 | 行政确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 居民户口簿 | 县公安户政窗口,公安派出所户籍窗口 | 县公安户政窗口,公安派出所户籍窗口 | 当场办结 | √ | √ | |
98 | 洱源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队 | 护照办理 | 加注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 | 申请人持身份证(户口本)亲自办理 | 前台受理 | 公安局出入境办证大厅 | 7个工作日 | √ | √ |
99 | 洱源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队 | 港澳通行证办理 | 签注 | 行政许可 |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 | 申请人持身份证(户口本)亲自办理 | 前台受理 | 公安局出入境办证大厅 | 7个工作日 | √ | √ |
100 | 洱源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队 | 台湾通行证办理 | 签注 | 行政许可 |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 申请人持身份证(户口本)亲自办理 | 前台受理 | 公安局出入境办证大厅 | 7个工作日 | √ | √ |
101 | 洱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 机动车临时号牌核发 | 机动车业务 | 行政许可 | 《机动车登记规定》124号令 | 机动车所有人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 窗口受理 | 车管所 | 即时办结 | √ | |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 |||||||||||
(三)属于未销售的,因轴荷、总质量、外廓尺寸超出国家标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的特型机动车情形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 |||||||||||
(四)属于购买、调拨、赠予等方式获得机动车后尚未注册登记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来历证明,以及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 |||||||||||
(五)属于因轴荷、总质量、外廓尺寸超出国家标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的特型机动车情形的,还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 |||||||||||
102 | 洱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 机动车注册登记 | 机动车业务 | 行政许可 | 《机动车登记规定》124号令 | 申请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 窗口受理、互联网办理 | 车管所 | 即时办结 | √ | |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 |||||||||||
(二)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 | |||||||||||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 |||||||||||
(四)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 |||||||||||
(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 |||||||||||
(六)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 | |||||||||||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 |||||||||||
不属于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规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 |||||||||||
103 | 洱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 机动车变更登记(机动车迁出辖区除外) | 机动车业务 | 行政确认 | 《机动车登记规定》124号令 | 一、改变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更换车身或车架、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使用性质改变申请变更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 窗口受理 | 车管所 | 即时办结 | √ | |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 |||||||||||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 |||||||||||
(三)机动车行驶证; | |||||||||||
(四)属于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 |||||||||||
(五)属于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但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认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除外。 | |||||||||||
二、申请机动车转入的,机动车所有人提交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档案,并交验机动车。机动车在转入时已超过检验有效期的,应当在转入地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并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 |||||||||||
三、机动车所有人为两人以上,需要将登记的所有人姓名变更为其他所有人姓名的,应当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变更前和变更后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共同所有的公证证明,但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可以提供《结婚证》或者证明夫妻关系的《居民户口簿》。 | |||||||||||
104 | 洱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 机动车注销登记 | 机动车业务 | 行政许可 | 《机动车登记规定》124号令 | 一、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向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时,应当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确认机动车并解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在机动车解体后七日内将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提交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 窗口受理 | 车管所 | 即时办结 | √ | |
二、属于机动车灭失、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因质量问题退车申请注销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 |||||||||||
(一)机动车登记证书; | |||||||||||
(二)机动车行驶证; | |||||||||||
(三)属于机动车灭失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灭失证明; | |||||||||||
(四)属于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出境证明,其中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海关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 | |||||||||||
(五)属于因质量问题退车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制造厂或者经销商出具的退车证明。 | |||||||||||
105 | 洱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 非机动车注册登记(电动车注册) | 机动车业务 | 行政许可 | 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 | 申请电动自行车登记,应当自购车之日起30日内到电动自行车所有人住所地的州(市)或者县(市、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设立的登记点交验电动自行车,并提交下列材料: | 窗口受理 | 车管所 | 即时办结 | √ | |
(一)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 |||||||||||
(二)电动自行车的购车发票或者其他来历证明; | |||||||||||
(三)电动自行车出厂合格证明以及产品相关技术参数说明书。 | |||||||||||
106 | 洱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 补换领机动车号牌 | 机动车业务 | 其他行政权力 | 《机动车登记规定》124号令 | 机动车所有人提交身份证明。 | 窗口受理、互联网办理 | 车管所 | 即时办结 | √ | |
107 | 洱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 补换领机动车行驶证 | 机动车业务 | 其他行政权力 | 《机动车登记规定》124号令 | 机动车所有人提交身份证明。 | 窗口受理、互联网办理 | 车管所 | 即时办结 | √ | |
108 | 洱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 补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 | 机动车业务 | 其他行政权力 | 《机动车登记规定》124号令 | 机动车所有人提交身份证明,属于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还应当交验机动车。 | 窗口受理 | 车管所 | 即时办结 | √ | |
109 | 洱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 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 机动车业务 | 其他行政权力 | 《机动车登记规定》124号令 | 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 | 窗口受理、互联网办理 | 车管所 | 即时办结 | √ | |
申请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提交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 |||||||||||
110 | 洱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 补换领检验合格标志 | 机动车业务 | 其他行政权力 | 《机动车登记规定》124号令 | 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持行驶证向机动车登记地或者检验合格标志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或者换领。 | 窗口受理、互联网办理 | 车管所 | 即时办结 | √ | |
111 | 洱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 机动车所有人姓名(单位名称)、联系方式等变化的变更备案 | 机动车业务 | 其他行政权力 | 《机动车登记规定》124号令 | 一、机动车所有人姓名(单位名称)变更申请备案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和相关变更证明。 | 窗口受理、互联网办理 | 车管所 | 即时办结 | √ | |
二、机动车所有人联系方式变更申请备案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和行驶证。 | |||||||||||
三、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名称或者号码变更的,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备案。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 | |||||||||||
四、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因磨损、锈蚀、事故等原因辨认不清或者损坏的,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备案。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 | |||||||||||
112 | 洱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 机动车查封、解封 | 机动车业务 | 其他行政权力 | 《机动车登记规定》124号令 | (一)查封、扣押机动车公函,申请单位出具;(二)经办人工作证明;(三)查封、扣押机动车的相关法律文书,法律文书出具单位出具。 | 窗口受理 | 车管所 | 即时办结 | √ | |
113 | 洱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 机动车驾驶证审验 | 驾驶证业务 | 其他行政权力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139号令 | 一、办理条件: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 | 互联网办理 | 车管所 | 即时办结 | √ | |
1.应当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审验。属于驾驶证有效期满换证、达到规定年龄换证和因身体条件变化降低准驾车型换证的,还应当提交《身体条件证明》; | |||||||||||
2.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应当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分记录的,免予本记分周期审验。 | |||||||||||
3.持有大中型客货车以外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 | |||||||||||
4.校车驾驶人应当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审验时,应当提交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参加不少于三小时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应急处置等知识学习,并接受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 | |||||||||||
5.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提交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 |||||||||||
6.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三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 |||||||||||
机动车驾驶人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参加审验时,应当申报身体条件情况。 | |||||||||||
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在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地方参加审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 | |||||||||||
二、审验内容: | |||||||||||
1.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处理情况; | |||||||||||
2.身体条件情况; | |||||||||||
3.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及记满12分后参加学习和考试情况。 | |||||||||||
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一个记分周期内有记分的,以及持有其他准驾车型驾驶证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审验时应当参加不少于三小时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应急处置等知识学习,并接受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 | |||||||||||
对交通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身体条件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的、未按照规定参加学习、教育和考试的,不予通过审验。 | |||||||||||
114 | 洱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 自愿降低驾驶证准驾车型 | 驾驶证业务 | 其他行政权力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139号令 | 提交资料: | 窗口受理 | 车管所 | 即时办结 | √ | |
身份证明原件、机动车驾驶证原件、本人近期半寸免冠白底彩色照片3张。 | |||||||||||
115 | 洱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 自愿申请注销驾驶证 | 驾驶证业务 | 其他行政权力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139号令 | 提交资料: | 窗口受理 | 车管所 | 即时办结 | √ | |
身份证明原件、机动车驾驶证原件;属于监护人提出注销申请的,还应当提交监护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 |||||||||||
116 | 洱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 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变更备案 | 驾驶证业务 | 其他行政权力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139号令 | 申请资料:机动车驾驶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等信息发生变化,应当在信息变更后三十日内,持身份证明向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备案。 | 窗口受理、互联网办理 | 车管所 | 即时办结 | √ | |
117 | 洱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 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从业单位等信息发生变化变更备案 | 驾驶证业务 | 其他行政权力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139号令 | 申请资料: | 窗口受理、互联网办理 | 车管所 | 即时办结 | √ | |
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从业单位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信息变更后三十日内,持身份证明和从业单位出具证明向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备案。 | |||||||||||
118 | 洱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 换领、补领机动车驾驶证 | 驾驶证业务 | 其他行政权力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139号令 | (一)业务类型:办理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换证、达到规定年龄换证、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发生变化换证、机动车驾驶证遗失、损毁换证和因身体条件变化降低准驾车型换证业务。 | 窗口受理、互联网办理 | 车管所 | 即时办结 | √ | |
(二)提交资料:身份证明原件、机动车驾驶证原件、本人近期半寸免冠白底彩色照片3张。属于驾驶证有效期满换证、达到规定年龄换证和因身体条件变化降低准驾车型换证的,还应当提交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属于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应当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 |||||||||||
119 | 洱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 提交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 | 驾驶证业务 | 其他行政权力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139号令 | 申请资料: | 窗口受理 | 车管所 | 即时办结 | √ | |
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提交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 |||||||||||
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三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 |||||||||||
120 | 洱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 驾驶证延期换证、审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 | 驾驶证业务 | 其他行政权力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139号令 | (一)申请情形:机动车驾驶人因服兵役、出国(境)等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驾驶证期满换证、审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可以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延期办理。延期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延期期间机动车驾驶人不得驾驶机动车。 | 窗口受理、互联网办理 | 车管所 | 即时办结 | √ | |
(二)申请资料: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驾驶证和延期事由证明。 | |||||||||||
121 | 洱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 互联网个人、单位用户注册、变更 | 驾驶证业务 | 行政许可 | 《互联网交通管理业务工作规范(试行)》 | (一)个人用户:所有人提交身份证明。(二)单位用户: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 窗口受理 | 车管所 | 即时办结 | √ | |
122 | 洱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 恢复驾驶资格 | 驾驶证业务 | 其他行政权力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139号令 | (一)申请情形: 1.机动车驾驶人因逾期未换证被注销机动车驾驶证未超过二年的,机动车驾驶人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可以恢复驾驶资格; | 窗口受理 | 车管所 | 即时办结 | √ | |
2.机动车驾驶人逾期未体检被注销驾驶证,且机动车驾驶证在有效期内或者超过有效期不满一年的,机动车驾驶人提交身体条件证明后,可以恢复驾驶资格。(二)申请资料:1、身体条件证明 | |||||||||||
2、身份证明 | |||||||||||
123 | 洱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 机动车驾驶证转入换证 | 驾驶证业务 | 其他行政权力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139号令 | (一)申请情形:1.机动车驾驶人户籍迁出原车辆管理所管辖区的,应当向迁入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 | 窗口受理 | 车管所 | 即时办结 | √ | |
2.机动车驾驶人在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管辖区以外居住的,可以向居住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二)申请资料:1.申请人身份证明; | |||||||||||
2.机动车驾驶证(属于同时申请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的,不需要提交机动车驾驶证); | |||||||||||
3.《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情况申报表》(属于同时申请有效期满换证、达到规定年龄换证和因身体条件变化降低准驾车型换证的,应提交《身体条件证明》,不需要提交《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情况申报表》) | |||||||||||
124 | 洱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 补领学习驾驶证明 | 驾驶证业务 | 其他行政权力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139号令 | (一)申请情形:申请人受理科目一考试合格核发《学习驾驶证明》后遗失的。(二)申请资料:申请人身份证明。 | 窗口受理、互联网办理 | 车管所 | 即时办结 | √ | |
125 | 洱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 机动车辖区内转移登记(摩托车) | 机动车业务 | 行政许可 | 《机动车登记规定》124号令 | (一)申请情形:已办理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在同一辖区内发生转移的(二)申请资料:1.机动车行驶证;2.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3.机动车登记证书;4.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二手车销售发票、《协助执行通知书》和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单位出具的调拨证明。 | 窗口受理 | 车管所 | 即时办结 | √ | |
126 | 洱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 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迁移变更备案(摩托车) | 机动车业务 | 行政许可 | 《机动车登记规定》124号令 | (一)申请情形: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迁移的。(二)申请资料:1.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2.机动车行驶证;3.机动车登记证书;4.机动车住所迁移证明。 | 窗口受理 | 车管所 | 即时办结 | √ | |
127 | 洱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 核发免检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 机动车业务 | 其他行政权力 | 《机动车登记规定》124号令 | (一)申请情形: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 | 窗口受理、互联网办理 | 车管所 | 即时办结 | √ | |
对注册登记6年以内的非营运轿车和其他小型、微型载客汽车(面包车、7座及7座以上车辆除外),每2年需要定期检验时,机动车所有人提供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凭证、车船税纳税或者免征证明后,可以直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领取检验标志,无需到检验机构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 |||||||||||
(二)申请资料:1.机动车行驶证;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第三联;3.本年度的车船税纳税或免税证明。 | |||||||||||
128 | 洱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 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摩托车) | 机动车业务 | 行政许可 | 《机动车登记规定》124号令 | (一)申请情形:除大型载客汽车、校车以外的机动车因故不能在登记地检验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二)申请资料:机动车行驶证或者机动车登记证书 | 窗口受理 | 车管所 | 即时办结 | √ | |
129 | 洱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 异地机动车受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摩托车、小型汽车免检) | 机动车业务 | 行政许可 | 《机动车登记规定》124号令 | (一)申请情形:异地机动车在检验地检验合格后,机动车所有人向被委托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核发检验合格标志。(二)申请资料:1.机动车行驶证;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3.本年度的车船税纳税或免税证明;4.《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通知书》;5.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 窗口受理 | 车管所 | 即时办结 | √ | |
130 | 洱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 查阅机动车档案 | 机动车业务 | 其他行政权力 | 《机动车登记规定》124号令 | (一)申请情形: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执法部门、纪检监察部门以及公证机构、仲裁机构、律师事务机构等因办案需要查阅机动车档案;机动车所有人查询本人的机动车档案。(二)申请资料:对公查阅的:1.机动车档案查询公函,申请单位出具;2.经办人工作证明。对所有人查阅的: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 | 窗口受理 | 车管所 | 即时办结 | √ | |
131 | 洱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 查阅机动车驾驶证档案 | 机动车业务 | 其他行政权力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 | (一)申请情形:机动车驾驶人申请查询本人档案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执法部门、纪检监察部门以及公证机构、仲裁机构、律师事务所因办案需要查阅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的。(二)申请资料:1.机动车驾驶人查询本人档案的,应当出具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 | 窗口受理 | 车管所 | 即时办结 | √ | |
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执法部门、纪检监察部门以及公证机构、仲裁机构、律师事务所因办案需要查阅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的,应当出具公函和经办人的工作证。 | |||||||||||
132 | 洱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 已备案机动车信息查询 | 机动车业务 | 其他行政权力 | 《互联网交通管理业务工作规范(试行)》 | (一)申请情形:机动车所有人在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网上注册或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地点进行窗口注册后,可以查询已备案机动车的检验有效期止、强制报废期止、机动车状态等信息。(二) 无需办理材料 | 互联网办理 | 车管所 | 即时办结 | √ | |
133 | 洱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 已备案机动车驾驶证信息查询 | 驾驶证业务 | 其他行政权力 | 《互联网交通管理业务工作规范(试行)》 | (一)申请情形:已持有云南省各州、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机动车驾驶证的个人,可网上注册查询本人机动车驾驶证状态等信息。(二)申请条件: 1.已持有云南省各州、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机动车驾驶证的个人; | 互联网办理 | 车管所 | 即时办结 | √ | |
2.申请人网上注册时填写的手机号码应为申请人本人手机号码,并与申请人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申领业务时填写的手机号码一致。 | |||||||||||
134 | 洱源县公安局禁毒大队 | 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 | 行政许可 | 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三条:“购买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取得备案证明后,方可购买易制毒化学品。” | 1、 易制毒化学品购买申请表。2、 购买者是企业的,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和复印件;其他组织提供登记证书(成立批准文件)和复印件;个人提供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有经办人的,还需提供身份证;3、 合法使用需要证明;4、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合同复印件。 | 网上受理 | 洱源县茈碧湖镇宁新路78号(洱源县公安局禁毒大队) | 1个工作日 | √ |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购买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该在购买前将所需购买的品种、数量,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 |||||||||||
135 | 洱源县公安局禁毒大队 | 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 | 行政许可 |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运输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向运出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运输许可证。运输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向运出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 1、企业申请:说明合法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种、年使用量、用途、安全管理情况,安全使用承诺(大型使用企业单位必须提供安全管理制度),加盖单位公章。2、填报云南省行业数字身份证书申请表。3、企事业入网审核登记表。4、法人身份证复印件。5、专管员身份证复印件。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 | 网上受理 | 洱源县茈碧湖镇宁新路78号(洱源县公安局禁毒大队) | 2个工作日 | √ | ||
136 | 洱源县公安局禁毒大队 | 工业大麻种植、加工许可 | 行政许可 | 《云南省工业大麻种植加工许可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 156 号)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业大麻种植、加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照《条例》和本规定,取得工业大麻种植许可证、工业大麻加工许可证。有违反禁毒法律、法规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工业大麻的种植、加工。第四条:“工业大麻种植包括科学研究种植、繁种种植、工业原料种植、园艺种植和民俗自用种植。工业大麻的科学研究种植、繁种种植、工业原料种植依法实行许可制度;工业大麻的园艺种植、民俗自用种植实行备案制度。工业大麻加工包括花叶加工、麻秆加工、麻籽加工。工业大麻的花叶加工依法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工业大麻的科学研究种植、繁种种植、工业原料种植和工业大麻的花叶加工。民俗自用种植仅适用于少数民族地区或者边远山区的农户自产自用的工业大麻种植”。 第五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工业大麻种植许可证、工业大麻加工许可证的审批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 | 1、工业大麻种植许可证申请表;工业大麻加工许可证申请表(原件);2、营业执照或者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3、与经过许可的繁种种植单位或者个人签订的种子供应合同(复印件);4、种植用地协议或者土地使用证明(原件);5、产品种类及产量、销售的年度种植计划(原件);6、台账管理制度文本(原件);7、检测设备、储存和加工设施清单及照片,加工场所的使用证明材料(原件);8、原料来源、原料使用、产品种类、产品加工的计划文本(原件) | 到县公安局办理 | 洱源县茈碧湖镇宁新路78号(洱源县公安局禁毒大队) | 5个工作日 | √ | ||
137 | 洱源县公安局网安大队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和消防安全审核 | 行政许可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29日国务院令第363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29日国务院令第363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 | 窗口办理-办结寄送;网上办理-窗口办结/寄送; | 洱源县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大队 | 20个工作日 | √ | ||
《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清单》(项目编码:D06030) | 《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清单》(项目编码:D06030) | 洱源县茈碧湖镇宁新路78号 | |||||||||
138 | 洱源县交通运政管理所 | 对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 办公地点受理 | 云南大理洱源县茈碧湖镇腾飞路东洱源交通运政管理所 | 15个工作日 | √ | ||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 | |||||||||||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 |||||||||||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的权利。 | |||||||||||
139 | 洱源县交通运政管理所 | 对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 ”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 办公地点受理 | 云南大理洱源县茈碧湖镇腾飞路东洱源交通运政管理所 | 15个工作日 | √ | ||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 | |||||||||||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 |||||||||||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的权利。 | |||||||||||
140 | 洱源县交通运政管理所 | 对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 办公地点受理 | 云南大理洱源县茈碧湖镇腾飞路东洱源交通运政管理所 | 15个工作日 | √ | ||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 | |||||||||||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 |||||||||||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的权利。 | |||||||||||
141 | 洱源县交通运政管理所 | 对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 办公地点受理 | 云南大理洱源县茈碧湖镇腾飞路东洱源交通运政管理所 | 15个工作日 | √ | ||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 | |||||||||||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 |||||||||||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的权利。 | |||||||||||
142 | 洱源县交通运政管理所 | 出租汽车经营者擅自暂停、终止全部或者部分出租汽车经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暂停、终止全部或者部分出租汽车经营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 办公地点受理 | 云南大理洱源县茈碧湖镇腾飞路东洱源交通运政管理所 | 15个工作日 | √ | ||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 | |||||||||||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 |||||||||||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的权利。 | |||||||||||
143 | 洱源县交通运政管理所 | 对出租汽车经营者出租或者擅自转让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出租或者擅自转让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 办公地点受理 | 云南大理洱源县茈碧湖镇腾飞路东洱源交通运政管理所 | 15个工作日 | √ | ||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 | |||||||||||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 |||||||||||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的权利。 | |||||||||||
144 | 洱源县交通运政管理所 | 对出租汽车经营者对出租汽车驾驶员转包经营未及时纠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出租汽车驾驶员转包经营未及时纠正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 办公地点受理 | 云南大理洱源县茈碧湖镇腾飞路东洱源交通运政管理所 | 15个工作日 | √ | ||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 | |||||||||||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 |||||||||||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的权利。 | |||||||||||
145 | 洱源县交通运政管理所 | 对出租汽车经营者不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不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 办公地点受理 | 云南大理洱源县茈碧湖镇腾飞路东洱源交通运政管理所 | 15个工作日 | √ | ||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 | |||||||||||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 |||||||||||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的权利。 | |||||||||||
146 | 洱源县交通运政管理所 | 对出租汽车经营者未向出租汽车驾驶员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未向出租汽车驾驶员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 办公地点受理 | 云南大理洱源县茈碧湖镇腾飞路东洱源交通运政管理所 | 15个工作日 | √ | ||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 | |||||||||||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 |||||||||||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的权利。 | |||||||||||
147 | 洱源县交通运政管理所 | 对出租汽车经营者不按照规定配置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不按照规定配置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 办公地点受理 | 云南大理洱源县茈碧湖镇腾飞路东洱源交通运政管理所 | 15个工作日 | √ | ||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 | |||||||||||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 |||||||||||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的权利。 | |||||||||||
148 | 洱源县交通运政管理所 | 对出租汽车驾驶员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警告或者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一)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 办公地点受理 | 云南大理洱源县茈碧湖镇腾飞路东洱源交通运政管理所 | 15个工作日 | √ | ||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 | |||||||||||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 |||||||||||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的权利。 | |||||||||||
149 | 洱源县交通运政管理所 | 对出租汽车驾驶员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警告或者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二)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 办公地点受理 | 云南大理洱源县茈碧湖镇腾飞路东洱源交通运政管理所 | 15个工作日 | √ | ||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 | |||||||||||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 |||||||||||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的权利。 | |||||||||||
150 | 洱源县交通运政管理所 | 对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计价器、违规收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警告或者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三)不按照规定使用计价器、违规收费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 办公地点受理 | 云南大理洱源县茈碧湖镇腾飞路东洱源交通运政管理所 | 15个工作日 | √ | ||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 | |||||||||||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 |||||||||||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的权利。 | |||||||||||
151 | 洱源县交通运政管理所 | 对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警告或者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四)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 办公地点受理 | 云南大理洱源县茈碧湖镇腾飞路东洱源交通运政管理所 | 15个工作日 | √ | ||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 | |||||||||||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 |||||||||||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的权利。 | |||||||||||
152 | 洱源县交通运政管理所 | 对出租汽车驾驶员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警告或者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五)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 办公地点受理 | 云南大理洱源县茈碧湖镇腾飞路东洱源交通运政管理所 | 15个工作日 | √ | ||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 | |||||||||||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 |||||||||||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的权利。 | |||||||||||
153 | 洱源县交通运政管理所 | 对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警告或者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六)不按照规定使用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 办公地点受理 | 云南大理洱源县茈碧湖镇腾飞路东洱源交通运政管理所 | 15个工作日 | √ | ||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 | |||||||||||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 |||||||||||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的权利。 | |||||||||||
154 | 洱源县交通运政管理所 | 对出租汽车驾驶员接受出租汽车电召任务后未履行约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警告或者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七)接受出租汽车电召任务后未履行约定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 办公地点受理 | 云南大理洱源县茈碧湖镇腾飞路东洱源交通运政管理所 | 15个工作日 | √ | ||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 | |||||||||||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 |||||||||||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的权利。 | |||||||||||
155 | 洱源县交通运政管理所 | 对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警告或者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八)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 办公地点受理 | 云南大理洱源县茈碧湖镇腾飞路东洱源交通运政管理所 | 15个工作日 | √ | ||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 | |||||||||||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 |||||||||||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的权利。 | |||||||||||
156 | 洱源县交通运政管理所 | 对出租汽车驾驶员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第五十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一)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 办公地点受理 | 云南大理洱源县茈碧湖镇腾飞路东洱源交通运政管理所 | 15个工作日 | √ | ||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 | |||||||||||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 |||||||||||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的权利。 | |||||||||||
157 | 洱源县交通运政管理所 | 对出租汽车驾驶员转让、倒卖、伪造出租汽车相关票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第五十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二)转让、倒卖、伪造出租汽车相关票据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 办公地点受理 | 云南大理洱源县茈碧湖镇腾飞路东洱源交通运政管理所 | 15个工作日 | √ | ||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 | |||||||||||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 |||||||||||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的权利。 | |||||||||||
158 | 洱源县交通运政管理所 | 对出租汽车驾驶员驾驶预约出租汽车巡游揽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第五十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三)驾驶预约出租汽车巡游揽客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 办公地点受理 | 云南大理洱源县茈碧湖镇腾飞路东洱源交通运政管理所 | 15个工作日 | √ | ||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 | |||||||||||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 |||||||||||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的权利。 | |||||||||||
159 | 洱源县交通运政管理所 | 对未取得运营线路许可从事城市公共交通运营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处罚规定的,由城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三)未取得运营线路许可从事城市公共交通运营活动的,责令停止运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 办公地点受理 | 云南大理洱源县茈碧湖镇腾飞路东洱源交通运政管理所 | 15个工作日 | √ | ||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 | |||||||||||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 |||||||||||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的权利。 | |||||||||||
160 | 洱源县交通运政管理所 | 对公共交通运营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或者停开线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处罚规定的,由城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四)公共交通运营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或者停开线路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 办公地点受理 | 云南大理洱源县茈碧湖镇腾飞路东洱源交通运政管理所 | 15个工作日 | √ | ||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 | |||||||||||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 |||||||||||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的权利。 | |||||||||||
161 | 洱源县交通运政管理所 | 对公共交通运营企业未经批准擅自调整线路、站点、时间运营或者擅自减少运营车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处罚规定的,由城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五)公共交通运营企业未经批准擅自调整线路、站点、时间运营或者擅自减少运营车次的,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 办公地点受理 | 云南大理洱源县茈碧湖镇腾飞路东洱源交通运政管理所 | 15个工作日 | √ | ||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 | |||||||||||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 |||||||||||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的权利。 | |||||||||||
162 | 洱源县交通运政管理所 | 对公共交通运营企业聘用不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从事公共交通运营驾驶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处罚规定的,由城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六)公共交通运营企业聘用不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从事公共交通运营驾驶活动的,按照每人次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 办公地点受理 | 云南大理洱源县茈碧湖镇腾飞路东洱源交通运政管理所 | 15个工作日 | √ | ||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 | |||||||||||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 |||||||||||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的权利。 | |||||||||||
163 | 洱源县交通运政管理所 | 对公共交通运营企业未执行服务承诺确定的客运服务标准,或者未按照核准的线路、站点、日总班次、班次间隔、首班车和末班车时间、车辆数、车型、服务质量、安全保障措施等运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处罚规定的,由城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七)公共交通运营企业未执行服务承诺确定的客运服务标准,或者未按照核准的线路、站点、日总班次、班次间隔、首班车和末班车时间、车辆数、车型、服务质量、安全保障措施等运营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城市公共交通从业人员到站不停、滞站揽客、中途甩客、违反规定中途调头的,由城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可以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 办公地点受理 | 云南大理洱源县茈碧湖镇腾飞路东洱源交通运政管理所 | 15个工作日 | √ | ||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 | |||||||||||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 |||||||||||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的权利。 | |||||||||||
164 | 洱源县交通运政管理所 | 对城市公共交通从业人员到站不停、滞站揽客、中途甩客、违反规定中途调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处罚规定的,由城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七)公共交通运营企业未执行服务承诺确定的客运服务标准,或者未按照核准的线路、站点、日总班次、班次间隔、首班车和末班车时间、车辆数、车型、服务质量、安全保障措施等运营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城市公共交通从业人员到站不停、滞站揽客、中途甩客、违反规定中途调头的,由城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可以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 办公地点受理 | 云南大理洱源县茈碧湖镇腾飞路东洱源交通运政管理所 | 15个工作日 | √ | ||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 | |||||||||||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 |||||||||||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的权利。 | |||||||||||
165 | 洱源县交通运政管理所 | 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行政法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评审程序:(一)向市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表;2.计量认证书;3.场地及厂房平面图及其复印件。(二)市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书面征求申请人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意见、完成申请材料的形式要件审核、组成专家组依据国家标准《汽车综合性能站能力的通用要求》(GB/T 17993)进行现场检测操作考核并提出考核意见。(三)对审核情况和考核意见符合国家标准《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能力的通用要求》(GB/T 17993)的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由市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向社会公布。(四)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能力评审有效期与质检部门的机构计量认证有效期相一致,为3年。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能力评审有效期满,需继续向社会提供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服务的,或综检站迁址、改建或增加检测线的,应进行复核。 | 企业法人需提供 1 综合性能检测经营申请表 | 窗口受理 | 云南大理洱源县茈碧湖镇腾飞路东洱源交通运政管理所 | 30个工作日 | √ | ||
2 企业管理手册或管理制度文本 | |||||||||||
3 企业法人代表、经办人员身份证明及委托书 | |||||||||||
4 经营场地土地使用权及产权证明或经营场地租赁合同 | |||||||||||
5 技术人员汇总表及职业资格证明 | |||||||||||
6 维修检测设备及计量设备检定合格证明 | |||||||||||
7 经营场地平面布置图及维修主车间、接待室照片 | |||||||||||
8 专用检测车间、停车场、主要专用检测设备、环保和安全设施照片 | |||||||||||
9 安全应急预案、安全操作规程文本 | |||||||||||
10 安全管理人员汇总表及相应证书。 | |||||||||||
166 | 洱源县交通运政管理所 | 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八条“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具备的条件:1.有健全的培训机构和管理制度;2.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管理人员;3.有必要的教学车辆和其他教学设施、设备、场地。”第三十九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持许可证明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 企业法人需提供 1 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 窗口受理 | 云南大理洱源县茈碧湖镇腾飞路东洱源交通运政管理所 | 30个工作日 | √ | ||
2 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 |||||||||||
3 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复印件 | |||||||||||
4 教练场地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复印件 | |||||||||||
5 教练场地技术条件说明 | |||||||||||
6 教学车辆技术条件、车型及数量证明 | |||||||||||
7 教学车辆购置证明 | |||||||||||
8 各类设施、设备清单 | |||||||||||
9 拟聘用人员名册、职称证明 | |||||||||||
10 申请人办理的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及复印件 | |||||||||||
11 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相关人员安全驾驶经历证明 | |||||||||||
167 | 洱源县交通运政管理所 | 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第九条“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第四项“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第二十三条“从事货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第三项“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货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第9号)第二十一条“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考试结束10日内公布考试成绩。对考试合格人员,应当自公布考试成绩之日起10日内颁发相应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第二十九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由交通部统一印制并编号。具体工作委托交通专业人员资格评价中心负责。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由设区的市级交通主管部门发放和管理。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从业资格证件由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放和管理。 | 客运 | 窗口受理 | 云南大理洱源县茈碧湖镇腾飞路东洱源交通运政管理所 | 5个工作日 | √ | ||
1《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 | |||||||||||
2可行性报告。包括申请客运班线客流状况调查,沿线公路等级状况,客运安全保障措施(含避开禁行路段方案),运营方案(含起讫地始发时间、到达时间、中途休息地、车辆例检地、救援接驳手段等),维稳措施。 | |||||||||||
3进站方案。已与起讫地客运站和停靠站签订进站意向书的,应当提供进站意向书。 | |||||||||||
4《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
5拟投入客车属于新购的,应当提供道路运输车辆达标车型表 | |||||||||||
6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当提供《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 | |||||||||||
7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 | |||||||||||
8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 | |||||||||||
9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 |||||||||||
10所在单位的工作证明或者委托书 | |||||||||||
货运: | |||||||||||
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 | |||||||||||
2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 |||||||||||
3车辆证件(详见审批条件) | |||||||||||
4聘用或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详见审批条件) | |||||||||||
5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或者个体运输业户安全运营承诺书 | |||||||||||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
168 | 洱源县交通运输局 |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 |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申请书(项目计划文件、施工图设计审批文件,招标文件审批文件、项目前置审计报告、招投标报告、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监理合同、建筑施工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证明)等 | 办公地点受理 | 洱源县交通运输局 | 7日 | √ | √ | |
169 | 洱源县交通运输局 | 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审批 | 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 | 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项目计划文件)等 | 办公地点受理 | 洱源县交通运输局 | 20日 | √ | |
170 | 洱源县交通运输局 | 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审批 | 公路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 | 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含项目计划文件、初步设计文件审批)等 | 办公地点受理 | 洱源县交通运输局 | 20日 | √ | |
171 | 洱源县交通运输局 | 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等 | 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含交竣工合并质量鉴定报告)等 | 办公地点受理 | 洱源县交通运输局 | 90日 | √ | ||
172 | 洱源县林业和草原局 | 林业植物检疫 | 行政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修正)第二十二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规定林木种苗的检疫对象,划定疫区和保护区,对林木种苗进行检疫。 | 1、申请单位法人或申请人身份证明;2、植物检疫报检单;3、有效的产地检疫合格证;4、调运出省的须提供林业植物检疫要求书(电子签发)5、二次调运的须提交第一次调运 | 书面 | 第一受理地点:洱源县政务服务大厅林业窗口;最终受理地点:洱源县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局 | 法定办理时限15日、承诺时限10日 | √ |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1992年5月13日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植物检疫条例>的决定》修订发布)第三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 | |||||||||||
部门规章:《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林业部令第4号,1994年7月26日)第十四条:应实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及调运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必须经过检验,取得《植物检疫证书》 《植物检疫证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检机构按规定格式统一印制。 | |||||||||||
173 | 洱源县林业和草原局 | 木材运输证的核发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从林区运出非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必须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部门核发的木材运输证。重点林区的木材运输证,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其他木材运输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 1.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 | 现场受理 | 洱源县林业和草原局 | 3个工作日 | √ | ||
2、检疫证明; | |||||||||||
174 | 洱源县林业和草原局 | 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核发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除森林法已有明确规定的外,林木采伐许可证按照下列规定权限核发:(一)县属国有林场,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所属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三)重点林区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 1、林权所有者提交林木采伐申请书。 | 现场受理 | 洱源县林业和草原局 | 7个工作日 | √ | ||
2、集体林木的采伐应提供会议记录和参会人员名单。 | |||||||||||
3、申请采伐的林木权属证明材料。 | |||||||||||
4、采伐蓄积在5立方米以上的单位或个人应提供采伐作业设计。 | |||||||||||
175 | 洱源县林业和草原局 | 征收、占用林地审核和审批 | 征收、占用林地审核和审批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 1、使用林地单位书面申请及申请者身份证明或法人文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2、项目批准文件。3、使用林地申请表。4、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 现场受理 | 洱源县林业和草原局 | 7个工作日 | √ | |
176 | 洱源县林业和草原局 | 征收、占用林地审核和审批 | 临时占用林地审核和审批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 1、使用林地单位书面申请及申请者身份证明或法人文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2、项目批准文件。3、使用林地申请表。4、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临时占用林地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实施方案。 | 现场受理 | 洱源县林业和草原局 | 7个工作日 | √ | |
177 | 洱源县民政局 |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批 | 行政给付 | 行政法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令第271号) | 申请书 、申请家庭经济状况信息表、审批表、入户调查表、评议资料、公示资料、身份证复印件、户口册复印件、户主银行卡(折)复印件 | 窗口受理 | 各镇乡人民政府 | 60天 | √ | ||
178 | 洱源县民政局 | 农村五保供养审批 | 行政给付 | 省政府规章:《云南省农村五保供养实施办法》 | 申请书、申请家庭经济状况信息表、审批表、入户调查表、评议资料、公示资料、身份证复印件、户口册复印件、户主银行卡(折)复印件、生活自理能力评估表、监护人供养协议 | 窗口受理 | 各镇乡人民政府 | 30天 | √ | ||
179 | 洱源县民政局 | 临时救助资金发放 | 行政给付 |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四十七条:国家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 | 书面申请书、大理州城市(农村)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身份证和银行卡(折)复印件、公示资料、其他困难证明材料 | 窗口受理 | 各镇乡人民政府 | 30天 | √ | ||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全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5〕52号)全文。 | |||||||||||
180 | 洱源县民政局 |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 | 行政给付 | 行政法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2003年8月1日国务院令第381号) | 提供身份证或户口本 | 窗口受理 | 洱源县救助站 | 当天 | √ | ||
181 | 洱源县民政局 | 孤儿生活保障金发放 | 行政给付 |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0〕161号)全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 申请书、申请人提交父母死亡注销证明或失踪、无抚养能力证明 | 窗口受理 | 县民政局社会事务股 | 10个工作日 | √ | ||
182 | 洱源县民政局 | 80周岁以上高龄老年人保健补助 | 行政给付 | 规范性文件:《云南省民政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80周岁以上老年人保健补助和百岁老年人长寿补助发放工作>的通知》(云民办〔2009〕12号),一、高龄老人生活补贴发放的范围:按照《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有关规定,根据省政府2008年第十四次常务会议决定,从2009年1月起,全省对100周岁以上老年人发放长寿补助,对80周岁以上不满100周岁的老年人发放保健补助,补助标准省级不做统一规定,由各地根据相关政策结合当地财力自行确定。省级根据州(市)财政困难程度给予适当补助。 | 一、本人办理所需材料 | 窗口受理 | 各镇乡人民政府 | 当天 | √ | ||
1.身份证及复印件(1份);2.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1份);3.近期免冠半寸(5分)彩色照片2张。 | |||||||||||
二、由代办人或代领人申请办理所需资料: | |||||||||||
1.老年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1份);2.老年人的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1份);3.老年人的近期免冠半寸(5分)彩色照片两张;4.代办人及代领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5.由老年人本人签字认可的授权委托书。 | |||||||||||
183 | 洱源县民政局 | 婚姻登记 | 结婚、离婚 | 行政确认 | 行政法规:《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387号)第二条第一款: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 | 1、结婚: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双方合影2寸照片3张,双方亲自到场。 2、离婚 :身份证、户口簿原件、结婚证原件、双方提供单人照片大1寸两张、离婚申请书、协议书,双方亲自到场。 | 窗口受理 | 洱源县政务服务大厅 | 当天 | √ | |
184 | 洱源县民政局 | 公墓变更(名称、建设地址)确认 | 农村公益性公墓 | 行政确认 | 省政府规章:《云南省公墓管理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44号)第十二条 更改公墓名称以及扩大公墓用地,按照本规定有关建立公墓的程序规定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公墓不准另选地址设立分公墓或者分墓区。 | 1.公墓变更申请书; | 窗口受理 | 社会事务股 | 10个工作日 | √ | |
2.建立公益性公墓的申请及可行性报告: | |||||||||||
3.乡镇人民政府的审核意见; | |||||||||||
4.公益性墓地规划设计等其他相关材料; | |||||||||||
185 | 洱源县民政局 |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殡仪服务站、骨灰堂、农村公益性墓地审批 | 行政许可 | 行政法规:《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7月11日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1997年7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5号发布;根据2012年1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8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省政府规章:《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2003年7月31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规范性文件:云南省民政厅《关于规范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 | 1.农村公益性墓地建设《申请报告书》; | 窗口受理 | 社会事务股 | 5个工作日 | √ | ||
2.可行性报告: | |||||||||||
3.规划部门批复文件: | |||||||||||
4.国土资源、林业等相关部门的审查意见: | |||||||||||
5.地籍证明,筹建墓地的位置、地形地貌图; | |||||||||||
6.其它相关材料 | |||||||||||
186 | 洱源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 公民民族成份变更初审 | 服务事项 | 《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 | 1.书面申请书(由民族事务部门提供样表); | 及时办理 | 洱源县宁新路1号(洱源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 工作日: 上午:8:30—11:30; 下午:14:30—17:30 | √ | ||
2.申请变更人的居民户口簿; | |||||||||||
3.申请变更人的居民身份证(已持有的需提供); | |||||||||||
4.申请变更人生父、母的居民户口簿(随生父或生母变更时提供); | |||||||||||
5.申请变更人生父、母的居民户身份证(随生父或生母变更时提供); | |||||||||||
6.申请变更人生父(母)与继父(母)的居民户口簿(随继父或继母变更时提供); | |||||||||||
7.申请变更人生父(母)与继父(母)的居民户身份证(随继父或继母变更时提供); | |||||||||||
8.申请变更人养父、母的居民户口簿(随养父或养母变更时提供); | |||||||||||
9.申请变更人养父、母的居民户身份证(随养父或养母变更时提供); | |||||||||||
10.申请变更人生父、母离婚证或一方死亡证明(随生父或生母变更时提供); | |||||||||||
11.申请变更人生父、母离婚扶养协议(随生父或生母变更时提供); | |||||||||||
12.申请变更人生父(母)与继父(母)的结婚证(随继父或继母变更时提供); | |||||||||||
13.收养登记证(随养父或养母变更时提供); | |||||||||||
14.出生医学证明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曾经同户籍关系证明(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父母子女关系时提供); | |||||||||||
15.亲子鉴定证明(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父母子女关系,且无出生医学证明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曾经同户籍关系证明时提供); | |||||||||||
16.云南省公民变更民族成份审批表(由民族事务部门提供样表)。 | |||||||||||
187 | 洱源县农业农村局(洱源县畜牧兽医局) |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 行政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二十二条: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个人,应当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申请取得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报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依法决定是否发给生产经营许可证。 | 1.《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报告书和申请表(提供畜禽养殖代码):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2.种畜禽场基本情况调查表:复印件1份; 3.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证明文件应合法、有效):原件(查验)、复印件1份; 4.工商营业执照:原件(查验)、复印件1份; 5.种畜禽来源证明相关材料(证明文件应合法、有效):原件(查验)、复印件1份; | 现场窗口提交 | 洱源县茈碧湖镇腾飞路15号 | 10个工作日 | √ | ||
其他种畜禽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发放,具体审核发放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 6.其他按规定必须提供的材料:原件(查验)、复印件1份。 | ||||||||||
2、《云南省种畜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办法》(云政办发﹝2008﹞102号)2015年《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7号》修订:第三条: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个人、应当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 |||||||||||
188 | 洱源县农业农村局(洱源县畜牧兽医局) | 生鲜乳收购许可证 | 行政许可 | 《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其他工作。《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生鲜乳收购站应当由取得工商登记的乳制品生产企业、奶畜养殖场、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开办,并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颁发的生鲜乳收购许可证:1、符合生鲜乳收购站建设规划布局;2、有符合环保和卫生要求的收购场所;3、有与收奶量相适应的冷却、冷藏、保鲜设施和低温运输设备;4、有与检测项目相适应的化验、计量、检测仪器设备;5、有经培训合格并持有有效健康证明的从业人员;6、有卫生管理和质量安全保障制度。 | (一)开办生鲜乳收购站申请; | 现场受理 | 洱源县茈碧湖镇腾飞路15号 | 20个工作日 | √ | ||
(二)生鲜乳收购站平面图和周围环境示意图; | |||||||||||
(三)冷却、冷藏、保鲜设施和低温运输设备清单; | |||||||||||
(四)化验、计量、检测仪器设备清单; | |||||||||||
(五)开办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协议书; | |||||||||||
(六)从业人员的培训证明和有效的健康证明; | |||||||||||
(七)卫生管理和质量安全保障制度。 | |||||||||||
189 | 洱源县农业农村局(洱源县畜牧兽医局) | 生鲜乳准运证明 | 行政许可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生鲜乳运输车辆应当取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核发的生鲜乳准运证明。 | (一)生鲜乳准运证书面申请; | 现场受理 | 洱源县茈碧湖镇腾飞路15号 | 5个工作日 | √ | ||
《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运输生鲜乳的车辆应当取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核发的生鲜乳准运证明。无生鲜乳准运证明的车辆,不得从事生鲜乳运输。 | (二)车辆所有人身份证复印件; | ||||||||||
(三)驾驶员身份证、驾驶证,行车证复印件; | |||||||||||
(四)车辆所有人、驾驶员健康证复印件; | |||||||||||
(五)车辆及运输罐近期照片; | |||||||||||
(六)经运奶站《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复印件。 | |||||||||||
190 | 洱源县农业农村局(洱源县畜牧兽医局) |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九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1、场所的位置与居民生活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的距离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2、生产区封闭隔离,工程设计和工艺流程符合动物防疫要求;3、有相应的污水、污物、病死动物、染疫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和清洗消毒设施设备;4、有为其服务的动物防疫技术人员;5、有完善的动物防疫制度;6、具备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动物防疫条件。第二十条 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需要办理工商登记的,申请人凭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名称、场(厂)址等事项。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具备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二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第三条 农业部主管全国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条件监督执法工作。 | (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申请表; | 现场受理 | 洱源县茈碧湖镇腾飞路15号 | 20个工作日 | √ | ||
(二)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健康证复印件; | |||||||||||
(三)所有员工健康证复印件; | |||||||||||
(四)养殖动物种类的免疫程序1份; | |||||||||||
(五)场所地理位置图、各功能区布局平面图; | |||||||||||
(六)设施设备清单1份(与生产场所和配套生产设施); | |||||||||||
(七)管理制度文本1份(包括:①、免疫制度;②、疫情报告制度;③、消毒制度;④、用药制度;⑤、检疫申报制度;⑥、养殖档案制度;⑦、畜禽标识制度;⑧、动物无害化处理制度); | |||||||||||
(八)人员情况表; | |||||||||||
(九)驻场兽医相关资质材料、身份证及健康证复印件; | |||||||||||
(十)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登记表复印件。 | |||||||||||
191 | 洱源县农业农村局(洱源县畜牧兽医局) | 动物诊疗许可证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一条 设立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诊疗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凭动物诊疗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四条 国家实行动物诊疗许可制度。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并在规定的诊疗活动范围内开展动物诊疗活动 | (一)动物诊疗许可证申请表;(二)动物诊疗场所地理方位图、室内平面图和各功能区布局图;(三)动物诊疗场所使用权证明;(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五)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六)设施设备清单; | 现场受理 | 洱源县茈碧湖镇腾飞路15号 | 20个工作日 | √ | ||
(七)管理制度文本; | |||||||||||
(八)执业兽医和服务人员的健康证明材料。 | |||||||||||
192 | 洱源县农业农村局(洱源县畜牧兽医局) | 兽药经营许可证 | 行政许可 | 《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2、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3、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4、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凭兽药经营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三十四条 兽药经营企业经营兽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易制毒化学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还应当遵守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第三十五条 动物防疫机构依法从事兽药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本规范。第三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规范,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农业部备案。第三十七条 本规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本规范施行前已开办的兽药经营企业,应当自本规范施行之日起24个月内达到本规范的要求,并依法申领兽药经营许可证。《云南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云南省境内的兽药经营企业。第六十一条 本细则中兽药经营企业的性质,包括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第六十二条 本细则涉及的兽药经营范围包括以下类别:兽用化学药品、中药制剂、生化药品、外用杀虫剂、消毒剂、原料药、中药材(中药饮片)、特殊药品(兽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易制毒化学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以及兽用生物制品等。第六十三条 本细则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本细则施行前已开办的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在2012年3月1日前达到本细则的要求,并依法申领兽药经营许可证。 | (一)《云南省兽药GSP检查验收申请书》;(二)兽药经营企业人员情况一览表;(三)企业质量组织、机构的设置与职能框图;(四)企业实施《云南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情况的自查报告;(五)《兽药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六)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七)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等人员的学历证书或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八)经营场所和仓库的平面布局图;(九)经营场所和仓库的使用证明复印件; | 现场受理 | 洱源县茈碧湖镇腾飞路15号 | 30个工作日 | √ | ||
(十)主要设施设备及其图片和说明;(十一)兽药经营质量管理文件(电子版);(十二)兽药记录样表;(十三)己销售或拟销售兽药、原料药生产企业的《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GMP证书》和产品批准文号复印件;(十四)进口代理商的《兽药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和进口兽药的《进口兽药注册证书》复印件;(十五)与生产企业签订的非国家强制免疫兽用生物制品代理销售合同复印件(合同上应注明销售的品种);(十六)与进口代理商签订的兽药经销合同复印件(合同上应注明经销的兽药品种) ,以及该进口代理商是境外企业在国内指定的唯一进口代理商的证明文件。 | |||||||||||
193 | 洱源县农业农村局(洱源县畜牧兽医局) | 在地方媒体兽药广告审批 | 行政许可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 新办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一)兽药广告审查申请表;(二)生产者的营业执照副本以及其它生产、经营资格的证明文件(复印件);(三)农牧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文件(复印件);(四)省级兽药监察所近期(三个月内)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单(复印件);(五)经农牧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发布的兽药质量标准,产品说明书(复印件);(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及其他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异地发布广告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一)兽药广告审查申请表;(二)所在地农牧行政管理机关的批准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 现场受理 | 洱源县茈碧湖镇腾飞路15号 | 20个工作日 | √ | ||
(二)《兽药管理条例》、国家有关兽药管理的规定及兽药技术标准; | |||||||||||
(三)国家有关广告管理的法规及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制定的广告审查标准 | |||||||||||
194 | 洱源县农业农村局(洱源县畜牧兽医局) |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核发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主席令12届第24号)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第四十一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具体实施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官方兽医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制定。本法所称官方兽医,是指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并经兽医主管部门任命的,负责出具检疫等证明的国家兽医工作人员。第四十五条:“输入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动物、动物产品,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的,方可进入;检疫所需费用纳入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6号)第三条 农业部主管全国动物检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检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及其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派官方兽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可以根据检疫工作需要,指定兽医专业人员协助官方兽医实施动物检疫。 | 1、检疫申报单;2、申报人身份证明;3、强制免疫病种的免疫证明(外来动物一并提供原始检疫证明)4、养殖档案(现场备查);5、实验室疫病检测报告(农业农村部规定进行必要的实验室疫病检测的)6、动物产品的原始检疫证明(真实有效,证物相符);7、分销换证动物产品的基本信息登记表、出入库台账、违禁药物检测报告(检疫现场备查)。 | 现场受理 | 洱源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及各镇乡畜牧兽医站(检疫申报点) | 1、出售、运输动物产品和供屠宰、继续饲养的动物,应当提前3天申报检疫。2、出售、运输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卵、胚胎、种蛋,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应当提前15天申报检疫。3、合法捕获野生动物的,应当在捕获后3天内向捕获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4、屠宰动物的,应当提前6小时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5.因生产生活特殊需要出售、调运和携带动物或者动物产品的,随报随检。 | √ | ||
受理时限:动物检疫申报点原则上严格按照当地国家机关单位规定的上班时间安排工作人员值班和实施检疫工作。有特殊需要的,经兽医主管局同意可以根据当地实际调整上班时间。 | |||||||||||
195 | 洱源县农业农村局 | 农药经营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行政法规:《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7号)第二十四条:“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农药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 | (一)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 现场办理 | 洱源县便民服务中心农业窗口 | 20个工作日 | √ | ||
部门规章:《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7年第5号)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农药的,应当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 | (二)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声明;(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经营人员的学历或者培训证明; (五)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所有权或者租赁证明材料;(六)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地址、面积、平面图等说明材料及照片;(七)计算机管理系统、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设备、安全防护、仓储防护、仓储设施等清单及照片; (八)有关管理制度的其他材料;(九)受理机关规定的其他材料 | ||||||||||
196 | 洱源县农业农村局 | 农药广告审查 | 无 | 行政许可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第四十七条:广告主申请广告审查,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向广告审查机关提交有关证明文件。广告审查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作出审查决定,并应当将审查批准文件抄送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广告审查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批准的广告。 | (一)申请审查境内生产的农药的广告,应当填写《农药广告审查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文件:1、农药生产者和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其他生产、经营资格的证明文件;2、农药生产许可证或准产证;3、农药登记证、产品标准号、农药产品标签; | 现场办理 | 洱源县茈碧湖镇腾飞路15号 | 10个工作日 | √ | |
部门规章: 《农药广告审查办法》1998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农业部令第88号)第四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同级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的指导下,对农药广告进行审查。 第五条:通过重点媒介发布的农药广告和境外生产的农药的广告,需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农药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后,方可发布。其他农药广告,需经广告主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异地发布,须向广告发布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发布。 | 4、法律、法规规定的及其他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文件。(二)申请审查境外生产的农药的广告,应当填写《农药广告审查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文件及相应的中文译本: |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权责清单事项的通知》(大政发〔2018〕35号)附件第15项下放县级。 | 1、农药生产者和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生产、经营资格的证明文件; | ||||||||||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农药登记证、农药产品标签; | |||||||||||
3、法律、法规规定的及其他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文件。 | |||||||||||
提供本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复印件,需由原出证机关签章或者出具所在国(地区)公证机关的证明文件。 | |||||||||||
197 | 洱源县农业农村局 | 农业植物及产品调运检疫和植物检疫证书签发 | 农业植物调运检疫证书办理 | 行政许可 | 行政法规:《植物检疫条例》(国务院令第687号)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间调运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必须经过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的,调入单位必须事先征得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同意,并向调出单位提出检疫要求;调出单位必须根据该检疫要求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申请检疫。对调入的植物和植物产品,调入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查验检疫证书,必要时可以复检。” | 1、提交《调运检疫申请书》 | 现场办理或网络申报 | 洱源县植保植检站 | 在检疫合格3日内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 √ | |
部门规章:《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令2007年第6号修订)第六条第一款:省间调运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及其他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由省级植物检疫机构及其授权的地(市)、县级植物检疫机构签发植物检疫证书;省内种子、苗木及其他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调运,由地(市)、县级植物检疫机构签发检疫证书。 | 2、申请人的姓名、地址、联系方式 | ||||||||||
3、调运发货方、收货方的详细情况,调运品种、数量、调运方式等; | |||||||||||
198 | 洱源县农业农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六条,《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云南省渔业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 (一)申请书(二)申请人及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三)养殖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四)承包合同证原件及复印件(五)水产苗种生产许查证申请表(六)水质检测报告 (七)亲鱼调拨清单(或调拨合同)(八)技术人员有关技术资格证书记处产场地平面示意图 (十)生产仪器清单 (十一)生产规章制度 (十二)生产单位基本情况汇报 (十三)如法人和组织还需要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 书面受理 | 洱源县水产技术推广站 | 30个工作日 | √ | ||
199 | 洱源县农业农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捕捞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云南省渔业条例》 | (一)申请书(二)申请表(三)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及渔业船舶登记证书件(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五)当地村委会证明书(六)法人和组织还需要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 书面受理 | 洱源县水产技术推广站 | 30个工作日 | √ | ||
200 | 洱源县农业农村局 | 水产养殖证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对水域利用的统一安排,可以将规划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面、滩涂,确定给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从事养殖生产,核发养殖使用证,确认使用权。 | (一)申请书(二)申请表(三)养殖水域合法使用证明材料(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五)当地村委会证明书 | 书面受理 | 洱源县水产技术推广站 | 30个工作日 | √ | ||
201 | 洱源县农业农村局 |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核发 | 初次申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 1、身份证复印件; 2、身体条件证明; 3、证件照片 | 窗口 | 洱源县农机管理站 | 1个工作日 | √ | |
202 | 洱源县农业农村局 |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培训机构审批 | 行政许可 |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2.教学场所使用权证明及其平面图;3.教学设备清单;4.教学和财务人员身份及其资质证明;5.组织管理制度;6.生源预测情况. | 现场评审 | 洱源县农机管理站 | 20个工作日 | √ | |||
《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41号)第二条 农业部负责全国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工作。 | |||||||||||
203 | 洱源县 | 洱源县经济林木(果)权证登记办理 | 其他行 | 规范性文件:1、《洱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洱源县开展经济林木(果)权证核发及抵押贷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洱政办发〔2013〕25号)全文。 | 1、洱源县经济林木(果)现状调查表 | 各镇乡农业站现场窗口提交录入经济林木(果)权证管理系统 | 洱源县园艺站办公室 | 批量办理每年8月份统一办理一批 | √ | ||
农业农 | 政职权 | 2、洱源县经济林木(果)权属登记表 | 县农业农村局县园艺站审核通过制证发证 | ||||||||
村局 | 3、镇乡村委会村民小组对经济林木(果)权证核发前相关数据及内容公示 | ||||||||||
4、个人申请书一份 | |||||||||||
5、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户口册复印件一份 | |||||||||||
6、继承或遗赠协议一份,并经乡镇司法部门鉴定证明,继承或遗赠双方身份复印件或户口册复印件一份 | |||||||||||
7、遗失补办的还应提交:①初始登记的摸底调查表、申请登记表各一份;②由乡镇农业站出具的遗失作废公告一份(公告期不能少于天) | |||||||||||
③、在大理日报上登报作废公告一份 | |||||||||||
④补(换)《经济林木(果)权证》申请表一份 | |||||||||||
204 | 洱源县农业农村局 | 乡村兽医登记证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七条 乡村兽医服务人员可以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制定。《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第四条 农业部主管全国乡村兽医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兽医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兽医监督执法工作。第六条 国家实行乡村兽医登记制度。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乡村兽医登记:1、取得中等以上兽医、畜牧(畜牧兽医)、中兽医(民族兽医)或水产养殖专业学历的;2、取得中级以上动物疫病防治员、水生动物病害防治员职业技能鉴定证书的;3、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服务连续5年以上的;4、经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培训合格的。 | (一)乡村兽医登记申请表; | 现场受理 | 洱源县茈碧湖镇腾飞路15号 | 20个工作日 | √ | ||
(二)学历证明、职业技能鉴定书、培训合格证书及其复印件或乡镇畜牧兽医站出具的从业年限证明; | |||||||||||
(三)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 |||||||||||
(四)申请人无人畜共患传染病健康证明及其复印件。 | |||||||||||
205 | 洱源县农业农村局 | 执业兽医注册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四条 国家实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制度。具有兽医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可以申请参加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考试合格的,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颁发执业兽医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的,还应当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注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和注册办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商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制定。《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应当向注册机关申请兽医执业注册;取得执业助理兽医师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辅助活动的,应当向注册机关备案。 | (一)注册申请表或者备案表; | 现场受理 | 洱源县茈碧湖镇腾飞路15号 | 20个工作日 | √ | ||
(二)执业兽医资格证书及其复印件 ; | |||||||||||
(三)医疗机构出具的六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证明; | |||||||||||
(四)身份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 ; | |||||||||||
(五)开办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协议书; | |||||||||||
(六)动物诊疗机构聘用证明及其复印件;申请人是动物诊疗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提供动物诊疗许可证复印件。 | |||||||||||
206 | 洱源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 种畜禽及乳用动物调运检疫审批 | 行政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一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第四十二条: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应当及时指派官方兽医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现场检疫;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实施现场检疫的官方兽医应当在检疫证明、检疫标志上签字或者盖章,并对检疫结论负责。第四十六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应当向输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并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取得检疫证明。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的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引进的乳用动物、种用动物进行隔离观察。 | (一)如实填写好并有调入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签字同意引种的《云南省种畜禽调运检疫申请表》;如实填写好并有调入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签字同意引种的《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申报书)》、《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 | 现场受理 | 洱源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 20个工作日 | √ | ||
部门规章:《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6号)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检疫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第五条:国家对动物检疫实行报检制度。动物、动物产品在出售或者调出离开产地前,货主必须向所在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提前报检。 | (二)调入地州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签字同意引种的《云南省引种畜(禽)审批(备案)表》;调入地省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签字同意引种的《云南省引种畜(禽)审批(备案)表》; | ||||||||||
(三)调出地养殖场及产地的相关材料:《动物防疫合格证》、《营业执照》、《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等证照复印件和由调出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非疫区证明;调出地养殖场及产地的相关材料:《动物防疫合格证》、《营业执照》、《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等证照复印件和由调出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非疫区证明。 | |||||||||||
207 | 洱源县农业农村局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已由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5年11月4日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第三十一条: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审核。第三十一条:本法第三十一条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核发。方性法规:《云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已由2008年3月28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一条: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由种子管理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审查后,报有审批权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一个品种一个许可证的原则核发。 第二十四条: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管理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审查后,报有审批权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 1、县级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单位性质、股权结构等基本情况,公司章程、营业执照复印件,设立分支机构、委托生产种子、委托代销种子以及以购销方式销售种子等情况说明;3、种子生产、加工贮藏、检验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情况及其企业缴纳的社保证明复印件,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其种业从业简历;4、种子检验室、加工厂房、仓库和其他设施的自有产权或自有资产的证明材料;办公场所自有产权证明复印件或租赁合同;种子检验、加工等设备清单和购置发票复印件;相关设施设备的情况说明及实景照片;5、品种审定证书复印件;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种子的,提交植物新品种权证书复印件及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6、委托种子生产合同复印件或自行组织种子生产的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7、种子生产地点检疫证明; | 窗口受理 | 腾飞路5号(洱源县种子管理工作站) | 10个工作日 | √ | ||
208 | 洱源县农业农村局 |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核发 |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转入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 1、身份证复印件; 2、纸质档案; 3、证件照片 | 窗口 | 洱源县农机管理站 | 1个工作日 | √ | |
209 | 洱源县农业农村局 |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核发 |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转出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 1、身份证复印件; 2 、驾驶证 | 窗口 | 洱源县农机管理站 | 1个工作日 | √ | |
210 | 洱源县农业农村局 |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核发 | 补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 | 行政许可 | 《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联合收割机驾驶证记载的内容变化、损毁无法辨认或者遗失的,应当申请换发或者补发驾驶证。申请时,应当提交申请表和身份证明;遗失的,还应当提交遗失的书面声明。农机监理机构经对驾驶人的违章和事故情况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在3日内换发驾驶证,并收回原驾驶证。” | 1、身份证复印件; 2、 身体条件证明; 3、证件照片 | 窗口 | 洱源县农机管理站 | 1个工作日 | √ | |
《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二十九条:“拖拉机驾驶证遗失的,驾驶人应当向拖拉机驾驶证核发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补发。” | |||||||||||
211 | 洱源县农业农村局 |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核发 | 注销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 | 行政许可 | 《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三十一条:“拖拉机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机监理机构应当注销其拖拉机驾驶证:(一)死亡的;(二)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拖拉机的;(三)提出注销申请的;(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提出注销申请的;(五)超过拖拉机驾驶证有效期1年以上未换证的;(六)年龄在60周岁以上,2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七)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八)拖拉机驾驶证依法被吊销或者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的。有前款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未收回拖拉机驾驶证的,应当公告拖拉机驾驶证作废。” | 1、身份证复印件; 2、 驾驶证 。 | 窗口 | 洱源县农机管理站 | 1个工作日 | √ | |
《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第一条:“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机监理机构应当注销其驾驶证:(一)申请注销的;(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提出注销申请的;(三)死亡的;(四)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联合收割机的;(五)驾驶证有效期超过1年以上未换证的;(六)年龄在60周岁以上,2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七)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八)驾驶证依法被吊销或者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的。有前款情形之一,未收回驾驶证的,应当公告驾驶证作废。 ” | |||||||||||
212 | 洱源县农业农村局 |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审验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二条本规定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 1、身份证复印件; 2 、身体条件证明; 3、证件照片 ;4、驾驶证 | 窗口 | 洱源县农机管理站 | 1个工作日 | √ | ||
213 | 洱源县农业农村局 |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8.83千瓦及以上农业动力机械牌证核发 |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注册登记 | 行政许可 | 《云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六条:“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和8.83千瓦以上的农业动力机械实行牌证管理。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所有者应当自取得所有权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地县级农机监理机构办理报户手续,领取号牌、行驶证、准用证后,方可使用。” | 1、身份证复印件; 2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来历证明原件 ; 3、出厂合格证; 4、保险凭证 | 窗口 | 洱源县农机管理站 | 1个工作日 | √ | |
《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第六条:“联合收割机应当经农机监理机构登记并领取号牌、行驶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 |||||||||||
214 | 洱源县农业农村局 |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8.83千瓦及以上农业动力机械牌证核发 |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变更登记 | 行政许可 | 《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变更登记:(一)改变机身颜色的;(二)更换发动机的;(三)因质量有问题,制造厂更换整机的。” | 1、身份证复印件;2、农业机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行驶证、登记证书; 3、 交验农业机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4、 变更事项来历证明材料; 5、保险凭证 | 窗口 | 洱源县农机管理站 | 1个工作日 | √ | |
215 | 洱源县农业农村局 |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8.83千瓦及以上农业动力机械牌证核发 |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补领号牌 | 行政许可 | 《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第六条:“联合收割机应当经农机监理机构登记并领取号牌、行驶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 1、身份证复印件;2、农业机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行驶证、登记证书 | 窗口 | 洱源县农机管理站 | 1个工作日 | √ | |
216 | 洱源县农业农村局 |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8.83千瓦及以上农业动力机械牌证核发 |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补领行驶证 | 行政许可 | 《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第六条:“联合收割机应当经农机监理机构登记并领取号牌、行驶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 1、身份证复印件;2、农业机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证书; 3、保险凭证 | 窗口 | 洱源县农机管理站 | 1个工作日 | √ | |
217 | 洱源县农业农村局 |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8.83千瓦及以上农业动力机械牌证核发 |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补领登记证书 | 行政许可 | 《云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和8.83千瓦以上的农业动力机械实行牌证管理。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所有者应当自取得所有权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地县级农机监理机构办理报户手续,领取号牌、行驶证、准用证后,方可使用。《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第六条联合收割机应当经农机监理机构登记并领取号牌、行驶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 1、身份证复印件; 2、保险凭证 | 窗口 | 洱源县农机管理站 | 1个工作日 | √ | |
218 | 洱源县农业农村局 |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8.83千瓦及以上农业动力机械牌证核发 |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转入 | 行政许可 | 《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第十条:“联合收割机所有人住所迁出农机监理机构管辖区域的,应当向登记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行驶证和身份证明。迁出地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核发临时行驶号牌,收回原号牌、行驶证,将档案密封交所有人。联合收割机所有人应当携带档案,于90日内到迁入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转入,并提交身份证明,交验联合收割机。迁入地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重新核发号牌、行驶证。” | 1、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纸质档案行驶证; 2 交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 3、保险凭证 | 窗口 | 洱源县农机管理站 | 1个工作日 | √ | |
219 | 洱源县农业农村局 |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8.83千瓦及以上农业动力机械牌证核发 |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转出 | 行政许可 | 《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第十条:“联合收割机所有人住所迁出农机监理机构管辖区域的,应当向登记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行驶证和身份证明。迁出地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核发临时行驶号牌,收回原号牌、行驶证,将档案密封交所有人。联合收割机所有人应当携带档案,于90日内到迁入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转入,并提交身份证明,交验联合收割机。迁入地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重新核发号牌、行驶证。” | 1、身份证复印件;2、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行驶证、登记证书; 3、 交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 4、保险凭证 | 窗口 | 洱源县农机管理站 | 1个工作日 | √ | |
220 | 洱源县农业农村局 |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8.83千瓦及以上农业动力机械牌证核发 |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抵押登记 | 行政许可 | 《拖拉机登记规定》 第十六条:“农机监理机构办理抵押登记业务的具体事项为:登记审核岗审查抵押人(拖拉机所有人)和抵押权人提交的《拖拉机抵押/注销抵押登记申请表》、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拖拉机登记证书、依法订立的主合同和抵押合同。符合规定的,受理抵押登记申请,收存相关资料,向拖拉机所有人出具受理凭证。” | 1、所有人和抵押权人身份证复印件;2、农业机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行驶证、登记证书; 3、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4、交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 5、保险凭证 | 窗口 | 洱源县农机管理站 | 1个工作日 | √ | |
221 | 洱源县农业农村局 |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注销登记 | 行政许可 | 《拖拉机登记规定》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地的农机监理机构申请注销登记,填写申请表,提交身份证明,并交回号牌、行驶证、登记证书。(一)报废的;(二)灭失的;(三)所有人因其它原因申请注销的。 | 1、身份证复印件;2、农业机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行驶证、登记证书、号牌 | 窗口 | 洱源县农机管理站 | 1个工作日 | √ | ||
222 | 洱源县农业农村局 |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8.83千瓦及以上农业动力机械检验合格标志核发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 1、农业机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行驶证、登记证书; 2 交验农业机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 3、保险凭证 | 窗口 | 洱源县农机管理站 | 1个工作日 | √ | ||
223 | 洱源县农业农村局 | 重点保护的农作物天然种质资源采集、采伐审批 | 行政许可 | 1.《云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第十二条:因科研需要在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区(地)采集或者采伐种质资源的,应当经建立该保护区(地)的种子管理机构审核,报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1、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申请表; 2、法人资格证明;采集或采伐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书面说明(含采集、采伐的用途); 3、采集、采伐的具体地点;采集、采伐植物的名称和数量;采集的部位;恢复措施等; 4、提交用途证明、有关批准文件(1份); 5、因调控野生植物种群数量、结构的采集提交专家论证意见; 6、保护区、保护地、种质资源圃单位同意采集证明; 7、审核意见; | 窗口受理 | 腾飞路5号(洱源县种子管理站) | 10个工作日(补正材料、核查时间不计算在内) | √ | ||
经批准采集种质资源的利用情况应当报种子管理机构备案,种子管理机构对涉及的科研秘密,应当予以保密。 | |||||||||||
224 | 洱源县农业农村局 | 洱源县行政区域内向省外提供云南特有的农作物种质资源审批 | 行政许可 | 1.《云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第十三条:向省外提供云南特有的农作物种质资源,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逐级报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2.《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18〕28号):将向省外提供云南特有的农作物种质资源审批下放到州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 1、向省外提供云南特有的农作物种质资源审批表; 2、科研等特殊情况需要的证明材料; 3、法人资格证明 ; | 窗口受理 | 腾飞路5号(洱源县种子管理站) | 10个工作日(补正材料、核查时间不计算在内) | √ | ||
225 | 洱源县农业农村局 | 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的现场鉴定 | 行政确认 | 《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农业部令第28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现场鉴定是指农作物种子在大田种植后,因种子质量或者栽培、气候等原因,导致田间出苗、植株生长、作物产量、产品品质等受到影响,双方当事人对造成事故的原因或者损失程度存在分歧,为确定事故原因或(和)损失程度而进行的田间现场技术鉴定活动。第三条:现场鉴定由田间现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 1、鉴定申请书、说明鉴定的内容和理由; 2、提供相关材料。 | 现场提交 | 腾飞路5号(洱源县种子管理站) | 10个工作日(补正材料、核查时间不计算在内) | √ | ||
226 | 云南省洱源县气象局 |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 行政许可 | 行政法规: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78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实施机关: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 | 1.建设项目防雷设计简况表;2.防雷工程设计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资格证书; | 依法受理 | 洱源县气象局办公室 | 1.接收材料、受理:3个工作日;2.审核:10个工作日;3.证书送达:3个工作日。 | √ | √ |
2.《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第二十三条:“……对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应当就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征求气象主管机构的意见;对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进行竣工验收,应当同时验收雷电防护装置并有气象主管机构参加。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由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 | 3.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说明书、施工图设计图纸两套及其电子文档; |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气象条例》(1998年7月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2年5月修正)第二十七条:“……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施工监督、竣工验收以及防雷工程的技术服务工作,由当地气象主管部门授权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当地气象主管部门授权的单位可以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单位进行。” | 4.经规划部门批准的总平面图各两套(原件或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 ||||||||||
部门规章:1.《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2011年7月22日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第四条:下列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的防雷装置应当经过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二、三类防雷建筑物;(二)油库、气库、加油加气站、液化天然气、油(气)管道站场、阀室等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及设施;(三)邮电通信、交通运输、广播电视、医疗卫生、金融证券、文化教育、不可移动文物、体育、旅游、游乐场所等社会公共服务场所和设施以及各类电子信息系统;(四)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 5.建筑施工图及其电子文档; | ||||||||||
2.《中国气象局关于修改〈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决定》(2013年5月31日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十五条第一款:防雷装置的设计实行审核制度。第十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符合要求的,由负责审核的气象主管机构出具核准文件;不符合要求的,负责审核的气象主管机构提出整改要求,退回申请单位修改后重新申请设计审核。未经审核或者未取得核准文件的设计方案,不得交付施工。第十七条第一款:防雷装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装置的竣工验收。第十七条第二款:负责验收的气象主管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当根据具有相应资质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进行核实。符合要求的,由气象主管机构出具验收文件。不符合要求的,负责验收的气象主管机构提出整改要求,申请单位整改后重新申请竣工验收。未取得验收合格文件的防雷装置,不得投入使用。 | 6.结构施工图; | ||||||||||
7.其他与防雷建设有关的施工图(水、电、消防、煤气、金属构架大样、SPD安装等); | |||||||||||
8.工业建筑物应有生产工艺流程图、物料存储方式、危险品场所分布等资料; | |||||||||||
9.储罐材质、壁厚、储存物形态、储存工作压力数据等资料; | |||||||||||
10.防雷产品相关资料; | |||||||||||
11.经过初步设计的,提交《防雷装置初步设计核准书》; | |||||||||||
12.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认可的防雷专业技术机构出具的有关技术评价意见。 | |||||||||||
申请单位应将送审资料按统一规格装订成册,连同本表送气象主管机构审核。 | |||||||||||
227 | 云南省洱源县气象局 |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 | 行政许可 | 行政法规: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78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实施机关: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 |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防雷装置竣工验收报告 | 依法受理 | 洱源县气象局办公室 | .接收材料、受理:3个工作日;2.审核:10个工作日;3.证书送达:3个工作日。 | √ | |
2.《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第二十三条:“……对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应当就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征求气象主管机构的意见;对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进行竣工验收,应当同时验收雷电防护装置并有气象主管机构参加。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由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 |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气象条例》(1998年7月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2年5月修正)第二十七条:“……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施工监督、竣工验收以及防雷工程的技术服务工作,由当地气象主管部门授权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当地气象主管部门授权的单位可以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单位进行。” | |||||||||||
部门规章:1.《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2011年7月22日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第四条:下列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的防雷装置应当经过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二、三类防雷建筑物;(二)油库、气库、加油加气站、液化天然气、油(气)管道站场、阀室等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及设施;(三)邮电通信、交通运输、广播电视、医疗卫生、金融证券、文化教育、不可移动文物、体育、旅游、游乐场所等社会公共服务场所和设施以及各类电子信息系统;(四)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 |||||||||||
2.《中国气象局关于修改〈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决定》(2013年5月31日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十五条第一款:防雷装置的设计实行审核制度。第十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符合要求的,由负责审核的气象主管机构出具核准文件;不符合要求的,负责审核的气象主管机构提出整改要求,退回申请单位修改后重新申请设计审核。未经审核或者未取得核准文件的设计方案,不得交付施工。第十七条第一款:防雷装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装置的竣工验收。第十七条第二款:负责验收的气象主管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当根据具有相应资质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进行核实。符合要求的,由气象主管机构出具验收文件。不符合要求的,负责验收的气象主管机构提出整改要求,申请单位整改后重新申请竣工验收。未取得验收合格文件的防雷装置,不得投入使用。 | |||||||||||
228 | 云南省洱源县气象局 |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 | 无 | 行政许可 | 行政法规:1、《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第三十三条“进行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必须经设区的市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制定。 ” | 施放申请书、施放单位资质证 | 依法受理 | 洱源县气象局办公室 | 1.接收材料、受理:1个工作日;2.审核:1个工作日。 | √ | √ |
2.《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43项)(一)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117项)第79项“项目名称: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下放后实施机关:县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 | |||||||||||
部门规章:《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施放气球活动实行许可制度。施放气球单位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至少提前5天、施放系留气球至少提前3天向施放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县级气象主管机构(以下简称许可机构)提出申请,并按要求如实填写《施放气球作业申报表》,提供《施放气球资质证》原件及复印件等材料”。 | |||||||||||
规范性文件:《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简政放权取消和调整部分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政发〔2013〕44号) | |||||||||||
229 | 洱源县社会保险局 |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 公共服务 |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 | 1、参保人携带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及社会保障卡(残疾人、低保户、五保户等特殊群体应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到户籍所在地村(社区)提出参保申请,选择缴费档次,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以下简称《参保表》)。2、村(社区)协办员负责检查新参保人员的相关材料是否齐全,在符合条件的《参保表》上签字、加盖村(社区)公章,并将《参保表》、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其他相关材料,按镇乡规定时限一并上报镇乡社会保障服务中心。3、镇乡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负责对新参保人员的相关材料进行初审,无误后在《参保表》上签字、加盖公章,并于每月进行汇总填报《新参保人员花名册》,将《参保表》、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以及汇总《新参保花名册》等相关材料一并上报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股,并将新参保人员信息录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信息系统。4、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股根据新参保花名册在信息系统中做好信息复核后在《参保表》上签字、加盖公章,并及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参保人只需在村委会(社区)即可办理新参保。 | 现场窗口提交 | 各镇乡村(社区) | 5个工作日 | √ | ||
230 | 洱源县社会保险局 | 工伤保险 | 工伤保险待遇审核 | 公共服务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公布)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待遇"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四十六条"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履行下列职责:(四)按规定管理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五)按照规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 |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及劳动能力鉴定费:(1)《云南省工伤保险一次性待遇审核支付表》1份;(2)劳动能力鉴定费发票1份;(3)社保经办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2.伤残津贴及生活护理费待遇:(1)《云南省工伤保险一至四级待遇审核支付表》1份;(2)社保经办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3.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待遇、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及丧葬补助费待遇:(1)《云南省工伤保险一次性待遇审核支付表》1份;(2)社保经办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 现场窗口提交 | 洱源县茈碧湖镇文碧路社会保险局一楼工伤保险窗口 | 15个工作日 | √ | |
231 | 洱源县社会保险局 | 社会保险登记 | 单位参保登记 | 行政确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云南省社会保险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云社险﹝2004﹞27号)《社会保险费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 1、从事生产经营的缴费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非生产经营性单位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应当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2、参保单位需带《社会保险登记表》1份、单位法人代表的身份证、参保人员上月工资花名册1份、劳动合同登记名册1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情况表》。3、业务受理岗核准所申报材料的完整性,重点核准申报材料是否符合要求。4、 通过审核即可办理。 | 现场窗口提交 | 洱源县茈碧湖镇文碧路社会保险局一楼养老保险窗口 | 材料齐全,即时办结 | √ | |
232 | 洱源县社会保险局 | 社会保险登记 | 单位变更登记 | 行政确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云南省社会保险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云社险﹝2004﹞27号)《社会保险费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 1、缴费单位的单位名称、住所或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单位类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主管部门、隶属关系、开户银行账号发生变更时,应依法向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2、缴费单位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带《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和与单位变更信息相关的证明材料进行申请。3、受理人员检查填报资料是否完整、填报信息与证件资料是否一致、证件资料是否真实有效,审核通过即可办理。 | 现场窗口提交 | 洱源县茈碧湖镇文碧路社会保险局一楼养老保险窗口 | 材料齐全,即时办结 | √ | |
233 | 洱源县社会保险局 | 社会保险登记 | 单位注销登记 | 行政确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云南省社会保险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云社险﹝2004﹞28号)《社会保险费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 1、缴费单位发生解散、撤销、合并、改造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社会保险缴费义务时,应及时向原社会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2、缴费单位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或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带《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办理。3、受理人员检查填报资料是否完整、填报信息与证件资料是否一致、证件资料是否真实有效,审核通过即可办理。 | 现场窗口提交 | 洱源县茈碧湖镇文碧路社会保险局一楼养老保险窗口 | 材料齐全,即时办结 | √ | |
234 | 洱源县社会保险局 |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 参保人员关系转移接续(省内) | 公共服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文件全文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三个文件精神切实做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的通知》 (云人社发〔2010〕27号)文件全文 | 1、转出:参保人携带身份证到社保局停保即可办理。2.转入:参保人携带身份证、户口册(只需原参保地已停保且不欠费)即可办理。 | 现场窗口提交 | 洱源县茈碧湖镇文碧路社会保险局一楼养老保险窗口 | 材料齐全,即时办结 | √ | |
235 | 洱源县社会保险局 | 社会保险登记 | 个人参保登记 | 行政确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人社发﹝2016﹞15号)《社会保险费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 1、年满16周岁以上(不含全日制在校学生)至法定退休年龄,在云南省境内从事个体工商户、自谋职业者以及采取各种灵活就业方式就业的人员,经本人申请,可持本人身份证及户籍资料在户籍所在地或凭云南省《居住证》在居住地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2、受理人员检查填报资料是否完整、填报信息与证件资料是否一致、证件资料是否真实有效,审核通过即可办理。 | 现场窗口提交 | 洱源县茈碧湖镇文碧路社会保险局一楼养老保险窗口 | 材料齐全,即时办结 | √ | |
236 | 洱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就业、失业登记及申领《就业创业证》 | 行政确认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 身份证、户口簿、毕业证(大中专高校毕业生)复印件一份(交验原件),二寸近期免冠证件照两张 | 窗口受理 | 洱源县政务服务中心人社局服务窗口 | 3个工作日 | √ | ||
规范性文件:《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就业创业证管理办法的通知》(云人社发〔2015〕61号)全文。 | |||||||||||
237 | 洱源县商务局 | 加油站建设审批 | 新建、技改 | 行政审批 | 1.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2.云南省成品油分销体系五年发展规划。 | 1.符合当地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 2.具有长期、稳定的供油渠道、协议; 3.设计、施工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 | 书面 网络 | 洱源县 商务局 | 20个工作日 | √ | |
238 | 洱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子项1.内资企业设立登记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 非公司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1、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2、企业法人组织章程,3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主体资格证明,4、主管部门(出资人)的出资证明,5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6、住所使用证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批准的或企业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1、公司设立登记(备案)申请书,2、公司章程,3、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4、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5住所使用证明,6、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涉及发起人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1、《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2投资人身份证件复印件,3企业住所使用证明。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单业务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复印件。合伙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1、《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2、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4、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5、主要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报经批准的或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 网上、窗口 | 洱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 | 3个工作日内 | √ | |
239 | 洱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子项2.内资企业变更登记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 非公司企业变更登记提交材料:1、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2、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4、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公司设变更记提交材料: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2、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变更登记事项涉及公司章程修改的,提交该文件;其中股东变更登记无须提交该文件,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3、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4、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6、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提交材料:1、《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2、变更名称,应当向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名称超出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由登记机关向有该名称核准权的上级登记机关申报。变更投资人的,应提交转让协议书或法定继承文件,以及变更后投资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变更企业住所的,应提交变更后的住所使用证明,变更投资人姓名和居所的,提交投资人姓名和居所变更证明,变更后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变更经营范围的,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3、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合伙企业变更登记提交材料1、《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2、全体合伙人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3、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4、变更事项涉及修改合伙协议的,应当提交由全体合伙人签署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修改或补充的合伙协议,5、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变更事项须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6、涉及换照的且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7、备案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 网上、窗口 | 洱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 | 3个工作日内 | √ | |
240 | 洱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子项3.内资企业注销登记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 非公司企业注销登记提交材料: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2、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批准企业法人注销的文件,或者政府依法责令企业法人关闭的文件,或者人民法院对企业法人破产的裁定,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企业法人办理注销登记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4、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或者清算组织出具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或者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5、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6、企业法人公章。公司设注销记提交材料: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2、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作出解散的决议或者决定,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行政机关责令关闭或者公司被撤销的文件,3、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备案、确认的清算报告,4、国有独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其中,国务院确定的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还应当提交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复印件,5、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提交材料: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2、投资人或者清算人签署的清算报告,3、清算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为清算人的证明,4、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合伙企业注销登记提交材料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2、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合伙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作出的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合伙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的文件,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报告,4、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 网上、窗口 | 洱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 | 3个工作日内 | √ | |
241 | 洱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广告发布登记 | 广告发布登记 | 其他行政权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 1、广告发布登记申请表,2、媒体批准文件,3、法人资格证明文件,4、广告业务机构证明文件及其负责人任命文件,5广告从业人员和广告审查人员证明文件,6、场所使用证明 | 窗口 | 洱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 | 1个工作日内 | √ | |
242 | 洱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个体工商户注册、变更、注销登记 | 子项1.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 | 行政许可 | 《个体工商户条例》 | 1、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2、经营者身份证明,3、经营场所使用证明,4、申请登记经营范围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许可证书或者批准文件,5、委托代理人办理,提交《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 网上、窗口 | 洱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茈碧湖监管分局窗口、洱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三营监管分局窗口、洱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右所监管分局窗口、洱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凤羽监管分局窗口、洱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炼铁监管分局窗口 | 3个工作日内 | √ | |
243 | 洱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个体工商户注册、变更、注销登记 | 子项2.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 | 行政许可 | 《个体工商户条例》 | 1、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2、变更经营场所的,3、新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4、变更登记经营范围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许可证书或者批准文件,5、委托代理人办理,提交《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 网上、窗口 | 洱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茈碧湖监管分局窗口、洱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三营监管分局窗口、洱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右所监管分局窗口、洱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凤羽监管分局窗口、洱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炼铁监管分局窗口 | 3个工作日内 | √ | |
244 | 洱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个体工商户注册、变更、注销登记 | 子项3.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 | 行政许可 | 《个体工商户条例》 | 1、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2、委托代理人办理,提交《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3、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 网上、窗口 | 洱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茈碧湖监管分局窗口、洱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三营监管分局窗口、洱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右所监管分局窗口、洱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凤羽监管分局窗口、洱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炼铁监管分局窗口 | 3个工作日内 | √ | |
245 | 洱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子项1.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 |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1、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2、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3、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4、法定代表人、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事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5、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6、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成员名册和成员身份证明复印件,7、住所使用证明,8、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 网上、窗口 | 洱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 | 3个工作日内 | √ | |
246 | 洱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子项2.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登记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 | 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登记:1、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2、成员签名、盖章的变更大会纪要,3、修改后的章程,4、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6、农民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正、副本。 | 网上、窗口 | 洱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 | 3个工作日内 | √ | |
247 | 洱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子项3.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登记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 | 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记提交材料:1、《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登记申请书》2、成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作出解散的决议, 3、成员大会、农民专业合作社批准机关备案、确认的清算报告,4、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 网上、窗口 | 洱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 | 3个工作日内 | √ | |
248 | 洱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 其他行政权力 |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 | 1、按台(套)办理(1)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2)含有使用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明或者个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公民个人所有的特种设备);(3)特种设备产品合格证(含产品数据表、车用气瓶安装合格证明);(4)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证明(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使用前首次检验的特种备,应当提交使用前的首次检验报告);(5)机动车行驶证(适用于与机动车固定的移动式压力容器)、机动车登记证适用于与机动车固定的车用气瓶);(6)锅炉能效证明文件。2、按单位办理:(1)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2)含有使用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明;(3)监督检验、定期检验证明,(4)《压力管道基本信息汇总表——工业管道》《气瓶基本信息汇总表》。 | 纸质 | 洱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监督管理股 | 3个工作日内 | √ | ||
249 | 洱源县水务局 | 水资源费征收 | 行政征收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征收管理水资源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 无 | 现场办理 | 政务服务大厅 | √ | |||
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取水,是指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本条例所称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是指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以及水电站等。”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管理权限,负责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和监督。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十三条 “ 取水人应当依法缴纳水资源费。农业生产取水超过本省地方标准规定的用水限额的,取水人对超过部分应当缴纳水资源费。”第十四条“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省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制定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当遵循《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原则和下列要求: | |||||||||||
(一)从地表取水应当低于从地下取水; | |||||||||||
(二)从江河取水应当低于从湖泊取水; | |||||||||||
(三)从丰水区取水应当低于从缺水区取水; | |||||||||||
(四)农业生产取水应当低于工业、商业等其他行业取水; | |||||||||||
(五)粮食作物取水应当低于经济作物取水。” | |||||||||||
第十五条“取水人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年度取水计划或者用水定额取水。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的,对超出部分按照下列规定累进收取水资源费 | |||||||||||
(一)超计划或者超定额10%以下的部分,按照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1.5倍收取; | |||||||||||
(二)超计划或者超定额10%至30%的部分,按照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2倍收 | |||||||||||
(三)超计划或者超定额30%至50%的部分,按照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2.5倍收取; | |||||||||||
(四)超计划或者超定额50%以上的部分,按照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3倍收取。” | |||||||||||
第十六条“水资源费由取水审批机关负责征收。征收水资源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持有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使用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并接受其监督管理。” | |||||||||||
第十七条“水资源费按月征收,对月缴费额不足1000元的可以按季征收。取水人应当于每月(季)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取水审批机关报送实际取水量或者实际发电量。取水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确定水资源费缴纳数额并向取水人送达水资源费缴纳通知单和一般缴款书。 | |||||||||||
250 | 洱源县水务局 |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 | 行政征收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 水土保持行政许可 | 现场办理 | 洱源县水务局 | √ | |||
规范性文件:《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发改委、云南省水利厅、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关于转发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云财非税[2016年]89号)。开办生产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权限负责征收。 | |||||||||||
251 | 洱源县水务局 | 河道砂石资源费征收 | 行政征收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必须按照经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进行,并向河道主管机关缴纳管理费。收费的标准和计收办法由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制定。” | 河道采砂许可 | 现场办理 | 洱源县水务局 | √ | |||
规范性文件:《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水利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水财〔1990〕16号)第五条“河道采砂必须交纳河道采砂管理费”,第六条“河道采砂管理费的计收:(一)由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单位计收。”3、云南省物价局、财政厅、水利水电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水土流失防治费及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的征收标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价费发〔1997〕25号),第四条 收费标准。 | |||||||||||
252 | 洱源县水务局 |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 | 行政许可 | 行政法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第二条:“对于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水并需申请取水许可证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 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 | 现场办理 | 洱源县水务局 | 10个工作日 | √ | ||
行政法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第九条:“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由具有审查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有关专家和单位进行审查,并根据取水的急需程度适时提出审查意见。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审查意见是审批取水许可(预)申请的技术依据。 ” | |||||||||||
253 | 洱源县水务局 | 取水许可 | 行政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 | 行政许可申请书和申请,取水许可申请书、登记表,法人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及专家组审查意见,提供有关备案材料(属于备案项目的),取水工程验收报告书。 | 现场办理 | 洱源县水务局 | 10个工作日 | √ | ||
254 | 洱源县水务局 |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行政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行政许可申请书(含请示文件),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告表),行政许可代办委托书。 | 现场办理 | 洱源县水务局 | 13个工作日 | √ | ||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第八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应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地方立项的开发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下技术改造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由相应级别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由开发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文)。 | |||||||||||
255 | 洱源县水务局 |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验收材料的报备工作 | 行政许可 | 行政法规: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第三条:“开发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和水土保持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四条:“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经验收合格后,该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负责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水保〔2017〕365号、云水保〔2017〕97号规定,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权限,负责项目的水土保持设施的自主验收后的备案工作。 |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实行承诺制或备案制管理的项目,只需要提交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 | 现场办理 | 洱源县水务局 | 7个工作日 | √ | ||
256 | 洱源县水务局 | 河道采砂许可 | 行政许可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 河道采砂许可申请书,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批复文件,申请人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人授权委托书,采砂方案(附图),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的协调意见书或承诺书。 | 现场办理 | 洱源县水务局 | 8个工作日 | √ | ||
257 | 洱源县水务局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 | 行政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 行政许可申请书,项目建设依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河道范围内的工程建设方案,与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达成的协议或相关承诺函。 | 现场办理 | 洱源县水务局 | 8个工作日 | √ | ||
258 | 洱源县水务局 | 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 行政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三条:“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时,应当附具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 行政许可申请书,洪水影响评价审批请示文件,项目建设依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附图)或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工程建设方案(附图),与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达成的协议或相关承诺函。 | 现场办理 | 洱源县水务局 | 8个工作日 | √ | ||
259 | 洱源县水务局 | 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 行政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三条:“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时,应当附具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 行政许可申请书,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应提供与第三者达成的协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项目立项依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 现场办理 | 洱源县水务局 | 8个工作日 | √ | ||
260 | 洱源县水务局 | 水工程规划同意书核发 | 行政许可 | 行政法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第二条:“在江河、湖泊上新建、扩建以及改建并调整原有功能的水工程,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水工程,是指水库、拦河闸坝、引(调、提)水工程、堤防、水电站(含航运水电枢纽工程)等在江河、湖泊上开发、利用、控制、调配和保护水资源的各类工程。”第八条:“审查签署机关对受理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作出批准的决定,并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1.水工程建设规模、任务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的总体要求。2.建设规模等级(别)和标准符合《防洪标准》及其他有关技术和管理规定的要求。3.不影响其他水工程,或者有消除影响的补救措施。”第十一条:“审查签署机关应当自受理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建设单位。执行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审查期限内,但审查签署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告知建设单位。” | 行政许可申请书,项目建设依据,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与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达成的协议或相关承诺函。 | 现场办理 | 洱源县水务局 | 8个工作日 | √ | ||
261 | 洱源县水务局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 | 行政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二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灌溉、排涝、水土保持工作的领导,促进农业生产发展;在容易发生盐碱化和渍害的地区,应当采取措施,控制和降低地下水的水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成员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集体土地或者承包土地上投资兴建水工程设施的,按照谁投资建设谁管理和谁受益的原则,对水工程设施及其蓄水进行管理和合理使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初步设计审批申请函,初步设计报告及附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批复文件,移民安置规划报告及审核意见,资金筹措文件。 | 现场办理 | 洱源县水务局 | 10个工作日 | √ | ||
262 | 洱源县水务局 | 县(市)审批的水利基建项目设计内容变更的审批 | 行政许可 | 行政法规: 《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范》第六条第4款:“设计单位必须严格保证设计质量,承担初步设计的合同责任。初步设计文件经批准后,主要内容不得随意修改、变更,并作为项目建设实施的技术文件基础。如有重要修改、变更,须经原审批机关复审同意。” | 初步设计报告批复,初步设计报告变更申请。 | 现场办理 | 洱源县水务局 | 10个工作日 | √ | ||
263 | 洱源县司法局 | 律师事务所设立初审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八:律师事务所的设立许可,由设区的市级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受理申请并进行初审;第二十条:设区的市级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对申请人提出设立律师事务所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二)申请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日内告之申请人补齐材料,申请人按要求补正的予以受理;(三)申请事项明显不符合法定条件或申请人拒绝补正的,不予受理,并以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第二十条受理申请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对材料的初审,之后报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第二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自受到受理申请机关报送的审查意见和全部的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律师事务所的决定。准予设立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执业许可证。不予设立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七条规定: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申请书;2、律师事务所名称;3、律师名单、简历、身份证明、律师执业证明;4、住所证明;5、资产证明。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还应当提交合伙协议。 | 书面受理 | 洱源县司法局 | 司法行政机关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 | √ | ||
264 | 洱源县司法局 |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初审 | 行政检查 |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第四条第三款、第十七条 | 1、年度财务审计报告;2、开展业务活动的统计报表;3、纳税凭证; 4、年度内被获准的重大变更事项的批件; 5、获得行政或者行业表彰奖励、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的证明材料; 6、建立执业风险、事业发展等基金的证明材料; 7、为聘用律师和辅助人员办理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 8、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证明材料; 9、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的证明材料; 10、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 书面受理 | 洱源县司法局 | 一般情况下为1个工作日 | √ | ||
265 | 洱源县司法局 | 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注销登记 | 行政检查 | 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十八条 | 变更所需材料:1、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2、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登记表。注销所需材料:1、基层法律服务所注销登记表、2、清算工作情况报告及审计报告、3、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印章、案卷及有关文件。 | 书面受理 | 洱源县司法局 | 一般情况下为1个工作日 | √ | ||
266 | 洱源县司法局 | 公证员执业审批受理审批 | 其他行政权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一条、司法部《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一、担任公证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年龄二十五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3、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品行良好;4、通过国家司法考试;5、在公证机构实习两年以上或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执业经历并在公证机构实习一年以上,经考核合格。二、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或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从事审判、检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务满十年有公务员、律师、已经离开原工作岗位,经考核合格的,可以担任公证员。 | 1、公证员任职报审表;2、公证机构出具的实习鉴定;3、任职前培训合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4、所在行政机关出具的实习合格意见书;5、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原件;6、学历证明;7身份证复印件和原件;8、公证关出具体的在机构实习满二年的工作经历证明;2寸蓝底彩色照片4张。 | 书面受理 | 洱源县司法局 | 一般情况下为1个工作日 | √ | ||
267 | 洱源县司法局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初审 | 其他行政权力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75项、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1、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法律执业资格、公证员资格、企业法律顾问资格或本科以上法学学历或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从事审判、检察、司法行政工作或人大、政府法制工作满5年的;3、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实习满6个月,被鉴定为合格的;4、基层法律服务所聘用,能够专职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5、品行良好、身体健康。申请执业登记前从事过律师、公证、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审判、检察业务工作,司法行政业务工作和其他法律工作二年以上的,可以不经实习,直接申请执业登记。 | 1、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申请执业登记表;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律师)、公证员、企业顾问资格证书或从事审判、检察司法行政业务工作或人大、政府法律工作满5年的单位证明;3、学历证书;4、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法律服务实习人员考核鉴定表》;5、基层法律服务所拟聘用证明;6身份证;7、上岗培训结业证书、8、申报前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身体健康证明;8、近期免冠二寸彩照一张;9、司法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 书面受理 | 洱源县司法局 | 一般情况下为1个工作日 | √ | ||
268 | 洱源县司法局 | 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检查 | 其他行政权力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36条、37条 | 1、上年度本所工作总结报告和本年度工作计划;2、《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副本;3、年度检查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 书面受理 | 洱源县司法局 | 一般情况下为1个工作日 | √ | ||
269 | 洱源县司法局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年度注册 | 其他行政权力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46条、第48条 | 1、上年度执业情况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情况的个人总结;2、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表现年度考核意见;3《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 书面受理 | 洱源县司法局 | 一般情况下为1个工作日 | √ | ||
270 | 洱源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金发放 | 行政给付 | 规范性文件:《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1〕12号)全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局: | 1、《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信息采集表》 2、《云南省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登记申请表》 3、《云南省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登记审核表》 4、户口本原件、复印件 5、退伍军人证原件、复印件 6、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7、本人近期大一寸免冠白底彩色照片3张 |
直接受理 | 优抚办公室 | 待省厅审批 | √ | ||
经国务院批准,从2011年8月1日起,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 |||||||||||
一、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是指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 | |||||||||||
二、补助标准为每服一年义务兵役(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每人每月发给10元。国家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适当提高标准。 | |||||||||||
三、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实行全额补助;对北京、天津、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等9个省(直辖市)按50%补助。具体发放由民政部门负责。 | |||||||||||
四、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按照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周密制定实施方案,切实加大工作力度,保障工作经费,确保政策及时落实到位。对享受老年生活补助后生活仍有特殊困难的,各地要加大救助力度,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 |||||||||||
271 | 洱源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现役士兵立功受奖奖励金的发放 | 行政给付 | 省政府规章:《云南省义务兵家属优待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64号)第六条:义务兵在服役期问,被评为优秀士兵、荣立三等功以上或者被授予荣誉称号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通过其家属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和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确定。 | 接收到部队所发回的立功受奖材料 | 直接受理 | 优抚办公室 | 八一、春节 | √ | ||
272 | 洱源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优抚对象死亡后的丧葬和抚恤费的发放 | 行政给付 |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8月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第413号令,2011年7月31日修改)第二十八条: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因公牺牲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其遗属享受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抚恤待遇。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对其遗属增发12个月的残疾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其中,因战、因公致残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其遗属享受病故军人遗属抚恤待遇。 | 1、《优抚对象丧葬补助申请表》 2、《户口所在地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 3、直系亲属及死亡人员户口本复印件 4、退伍军人证复印件 5、直系亲属银行账户 、身份证复印件 |
直接受理 | 优抚办公室 | 3个月 | √ | ||
省政府规章:《云南省军人抚恤优待规定》(2008年9月12日云南省人民政府第148号令)第十二条: 享受生活补助费的抚恤优待对象因病死亡的,由县级民政部门对其遗属增发12个月的生活补助费,作为丧葬补助费,同时注销生活补助费领取证。 | |||||||||||
273 | 洱源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参战参核退役人员生活补助金发放 | 行政给付 | 规范性文件:《民政部关于落实优抚对象和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在有关政策的实施意见》(民发〔2007〕102号)第一部分第(一)项:向部分参战退役人员、原8023部队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人员发放生活补助。 | 1、《云南省部分军队退役等人员登记审核表一》 2、《云南省参战人员情况说明表二》 3、《云南省参战人员情况证明表三》 4、户口本原件、复印件 5、退伍军人证原件、复印件 6、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7、本人近期大一寸免冠白底彩色照片3张 | 直接受理 | 优抚办公室 | 待省厅审批 | √ | ||
274 | 洱源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生活补助金 | 行政给付 |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8月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第413号令,2011年7月30日修改)第二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以下简称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是本条例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第五十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复员军人,是指在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人员; | 1、复员证原件(档案中印有公章资料或者入伍、退伍登记表) 2、户口本原件、复印件 3、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
直接受理 | 优抚办公室 | 待省厅审批 | √ | ||
省政府规章:《云南省军人抚恤优待规定》(2008年9月12日云南省人民政府第148号令)第十一条:对符合《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以及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抚恤优待对象,由县级民政部门发给生活补助费领取证,并凭证发给生活补助费。 | |||||||||||
275 | 洱源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期生活补助金 | 行政给付 |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8月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第413号令,2011年7月31日修改)第二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以下简称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是本条例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第五十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是指在服现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人员;省政府规章:《云南省军人抚恤优待规定》(2008年9月12日云南省人民政府第148号令)第十一条:对符合《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以及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抚恤优待对象,由县级民政部门发给生活补助费领取证,并凭证发给生活补助费。 | 1、本人申请 2、户口本复印件 3、退伍军人证 4、军队医院证明,具体是指下列之一: |
直接受理 | 优抚办公室 | 待省厅审批 | √ | ||
①、退伍档案中记载患有慢性病的退伍军人登记表或在服役期间军队体系医院出具的患慢性病证明(须能取得该医院或上级卫生部门确认);②、近期从军队体系医院复印的盖有病历管理部门印章的在服役期间患慢性病原始病历。 5、盖有医院病历管理部门印章的近期慢性病(特指原军队医院证明中记载的慢性病)就诊病历复印件及相关医疗检查报告、诊断结论等。 | |||||||||||
所有材料的复印件必须由提供原件的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所提供的材料小于A4纸张的,须粘贴在A4纸上 | |||||||||||
276 | 洱源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残疾军人伤残抚恤金发放 | 行政给付 |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8月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第413号令,2011年7月29日修改)第二十一条:现役军人残疾被认定为因战致残、因公致残或者因病致残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第二十六条第一款: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按照残疾等级享受残疾抚恤金。残疾抚恤金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 | 1、《云南省伤残抚恤关系转移审批表》; | 直接受理 | 优抚办公室 | 待省厅审批 | √ | ||
2、部队评残原始档案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含2012年以后评残人员的《军人申请病退评残医学鉴定审查表》(原件) | |||||||||||
3、本人申请原件(精神病患者可由其利害关系人代写) | |||||||||||
4、《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 | |||||||||||
5、《残疾军人证》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 |||||||||||
6、退役证件或者移交政府安置的相关证明复印件 | |||||||||||
7、由省级安置部门下达的一至四级伤病残义务兵、因精神病移交的安置计划和名单。 | |||||||||||
277 | 洱源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发放 | 行政给付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五十八条: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 由武装部提供并确定的当年入伍人员名单 | 直接受理 | 优抚办公室 | 每年春节 | √ | ||
省政府规章:《云南省义务兵家属优待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64号)第十四条:义务兵服役期间,其家属享受义务兵家属优待金。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按照财政拨款和社会统筹的方式筹集,具体筹集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标准和管理办法由省民政、财政部门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由民政部门统一管理,专款专用,接受同级财政、物价、审计部门和上级民政部门的监督。 | |||||||||||
278 | 洱源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三属”人员定期补助金发放 | 行政给付 |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8月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第413号令,2011年7月29日修改)第七条:现役军人死亡被批准为烈士、被确认为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其遗属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 | 1、《三属定期抚恤审批表》 2、《烈士证明书》 3、村委会出具的与烈士关系证明 4、户口本原件、复印件 5、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 直接受理 | 优抚办公室 | 待省厅审批 | √ | ||
279 | 洱源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地方经济补助发放 | 行政给付 | 行政法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2011年7月29日国务院、中央军委第608号令)第五十三条第三款: 本条例施行以前入伍、施行以后退出现役的士兵,执行本条例,本人自愿的,也可以按照入伍时国家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规定执行。 | 本人退出现役行政介绍信、退伍证、身份证、银行卡复印件 | 直接受理 | 移交安置股 | 定期办理 | √ | ||
规范性文件:《云南省退役士兵安置规定》(云南省政府令第191号)、《云南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经费发放管理办法》(云政办发〔2012〕135号) | |||||||||||
280 | 洱源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烈士褒扬金发放 | 行政给付 | 行政法规:《烈士褒扬优待条例》(2011年7月20日国务院第601号令)第十一条第二款:烈士褒扬金由颁发烈士证书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烈士的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烈士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来源且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 | 无 | 优抚办公室 | 待省厅审批 | √ | |||
281 | 洱源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发放 | 行政给付 |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8月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第413号令,2011年7月29日修改)第七条:现役军人死亡被批准为烈士、被确认为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其遗属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第十三条:现役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是: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月工资或者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按照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计算。对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部门分别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病故证明书》。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在应当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的基础上,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部门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 无 | 优抚办公室 | √ | ||||
(一)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5%; | |||||||||||
(二)获得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0%; | |||||||||||
(三)立一等功的,增发25%: | |||||||||||
(四)立二等功的,增发15%; | |||||||||||
(五)立三等功的,增发5%。 | |||||||||||
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部门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 |||||||||||
282 | 洱源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烈士评定(初审) | 行政法规:《烈士褒扬条例》(2011年7月26日国务院第601号令)第八条:公民牺牲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定为烈士:(一)在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执行反恐怖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中牺牲的;(二)抢险救灾或者其他为了抢救、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公民生命财产牺牲的;(三)在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持国际和平任务中牺牲的;(四)在执行武器装备科研试验任务中牺牲的;(五)其他牺牲情节特别突出,堪为楷模的。现役军人牺牲,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和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牺牲应当评定烈士的,依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有关规定评定。第九条:申报烈士的,由死者生前所在工作单位、死者遗属或者事件发生地的组织、公民向死者生前工作单位所在地、死者遗属户口所在地或者事件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供有关死者牺牲情节的材料,由收到材料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调查核实后提出评定烈士的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属于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评定烈士的报告并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评定。评定为烈士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送国务院民政部门备案。属于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评定烈士的报告并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后送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查评定。 | 无 | 优抚办公室 | 待省厅审批 | √ | ||||
283 | 洱源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退出现役军人、人民警察、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其他因战因公致残人员的伤残评定(初审) | 行政确认 |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8月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第413号令,2011年7月29日修改)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退出现役的军人和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需要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和评定; | 1、《云南省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一式三份原件; | 直接受理 | 优抚办公室 | 待省厅审批 | √ | ||
部门规章:《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民政部2007年34号令)第二条第一款本办法适用对象为下列中国公民:(一)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二)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三)因战因公负伤时为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四)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五)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六)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民政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其他人员;第六条: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审查评定残疾等级申请后出具书面意见,连同本人档案材料、书面申请和本人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等一并报送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查。第七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报送的有关材料进行核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签发受理通知书;材料不全或者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告知当事人补充材料。 | 2、本人申请原件 | ||||||||||
3、《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 | |||||||||||
4、本人近期大一寸免冠白底彩色照片4张(人民警察需着警服) | |||||||||||
5、受伤入院治疗的原始病历、诊断证明及出院小结复印件(加盖医院印章); | |||||||||||
6、县级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医学鉴定意见原件; | |||||||||||
7、单位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证明原件 | |||||||||||
8、两人以上直接见证人的证明材料原件 | |||||||||||
9、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由县级以上人事编制部门出具的受伤时的编制证明原件(人民警察由上一级机关出具因公负伤时的警衔证明原件) | |||||||||||
10、民兵民工、见义勇为者,由县级以上军事机关或者政法机关出具的证明原件 | |||||||||||
11、新办残疾等级评定材料申报单(两份) | |||||||||||
12、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的《残疾等级评定受理通知书》(两份) | |||||||||||
13、人民警察申请时,需提供公安政治部门对伤残性质(因战或因公)认定的书面材料 | |||||||||||
284 | 洱源县文化和旅游局 | 歌舞娱乐场所 | 行政审批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办法》《云南省文化市场行政许可办事指南及规范性文书手册》 | 1、申请书(加乡镇意见); | 线上办理 | 政务中心 | 15天 | √ | ||
2、歌舞娱乐场所申请登记表,附正规照二张; | |||||||||||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
4、投资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以及无《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五十条规定情况的书面声明。 | |||||||||||
5、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 |||||||||||
6、场所内部结构平面图,标明包厢、包间面积及位置; | |||||||||||
7、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复印件; | |||||||||||
8、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出具的批准复印件,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 | |||||||||||
9、承诺书。 | |||||||||||
285 | 洱源县文化和旅游局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 行政审批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云南省文化市场行政许可办事指南及规范性文书手册》 | 1、申请书(含近期两寸彩照二张,贴在申请审批表右上角)和承诺书一份(不接纳未成年人和在规定时限内实名营业登记); | 线上办理 | 政务中心 | 15天 | √ | ||
2、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章程; | |||||||||||
3、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 |||||||||||
4、房产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附出租人的房屋证明); | |||||||||||
5、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 |||||||||||
6、信息网络安全合格证(公安信息网络安全部门提供); | |||||||||||
7、互联网络服务单位接入证明,经营管理技术系统安装证明材料; | |||||||||||
8、ISP接入意向书(接入速率、固定IP地址和E-mail地址); | |||||||||||
9、网吧室内平面布置图(内部计算机排列的序号) | |||||||||||
286 | 洱源县文化和旅游局 | 文艺表演团体 | 行政审批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云南省文化市场行政许可办事指南及规范性文书手册》 | (1)文艺表演团体申请登记表; | 线上办理 | 政务中心 | 15天 | √ | ||
(2)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 | |||||||||||
(3)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 |||||||||||
(4)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复印件,可以是:中专以上学校文艺表演类专业毕业证书、职称证书、中国演出行业协会颁发的演员资格证明、其他有效证明(演出或练习的视频资料等证明)。 | |||||||||||
申请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内地方控股的合资 | |||||||||||
演出团体,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 |||||||||||
(1)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证明复印件; | |||||||||||
(2)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内地股比应超过50%)。 | |||||||||||
287 | 洱源县文化和旅游局 | 游艺娱乐场所 | 行政审批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办法》《云南省文化市场行政许可办事指南及规范性文书手册》 | 1、申请书(加乡镇意见); | 线上办理 | 政务中心 | 15 天 | √ | ||
2、游艺娱乐场所设立申请登记表, 正规照二张; | |||||||||||
3、营业执照复印件; | |||||||||||
4、投资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以及《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五十ニ条规定情况的书面声明; | |||||||||||
5、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 |||||||||||
6、场所内部结构平面图,应标明游戏和游艺分区经营位置、游戏游艺机型设备数量及位置; | |||||||||||
7、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复印件; | |||||||||||
8、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复印件,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 | |||||||||||
9、游戏游艺设施设备情况登记表。 | |||||||||||
288 | 洱源县消防救援大队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行政审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七十三条、《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第八条、《云南省消防条例》第二十五条等相关文件要求。 | 1.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 窗口受理 | 洱源县消防救援大队办事大厅 | 消防救援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投入使用或者营业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 √ | √ | |
2.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 |||||||||||
3.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法律文书复印件; | |||||||||||
4.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 |||||||||||
5.场所平面布置图; | |||||||||||
6.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复印件; | |||||||||||
7.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 |||||||||||
8.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 | |||||||||||
9.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 |||||||||||
10.装修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复印件; | |||||||||||
1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
289 | 洱源县医疗保障局 |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核定征缴 | 行政征收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工作。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实施步骤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 新招人员:职工变动表、个人基本情况表、身份证复印件、工资行政介绍信、招聘文件 | 窗口受理 | 洱源县茈碧湖镇腾飞路东段县卫健局二楼 | 1天 | √ | ||
国务院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四、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机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支付,并要建立健全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事业经费不得从基金中提取,由各级财政预算解决。 | 调动人员:职工变动表、身份证复印件、调令 | ||||||||||
省政府规章:《云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1999年8月27日云南省人民政府第86号令规定)第六条: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率为职工工资总额的5—8%。具体缴费率由统筹地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率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规范性文件:云人社发〔2014〕51号《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提高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水平和基金使用效率的意见》及大人社通〔2014〕51号《大理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理州财政局并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的通知》从2014年4月1日起,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从8%提高到9%。 | 解除劳动后个体参保:职工变动表、身份证复印件、劳动解除合同 | ||||||||||
290 | 洱源县医疗保障局 |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核定征缴 | 行政征收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工作。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实施步骤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 身份证复印件 | 窗口受理或一部手机办事通 | 洱源县茈碧湖镇腾飞路东段县卫健局二楼 | 1天 | √ | ||
国务院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五)缴费和补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家庭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参保居民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对职工家属参保缴费给予补助。国家对个人缴费和单位补助资金制定税收鼓励政策。 | |||||||||||
规范性文件:《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07〕130号)第七条:各有关部门应履行的职责。(一)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商有关部门制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配套政策和具体措施。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城镇居民参保登记、费用征收和待遇支付等具体业务。 | |||||||||||
291 | 洱源县医疗保障局 | 特慢病就医证办理 | 其他权利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 《特慢病减免审批表》、身份证复印件、医院检查材料、诊断证明 | 窗口受理 | 洱源县茈碧湖镇腾飞路东段县卫健局二楼 | 1天 | √ | ||
规范性文件:《大理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州级统筹实施办法》(大政发〔2015〕59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大理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慢性病管理的通知》(大人社通〔2015〕227号)《州人社局关于印发<大理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慢性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大人社通〔2017〕4号) | |||||||||||
292 | 洱源县医疗保障局 | 医疗保险待遇给付 | 行政给付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第二十九条: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 住院发票原件、出院证原件、费用清单原件、身份证复印件、州内信用社卡、出生医学证明(新生儿)、外伤调查表(外伤患者) | 窗口受理 | 洱源县茈碧湖镇腾飞路东段县卫健局二楼 | 15天 | √ | ||
省政府规章:《云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1999年8月27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86号)第三条: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规定设立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医疗保险的具体业务工作。 | |||||||||||
293 | 洱源县医疗保障局 | 生育保险待遇给付 | 行政给付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 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准生证复印件、出生证复印件、医用发票原件、药品清单和治疗清单原件、诊断证明或出院证原件、工资审批表复印件(附花名册)、单位证明 | 窗口受理 | 洱源县茈碧湖镇腾飞路东段县卫健局二楼 | 15天 | √ | ||
规范性文件:《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11〕121号)第三条: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的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工作。州(市)、县(市、区)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工作。各级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负责职工生育保险业务的具体经办工作。卫生、财政、人口计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职工生育保险工作。 | |||||||||||
294 | 洱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市政公用运营企业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规范性文件:《洱源县人民政府转发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简政放权取消和调整部分州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的通知》洱政发﹝2014﹞4号 决定下放的州级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17条大理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放:“市政公用运营企业经营许可” | 1.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申请表。2.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表 | 窗口受理、网络受理 | 洱源县城建设路小区滨河路10号住建局2楼办公室 | 14个工作日 | √ | ||
295 | 洱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燃气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章 第十五条: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燃气规划要求;(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修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人凭燃气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 (一)燃气经营许可申请书; | 窗口受理、网络受理 | 洱源县城建设路小区滨河路10号住建局3楼办公室 | 10个工作日 | √ | ||
(二)企业章程和企业资本结构说明; | |||||||||||
(三)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等人员的身份证明、所取得的有效期内的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 | |||||||||||
(四)固定的经营场所(包括办公场所、经营和服务站点等)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 | |||||||||||
(五)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备案文件; | |||||||||||
(六)申请的燃气经营类别和经营区域,企业实施燃气发展规划的具体方案; | |||||||||||
(七)气源证明。燃气气质检测报告;与气源供应企业签订的供用气合同书或供用气意向书; | |||||||||||
(八)本办法第五条第(五)项要求的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材料; | |||||||||||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 |||||||||||
296 | 洱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 | 行政许可 |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必须依法进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第九条:“初步设计概算应当根据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建设工程标准定额和概算编制办法进行编制。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的初步设计概算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涉及国家投资和财政预算资金安排的项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他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由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1.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表申请人自备。2.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申请人自备。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政府部门核发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政府部门核发5.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申请人自备6.建设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批复、核准、备案文件7.建设项目勘察报告、初步设计说明、概算图纸申请人自备8.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和项目负责人工程质量监督终生承诺书申请人自备9.工程勘察资质证书政府部门核发10.涉及环保、文物保护风景名胜区及特殊项目时相关管理部门批准文件政府部门核发11.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政府部门核发12.涉及抗震专审项目,需提供抗震专审意见或批复文件政府部门核发 | 窗口受理、网络受理 | 洱源县城建设路小区滨河路10号住建局4楼办公室 | 8个工作日 | √ | ||
297 | 洱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城镇园林绿化工程审验 | 行政许可 | 规范性文件:《洱源县实施建设工程绿色图章管理规定的通知》(洱政办发〔2010〕26号) 县城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的规划审查和竣工验收,必须加盖“城镇绿化审验专用章”和“城镇绿化合格专用章”。 |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各1份。2.绿化工程竣工图3份,CAD图数据文件1份(绿地建设范围用绿色多段线围合)。竣工图要标注绿化经济指标:项目总用地面积、净用地面积、绿地面积。绿化率(%),详细标注绿地面积和职务种植清单,种植品种数量、规格要严格按照规划报审方案施工。3.具体测量资质单位测量的绿地建成面积图1份,含电子数据。 | 窗口受理、网络受理 | 洱源县城建设路小区滨河路10号住建局5楼办公室 | 5个工作日 | √ | ||
298 | 洱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业批准书核发 | 行政许可 | 部门规章:《云南省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办法》第八条:“从事房地产经纪,应当依法设立并取得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业批准书。该机构应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组织。”第十六条:“州、市建设(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申报材料后,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各分支机构需分别取得《房地产经纪分支机构从业批准书》后方可从业。未取得建设(房产)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地产经纪分支机构从业批准书》的,一律不得从业。” | 1.申请报告和申请表各一份原件1份2.《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一式三份3.资金证明(验资报告或审计报告)复印件1份4.营业地点证明(自用提供产权证书,租用提供已登记备案的租赁合同1份5.企业组织章程复印件1份6.法人代表任职文件及其身份证7.房产机构从业人员登记表和劳动、合同8.其他必要材料 | 窗口受理、网络受理 | 洱源县城建设路小区滨河路10号住建局6楼办公室 | 10个工作日 | √ | ||
299 | 洱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州级权限内房屋建筑工程及市政工程的初步设计审批 | 行政许可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管理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必须进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 1.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表申请人自备原件1份2.建设项目立项(核准、备案文件)复印件1份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规划意见复印件1份4.涉及环保、文物保护、风景名胜区等特殊项目时相关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各1份5.勘察合同原件1份6.设计合同原件1份7.勘察企业资质复印件1份8.设计企业资质的复印件1份9.省外勘察设计企业入滇备案表(省外入滇备企业提供)原件1份10.初步设计图纸、说明、勘察报告等文件(含概算)原件各1份11.涉及抗震专审的项目,需要提供抗震专审批复文件复印件1份。1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原件1件。 | 窗口受理、网络受理 | 洱源县城建设路小区滨河路10号住建局8楼办公室 | 7个工作日 | √ | ||
规范性文件:《大理州限额以上建设项目和重要建设项目规划管理规定》 | |||||||||||
规范性文件:《大理州人民政府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调整州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的通知》(大协调办发〔2017〕2号):2万平方米及以上,5万平方米以下的大型公共建筑和大型住宅工程审批下放到县市。州级权限内的政府性投资项目审批下放到县市。 | |||||||||||
300 | 洱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工程建设项目报建 | 行政许可 | 地方性法规:《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管理、规范工程建设报建程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云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室内外建筑装饰等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工程项目报建的管理工作。第四条 工程项目报建实行分级管理和审批。(一)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审批的项目:1.国家、省属重点工程项目;2.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含新建、扩建、改建,外商独资、合资、合作项目);3.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室内外装饰项目;4.上述限额以下的省直属省、办、厅、局所管建设项目。(二)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和审批的项目:1.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2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外商独资、合资、合作项目);2.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下、100万元以上的室内外建筑装饰项目。3.上述限额以下的地、州(市)直属委、办、局所管建设项目;(三)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审批本条(一)、(二)项以外的建设项目。” | 1.项目审批申请材料收取回执单(各级行政审批中心提供)2.项目批准文件(立项批复)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若有)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若有)(规划)5.土地证/房产证/不动产证(土地)6.其他(资金证明、图审、可研、名称变更函、地勘、初设) | 窗口受理、网络受理 | 洱源县城建设路小区滨河路10号住建局9楼办公室 | 3个工作日 | √ | ||
301 | 洱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 1.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2.建设工程安全施工备案表(证)3.监理合同4.勘察合同5.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6.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7.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8.设计合同9.《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建设用地批准书》10.施工合同1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12.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超限高层建筑结构的抗震专项审查批准书)13.施工场地已具备施工条件的证明1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15.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承诺书16.工程质量监督注册书 | 窗口受理、网络受理 | 洱源县城建设路小区滨河路10号住建局10楼办公室 | 7个工作日 | √ | ||
302 | 洱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 | 行政许可 | 部门规章:《云南省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管理办法》第三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抗震管理机构具体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并委托抗震设防专项审查专家委员会进行技术审查。”第七条:“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实行分级管理:1.本办法适用范围内中央在滇项目及省属项目,本办法第二条第1、2、4款规定范围内昆明市建筑高度80米以上(含80米)、其它州市建筑高度45米以上(含45米)的建筑工程和本办法第二条第3款规定范围内的建筑工程由云南省抗震设防专项审查专家委员会负责进行审查;2.本办法第二条第1、2、4款规定范围内昆明市建筑高度80米以下、其它州市建筑高度45米以下的建筑工程,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各州、市抗震设防专项审查专家委员会负责进行审查;3.本办法第二条第5款规定范围内的建筑工程,按《云南省地震灾区恢复建设工程管理规定》(云政办发〔2003〕2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各地审查范围内审查难度较大或审查意见难以统一的建筑工程,可由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云南省抗震设防专项审查专家委员会进行审查。”第十五条:“建设工程监督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质量的监督检查。” | 1.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申报表原件1份2.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送审报告及结构计算光盘原件5份3.地勘报告4.修改合格的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送审报告及结构计算光盘原件2份5.审查意见回复(A4)原件1份 | 窗口受理、网络受理 | 洱源县城建设路小区滨河路10号住建局11楼办公室 | 8个工作日 | √ | ||
303 | 洱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设工程招标备案 | 行政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七条:“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第十四条:“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从事其他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认定的主管部门由国务院规定。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 1.招标代理合同(合同)2.银行资金证明(资金证明)3.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图审)4.招标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社保证明材料(社保)5.其他(土地、可研、名称变更函、立项批复、规划、地勘、初设) | 窗口受理、网络受理 | 洱源县城建设路小区滨河路10号住建局12楼办公室 | 2个工作日 | √ | ||
304 | 洱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 | 行政许可 | 地方性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 1.改动燃气设施的申请审批表原件1份2.施工许可证(不核发施工许可证的,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复印件4份3.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4.燃气设施改动项目的专项安全评估报告原件1份。5.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相关部门对改动项目的批复意见复印件1份6.组织施工方案和安全防护措施和应急预案原件1份7.设施改动前的现状图纸等资料和拟改动的设计文件或方案原件1份8.改动压力容器或压力管道的,提供技监部门的批准文件;改动消防设施的,提供消防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9.设施改动施工单位资质和2人员情况证明复印件1份。 | 窗口受理、网络受理 | 洱源县城建设路小区滨河路10号住建局13楼办公室 | 14个工作日 | √ | ||
305 | 洱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城市道路占用许可 | 行政许可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城建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道路的管理,严格控制城市道路的挖掘和占用,保证城市道路设施完好和交通畅通、安全。确需临时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经城建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 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单位或个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临时占道申请书(包括:申请单位、占道事由、占道地址、占道时间、占道面积、拆除时间、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涉及道路交通(含人行道)或绿化带的需持有区公安分局或区园林绿化部门的会审意见或其它有关职能部门的意见,占道期间市容市貌环境卫生管理措施。 | 窗口受理、网络受理 | 洱源县城建设路小区滨河路10号住建局15楼办公室 | 20个工作日 | √ | ||
规范性文件:《洱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洱源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第八条:负责实施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审批,挖掘城市道路审批。对城市户外广告、悬挂物设置审批,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审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干线等设施审批。 | |||||||||||
306 | 洱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城市道路挖掘许可 | 行政许可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 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 城市道路挖掘申请书(包括:申请单位、挖掘事由、挖掘地址、挖掘时间、挖掘面积、修复时间、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申请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挖掘期间安全管理措施。 | 窗口受理、网络受理 | 洱源县城建设路小区滨河路10号住建局16楼办公室 | 20个工作日 | √ | ||
规范性文件:《洱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洱源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第八条:负责实施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审批,挖掘城市道路审批。对城市户外广告、悬挂物设置审批,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审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干线等设施审批。 | |||||||||||
307 | 洱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城市户外广告设置许可 | 行政许可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九条:“城市应当在适当地点设置专供张贴的小广告栏。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城市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树木上乱写、乱画、乱贴、乱刻、乱挂。单位或者个人需要在城市设置户外广告、霓虹灯或者张挂、张贴宣传品的,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再按有关规定报批。” | 申请书,申请单位负责人身份证,企业、事业单位的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载体使用权证明、位置关系图和户外广告位租赁合同临时,户外广告设置的形式和范围,户外广告设施制作说明及安全维护保障措施(安全管护承诺书),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 窗口受理、网络受理 | 洱源县城建设路小区滨河路10号住建局17楼办公室 | 20个工作日 | √ | ||
规范性文件:《洱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洱源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第八条:负责实施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审批,挖掘城市道路审批。对城市户外广告、悬挂物设置审批,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审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干线等设施审批。 | |||||||||||
308 | 洱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 1.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2.建设工程安全施工备案表(证)3.监理合同4.勘察合同5.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6.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7.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8.设计合同9.《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建设用地批准书》10.施工合同1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12.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超限高层建筑结构的抗震专项审查批准书)13.施工场地已具备施工条件的证明1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15.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承诺书16.工程质量监督注册书 | 窗口受理、网络受理 | 洱源县城建设路小区滨河路10号住建局18楼办公室 | 7个工作日 | √ | ||
309 | 洱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房屋建筑工程与市政工程初步设计审批 | 行政许可 | 《云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 1.州级权限内房屋建筑工程及市政工程的初步设计请示原件1份2.规划部门意见原件1份3.项目立项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原件1份4.设计环保、文物保护、风景名胜等特殊项目相关部门批文原件1份5.工程勘察成果资料1份6.入滇备案证(省外设计单位提供) | 窗口受理、网络受理 | 洱源县城建设路小区滨河路10号住建局19楼办公室 | 10个工作日 | √ | ||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 |||||||||||
《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 | |||||||||||
310 | 洱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房地产经纪机构设立核准 | 行政许可 | 《云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交易管理条例》 | 1.申请报告和申请表各一份原件1份2.《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一式三份3.资金证明(验资报告或审计报告)复印件1份4.营业地点证明(自用提供产权证书,租用提供已登记备案的租赁合同)1份5.企业组织章程复印件1份6.法人代表任职文件及其身份证7.房产机构从业人员登记表和劳动、合同。8.其他必要材料 | 窗口受理、网络受理 | 洱源县城建设路小区滨河路10号住建局20楼办公室 | 10个工作日 | √ | ||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简政放权取消和调整部分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政发〔2013〕44号) | |||||||||||
311 | 洱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 行政许可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 1.《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申请表》原件1份2.《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或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3.申请单位(人)申报前1个月具有计量认证资格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排水水质监测报告》原件1份4.项目排水技术审查意见(含接审查和验收)1份5.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应当提供已安装的主要水污染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有关资料原件1份6.排水户内部排水管网、专用检测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径的图纸及说明材料原件1件7.按规定建设污水预处理设施有关材料原件1份8.排水隐蔽工程竣工报告原件1份。 | 窗口受理、网络受理 | 洱源县城建设路小区滨河路10号住建局21楼办公室 | 15个工作日 | √ | ||
312 | 洱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商品房预售许可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 窗口受理、网络受理 | 洱源县城建设路小区滨河路10号住建局22楼办公室 | 立等可取 | √ | |||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政发〔2013〕120号) | 1 .申办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申请书(含预售方案)申请人自备 2.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出让合同政府部门核发 | ||||||||||
3.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政府部门核发 | |||||||||||
4.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政府部门核发 | |||||||||||
5 施工现场形象进度证明及照片和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25%以上的证明材料申请人自备 | |||||||||||
6.商品房资金监管协议及商品房资金委托监管协议申请人自备 | |||||||||||
7.法人授权委托书(同一项目仅首次申报时收取) | |||||||||||
申请人自备8.人防部门批复政府部门核发9.回迁安置房情况(同一工程规划许可证仅首次申报时收取)申请人自备 | |||||||||||
313 | 洱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因工程建设需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 | 行政许可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 1.相关企业、产权单位同意迁改的意见或协议复印件1份2.因工程建设需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申请表原件1份3.工程建设需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技术设计报告书(含设计方案、设计图纸、位置平面图等)原件9份。4.供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技术审查意见原件2份。5.规划部门批准文件(如管线调整规划,规划局批复等),属重大迁改项目的,还需提供项目立项批文、初步设计批复及用地许可原件1份。6.建设项目依据文件复印件1份。 | 窗口受理、网络受理 | 洱源县城建设路小区滨河路10号住建局24楼办公室 | 13个工作日 | √ | ||
314 | 洱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审批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 1.安装和拆除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原件1份2.安装和拆除单位机构代码证和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原件1份。 | 窗口受理、网络受理 | 洱源县城建设路小区滨河路10号住建局25楼办公室 | 20个工作日 | √ | ||
《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国人防办字〔2001〕第210号) | |||||||||||
315 | 洱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防空地下室设计方案审批 | 行政许可 | 《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 (一).设计图纸1套1.建筑专业2.结构专业3.通风专业4.给排水5.供配电力专业6.战时转换项目表(二)电子文件1套(三)其他资料 | 窗口受理、网络受理 | 洱源县城建设路小区滨河路10号住建局26楼办公室 | 8个工作日 | √ | ||
316 | 洱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 | 行政许可 | 《中央编办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划转核增行政编制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8〕169号) | 1.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原件1份。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原件1份3.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4.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证明文件、出产合格证复印件1份5.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原件1份。6.工程施工、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7.建设单位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8.《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或多审合一后的《施工用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复印件1份9.工程竣工图纸原件及电子版CAD格式 | 窗口受理、网络受理 | 洱源县城建设路小区滨河路10号住建局27楼办公室 | 20个工作日 | √ | ||
317 | 洱源县自然资源局 | 一般登记 | 首次登记 | 行政确认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1、权属来源材料(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原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 现场受理 | 洱源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 7个工作日 | √ | |
2、相关税费缴纳凭证(原件); | |||||||||||
3、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原件); | |||||||||||
4、房屋已经竣工的材料(原件); | |||||||||||
5、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原件); | |||||||||||
6、不动产测绘报告、权籍调查报告(委托中介提供)(原件); | |||||||||||
7、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 |||||||||||
8、询问笔录 (原件); | |||||||||||
9、其他必要材料。 | |||||||||||
318 | 洱源县自然资源局 | 一般登记 | 转移登记 | 行政确认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1、不动产转移的材料(买卖合同、赠与协议等(原件)); | 现场受理 | 洱源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 7个工作日 | √ | |
2、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 |||||||||||
3、相关税费缴纳凭证(原件); | |||||||||||
4、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原件); | |||||||||||
5、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 |||||||||||
6、询问笔录 (原件); | |||||||||||
7、其他必要材料。 | |||||||||||
319 | 洱源县自然资源局 | 一般登记 | 变更登记 | 行政确认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1、不动产发生变更的材料; | 现场受理 | 洱源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 7个工作日 | √ | |
2、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 |||||||||||
3、相关税费缴纳凭证(原件); | |||||||||||
4、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原件); | |||||||||||
5、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 |||||||||||
6、询问笔录 (原件); | |||||||||||
7、其他必要材料。 | |||||||||||
320 | 洱源县自然资源局 | 一般登记 | 更正登记 | 行政确认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1、证实登记确有错误的材料; | 现场受理 | 洱源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 7个工作日 | √ | |
2、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 |||||||||||
3、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原件); | |||||||||||
4、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 |||||||||||
5、询问笔录 (原件); | |||||||||||
6、其他必要材料。 | |||||||||||
321 | 洱源县自然资源局 | 抵押权登记 | 抵押权首次登记 | 行政确认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 现场受理 | 洱源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 3个工作日 | √ | |
2、申请人身份证明; | |||||||||||
3、不动产权属证书; | |||||||||||
4、主债权合同; | |||||||||||
5、抵押合同; | |||||||||||
6、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 |||||||||||
322 | 洱源县自然资源局 | 抵押权登记 | 抵押权变更登记 | 行政确认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 现场受理 | 洱源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 3个工作日 | √ | |
2、申请人身份证明; | |||||||||||
3、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 | |||||||||||
4、抵押权变更的材料; | |||||||||||
5、因抵押权顺位、被担保债权数额、最高债权额、担保范围、债务履行期限发生变更等,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的,还应当提交其他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文件和身份证明文件; | |||||||||||
6、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 |||||||||||
323 | 洱源县自然资源局 | 抵押权登记 | 抵押权转移登记 | 行政确认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 现场受理 | 洱源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 3个工作日 | √ | |
2、申请人身份证明; | |||||||||||
3、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 | |||||||||||
4、抵押权转移的材料; | |||||||||||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 |||||||||||
324 | 洱源县自然资源局 | 抵押权登记 | 抵押权注销登记 | 行政确认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 现场受理 | 洱源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 即时办理 | √ | |
2、申请人身份证明; | |||||||||||
3、抵押权消灭的材料; | |||||||||||
4、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共同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权人单方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人等当事人单方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证实抵押权已消灭的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 | |||||||||||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 |||||||||||
325 | 洱源县自然资源局 | 查封登记 | 查封登记 | 行政确认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1、适用: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据国家有权机关的嘱托文件依法办理查封登记的,适用查封登记。 2、嘱托查封主体:嘱托查封的主体应当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等国家有权机关。 3、嘱托材料 :办理查封登记需提交下列材料: | 现场受理 | 洱源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 即时办理 | √ | |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等国家有权机关送达人的工作证和执行公务的证明文件。委托其他法院送达的,应当提交委托送达函; | |||||||||||
(2)人民法院查封的,应提交查封或者预查封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人民检察院查封的,应提交查封函;公安等国家有权机关查封的,应提交协助查封的有关文件。 | |||||||||||
326 | 洱源县自然资源局 | 查封登记 | 注销查封登记 | 行政确认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1、适用:(1)查封期间,查封机关解除查封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根据其嘱托文件办理注销查封登记。 | 现场受理 | 洱源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 即时办理 | √ | |
(2)不动产查封、预查封期限届满,查封机关未嘱托解除查封、解除预查封或续封的,查封登记失效。 | |||||||||||
2、登记材料:办理注销查封登记需提交下列材料: | |||||||||||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等国家有权机关送达人的工作证和执行公务的证明文件。委托其他法院送达的,应提交委托送达函; | |||||||||||
(2)人民法院解除查封的,提交解除查封或解除预查封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公安机关等人民政府有权机关解除查封的,提交协助解除查封通知书;人民检察院解除查封的,提交解除查封函。 | |||||||||||
(3)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 |||||||||||
327 | 洱源县自然资源局 | 查询 | 登记资料查询 | 行政确认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1、查询申请书; | 现场受理 | 洱源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 即时办理 | √ | |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委托查询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境外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还需经公证或者认证; | |||||||||||
3、利害关系人查询的,提交存在利害关系的材料; | |||||||||||
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监察机关以及其他因执行公务需要的国家机关查询的,应当提供本单位出具的协助查询材料和工作人员的工作证和执行公务的证明文件; | |||||||||||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
328 | 洱源县自然资源局 | 异议登记 | 异议登记 | 行政确认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 现场受理 | 洱源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 即时办理 | √ | |
2、申请人身份证明; | |||||||||||
3、证实对登记的不动产权利有利害关系的材料; | |||||||||||
4、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材料; | |||||||||||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 |||||||||||
329 | 洱源县自然资源局 | 异议登记 | 注销异议登记 | 行政确认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 现场受理 | 洱源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 即时办理 | √ | |
2、申请人身份证明; | |||||||||||
3、异议登记申请人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者异议登记申请人的起诉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予以驳回诉讼请求的材料; | |||||||||||
4、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 |||||||||||
330 | 茈碧湖镇环境保护服务中心 | 环评登记 | 餐饮(饭店、小吃店)经营户新开 | 公益类 | 市场监督管理局及环保局文件要求 | 个体工商户字号预先核准通知书、住建局证明、土地证、租房合同、身份证复印件各两份,现场照片(油烟净化器、油水分离器、三格式沉淀池或化粪池、清洗池、厨房油烟罩、污水处理系统、污水收集罐)打印。 | 即时受理 | 茈碧湖镇人民政府三楼环保站 | 立即办理 | √ | |
331 | 茈碧湖镇环境保护服务中心 | 环评登记 | 餐饮(饭店、小吃店)经营户变更 | 公益类 | 市场监督管理局及环保局文件要求 | 原店主身份证、排污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转让对象身份证复印件。 | 即时受理 | 茈碧湖镇人民政府三楼环保站 | 立即办理 | √ | |
332 | 茈碧湖镇环境保护服务中心 | 环评登记 | 客栈(洗浴)经营户新开 | 公益类 | 市场监督管理局及环保局文件要求 | 消防许可证(经营面积≧200㎡)、特种行业许可证、住建局证明(客栈经营户污水接入市政污水管网、土地证 、租房合同、身份证、健康证复印件各2份,现场照片(化粪池、污水处理系统、污水收集罐)打印。 | 即时受理 | 茈碧湖镇人民政府三楼环保站 | 立即办理 | √ | |
333 | 茈碧湖镇环境保护服务中心 | 环评登记 | 客栈(洗浴)经营户变更 | 公益类 | 市场监督管理局及环保局文件要求 | 原店主身份证、排污许可证、营业执照 、卫生许可证复印件,转让对象身份证复印件。 | 即时受理 | 茈碧湖镇人民政府三楼环保站 | 立即办理 | √ | |
334 | 茈碧湖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 新参保 | 公益类 | 云南省人民政府文件 云政发〔2014〕20号 | 新参保表2份,新参保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户口册复印件2份,新参保人云南省农村商业银行卡(存折)复印件2份。 | 即时受理 | 茈碧湖镇人民政府为民服务大厅 | 当日 | √ | |
335 | 茈碧湖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 注销 | 公益类 | 云南省人民政府文件 云政发〔2014〕21号 | 注销表一份,注销证明(村),受益人身份证、社保卡复印件各一份,承诺书一份。 | 即时受理 | 茈碧湖镇人民政府为民服务大厅 | 当日 | √ | |
336 | 茈碧湖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 金融社保卡综合服务 | 新开卡 | 公益类 | 人社部 中国人民银行文件 人社部发[2011]83号 | 成年人本人持身份证原件、未成年人监护人持身份证及办卡人户口簿。 | 即时受理 | 茈碧湖镇人民政府为民服务大厅 | 当日 | √ | |
337 | 茈碧湖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 金融社保卡综合服务 | 注销 | 公益类 | 人社部 中国人民银行文件 人社部发[2011]84号 | 继承人或监护人持身份证、户口注销证明、社保卡复印件。 | 即时受理 | 茈碧湖镇人民政府为民服务大厅 | 当日 | √ | |
338 | 茈碧湖镇畜牧兽医站 | 政策性保险 | 奶牛、母猪保险 | 奶牛、母猪政策性保险及血管政策 | 《保险理赔单》勘察结论 | 当面 | 茈碧湖镇畜牧兽医站 | 即时受理 | |||
339 | 茈碧湖镇畜牧兽医站 | 动物检疫 | 动物产地检疫 | 动物产地检疫相关法律法规 | 动物养殖档案 | 到户(场) | 茈碧湖镇畜牧兽医站 | 三天 | |||
340 | 茈碧湖镇团委 | 团组织关系转接 | 团章 | 团员证、身份证 | 即来即办 | 镇团委办公室 | 无 | √ | √ | ||
341 | 茈碧湖镇团委 | 团员证补办 | 团章 | 身份证、入团地点(学校)出具的团员证明 | 即来即办 | 镇团委办公室 | 无 | √ | |||
342 | 茈碧湖镇团委 | 团员档案补办 | 团章 | 团员证、身份证、入团地点(学校)出具的团员证明 | 即来即办 | 镇团委办公室 | 无 | √ | √ | ||
343 | 茈碧湖镇林业站 | 林木经营许可证(初审) | 换证 | 行政许可 | 县林草局文件委托初审 | 原许可证、书面申请 | 立即受理 | 办公室 | 1天 | √ | |
344 | 茈碧湖镇林业站 | 零星林木采伐 | 审核 | 县林草局文件委托 | 申请书、运输材料 | 立即受理 | 现场 | 立即办理 | √ | ||
345 | 茈碧湖镇林业站 | 林地占用审批 | 初审 | 县林草局文件委托 | 占用科研作业设计报告 | 立即受理 | 现场受理 | 最多跑一次 | √ | ||
346 | 茈碧湖镇民政所 | 低保证明 | 县民政局文件指定 | 身份证、低保证明 | 直接受理 | 茈碧湖镇民政所 | 当天 | √ | |||
347 | 茈碧湖镇民政所 | 学生家庭情况调查表 | 县民政局文件指定 | 身份证、村委会证明 | 直接受理 | 茈碧湖镇民政所 | 当天 | √ | |||
348 | 茈碧湖镇民政所 | 残疾人证明 | 县残联文件指定 | 身份证 | 直接受理 | 茈碧湖镇民政所 | 当天 | √ | |||
349 | 茈碧湖镇民政所 | 优抚证明 |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文件指定 | 身份证 | 直接受理 | 茈碧湖镇民政所 | 当天 | √ | |||
350 | 茈碧湖镇民政所 | 退役军人、现役军人信息采集 |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文件指定 | 身份证、户口册、退伍证 | 直接受理 | 茈碧湖镇民政所 | 当天 | √ | |||
351 | 茈碧湖镇计划生育办公室 | 独生子女 | 光荣证 | 依照独生子女办理相关规定 | 独生子女申请表、父母双方婚育情况、身份证、户口册、结婚证复印件,照片。 | 即时办理 | 茈碧湖镇人民政府计生办 | 当天 | √ | ||
352 | 茈碧湖镇计划生育办公室 | 准生证(生育证) | 一孩、二孩、三孩 | 按《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夫妻双方结婚证、户口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孩、二孩); | 即时办理 | 茈碧湖镇人民政府计生办 | 当天 | √ | ||
再生育审批表,同上外加婚育情况证明,及离婚协议复印件。 | |||||||||||
353 | 茈碧湖镇计划生育办公室 | 计划生育各类手术 | 放、取环,结扎,人流。 | 依照计划生育相关规定 | 村级出示放、取环,人流,结扎证明后方可办理。 | 即时办理 | 茈碧湖镇人民政府计生办 | 当天 | √ | ||
354 | 茈碧湖镇信访办 | 接访 | 化解矛盾 | 信访工作条例 | 书面申请、口头申请、来电申请。 | 不限 | 不限 | 30日 | |||
355 | 茈碧湖镇规划办 | 规划的各类证明 | 县住建局文件指定 | 书面申请、口头申请、来电申请。 | 现场办理 | 镇为民服务中心 | 当场办结 | ||||
356 | 茈碧湖镇规划办 | 村庄规划建设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 书面申请 | 现场办理 | 镇为民服务中心 | 30日 | ||||
357 | 邓川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 养老保险 | 新参保、信息变更 | 其他行政权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云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试行)》 | 身份证、户口册、社会保障卡 | 现场 | 镇为民服务窗口 | 1天 | √ | |
358 | 邓川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 社会保障卡 | 办卡 | 其他行政权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云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试行)》、《云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 身份证、户口册 | 现场 | 镇为民服务窗口 | 1天 | √ | |
359 | 邓川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 医疗保险 | 新参保、信息变更 | 其他行政权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云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 | 身份证、户口册 | 现场 | 镇为民服务窗口 | 1天 | √ | |
360 | 邓川镇计生办 | 独生子女证 | 其他行政权力 | 《云南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管理办法》 | 申请表、父母双方身份证、双方父母户口簿、生育证 | 现场 | 镇为民服务窗口 | 1天 | √ | ||
361 | 邓川镇计生办 | 农业人口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家庭奖励 | 其他行政权力 | 《云南省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奖励规定实施细则》 | 独生子女奖学金申请表、独生子女证、户口簿、身份证 | 集体申报 | 镇为民服务窗口 | 1天 | √ | ||
362 | 邓川镇计生办 | 独生子女保健费申报 | 其他行政权力 |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方案(试行)》 | 户口簿、身份证、独生子女证、申请表 | 集体申报 | 镇为民服务窗口 | 1天 | √ | ||
363 | 邓川镇计生办 | 婚育情况证明 | 其他行政权力 | 《云南省计划生育条例》 | 证明材料(申请表) | 现场 | 镇为民服务窗口 | 1天 | √ | ||
364 | 邓川镇计生办 | 准生证 | 其他行政权力 | 《云南省计划生育条例》 | 结婚证、户口簿、双方身份证 | 现场 | 镇为民服务窗口 | 1天 | √ | ||
365 | 邓川镇民政所 | 社会救助 | 临时救助 | 其他行政权力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全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5〕52号)全文。 | 临时救助申请表 | 现场 | 镇为民服务窗口 | 2周内 | √ | |
366 | 邓川镇民政所 | 社会救助 | 两项补贴 | 其他行政权力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 两项补贴申请表 | 现场 | 镇为民服务窗口 | 2周内 | √ | |
367 | 凤羽镇计生办 | 一孩生育服务证审查 | 其他行政权力 | 《云南省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四条 | 结婚证、户口册、身份证、婚育证明 | 直接受理 | 凤羽镇人民政府或村委会 | √ | |||
368 | 凤羽镇计生办 | 二孩生育服务证审查 | 其他行政权力 | 《云南省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四条 | 结婚证、户口册、身份证、婚育证明 | 直接受理 | 凤羽镇人民政府或村委会 | √ | |||
369 | 凤羽镇计生办 | 婚育证明 | 其他行政权力 | 《云南省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四条 | 结婚证、户口册、身份证 | 直接受理 | 凤羽镇人民政府或村委会 | √ | |||
370 | 凤羽镇计生办 |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初审 | 其他行政权力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管理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36号)第七条:申请人应当将申请表交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并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签署审核意见后,再报发证机 | 结婚证、户口册、身份证、出生医学证、婚育证明、半身照2张(父母)、属再婚的需提供离婚证明。 | 直接受理 | 凤羽镇人民政府 | √ | |||
关审查。 | |||||||||||
第八条: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人的申请表和有关证件及证明材料之日起20日内,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发给申请人一人一证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将不予发证的书面决定送达申请人,并告知不予发证的理由和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
371 | 凤羽镇民政所 | 特困人员供养初审 | 行政确认 | 规范性文件:《云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云政发〔2014〕65号)第十四条: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为申请。 | 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还应当提供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对于申请人有法定赡养、扶养义务但义务人没有能力履行义务的,还应提供其法定赡养、扶养义务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及收入证明。义务人属被宣告失踪、在监狱服刑等情况的,应由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有关部门出具相应证明。 | 直接受理 | 凤羽镇人民政府 | 20个工作日 | √ | ||
372 | 凤羽镇民政所 | 临时救助初审 | 行政确认 | 规范性文件:《云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云政发〔2014〕65号)第四十六条:临时救助的申请和受理:(一)申请临时救助一般应以家庭或自然人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附带有关证明材料),也可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对持有居住证或在当地有合法稳定住所、居住1年以上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受理和审核、公示,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上述情形之外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上述规定中的具备申请条件的对象向县级民政救助机构申请救助; | 大理州城市(农村)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申请书、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存折(卡)的复印件、重大支出证明、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等材料(重大疾病,需提供住院医疗发票和出院证复印件;重大人身伤害或者意外事故需提供公安等部门相关佐证资料)。 | 直接受理 | 凤羽镇人民政府 | √ | |||
373 | 凤羽镇民政所 | 最低生活保障初审 | 行政确认 | 规范性文件:《云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云政发〔2014〕65号)第九条: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 申请书、申请家庭经济状况信息表、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及授权书、身份证复印件(所有成员)、户口册复印件(所有成员)、户主银行存折(卡)复印件、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 直接受理 | 凤羽镇人民政府 | √ | |||
374 | 凤羽镇民政所 | 农村五保户审核 | 其他行政权力 | 行政法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56 号)第七条: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应当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对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公告;无重大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批准给予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和经济条件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进行复核。申请人、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 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还应当提供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对于申请人有法定赡养、扶养义务但义务人没有能力履行义务的,还应提供其法定赡养、扶养义务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及收入证明。义务人属被宣告失踪、在监狱服刑等情况的,应由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有关部门出具相应证明。 | 直接受理 | 凤羽镇人民政府 | 20个工作日 | √ | ||
375 | 凤羽镇民政所 | 五保对象入敬老院审批 | 其他行政权力 | 部门规章:《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3月18日民政部令第1号发布)第八条 | 申请书、健康体检证明、协议书 | 直接受理 | 凤羽镇人民政府 | √ | |||
五保对象入敬老院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村办敬老院经村民委员会)批准,并由本人和敬老院双方签定入院协议。 | |||||||||||
376 | 凤羽镇民政所 |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待遇的审核(初审) | 其他行政权力 | 行政法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1号)第七条: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其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初审,并将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 申请书、申请家庭经济状况信息表、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及授权书、身份证复印件(所有成员)、户口册复印件(所有成员)、户主银行存折(卡)复印件、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 直接受理 | 凤羽镇人民政府 | √ |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14号)第四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 | |||||||||||
377 | 凤羽镇武装部 | 兵役登记 | 其他行政权力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十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的规定完成兵役工作任务。兵役工作业务,在设有人民武装部的单位,由人民武装部办理;不设人民武装部的单位,确定一个部门办理。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征兵工作条例》(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5号)第十五条 兵役机关应当在每年9月30日前组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镇)、街道办事处及其他组织对适龄公民进行兵役登记。县级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应当设立兵役登记站,指定专人负责兵役登记。第十六条 当年12月31日前年满18周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自行到兵役机关或者指定的登记站进行兵役登记,也可以委托家属代为登记。经过兵役登记的公民,由县级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发给兵役登记证。经兵役登记和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民。 | 身份证、半身照2张、健康体检表、政审表 | 系统录入 | 凤羽镇人民政府武装部 | √ | |||
378 | 炼铁乡民政所 | 婚姻登记 | (复婚、再婚、离婚) | 婚姻法 | 1、双方身份证原件。2、双方户口簿原件。3、军人需持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军人身份证及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军人结婚登记证明。(再婚者:婚姻状况“离婚”者需出具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原件);婚姻状况为丧偶者,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须表明为丧偶)。4、近期彩色照片3张。 | 现场受理 | 乡民政所 | 材料齐全、当日办结 | √ | ||
379 | 炼铁乡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 农保退保 |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 | 60岁以上参加社保退保所需材料:1、注销登记表。2、镇、村证明材料。3、继承人身份证复印件。4、地税发票或退休证复印件。5、继承人私章。6、继承人农保存折复印件,代办的需出具代办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60岁以上死亡人员退保的除以上材料还需出具派出所死亡注销证明。 | 现场受理 | 乡民政所 | 材料齐全、当日办结 | √ | |||
380 | 共青团炼铁乡委员会 | 团组织关系转接 | 团章 | 团员证、入团申请书、团组织关系介绍信 | 智慧团建转接及现场确认 | 乡党政办 | 当日办结 | √ | |||
381 | 中共炼铁乡委员会 | 党组织关系转接 | 党章 | 党组织关系转接介绍信 | 全国党员信息系统转接 | 乡组织、宣传办公室 | 当日办结 | √ | |||
382 | 炼铁乡扶贫办 | 建档立卡户小额信贷审核 | 县扶贫办相关政策文件 | 洱源县扶贫小额信贷申请审批表申请人基本信息 | 现场受理 | 乡扶贫办 | 当日办结 | √ | |||
383 | 牛街乡民政所 | 社会救助 | 城乡低保 | 依据云政办发(2019)42号文件 | 提供户口册、身份证、银行账户信息、个人申请书(有残疾人提供残疾证)、半身照 | 系统办理、当面受理 | 牛街乡为民服务中心 | 可受理的按相关规定期限办理,不符合规定事项当天回复 | √ | ||
384 | 牛街乡民政所 | 社会救助 | 特困人员供养 | 依据大民发(2017)135号文件 | 提供户口册、身份证、银行账户信息、个人申请书(有残疾人提供残疾证)、半身照 | 系统办理、当面受理 | 牛街乡为民服务中心 | 可受理的按相关规定期限办理,不符合规定事项当天回复 | √ | ||
385 | 牛街乡民政所 | 社会救助 | 残疾人两项补贴 | 依据大民发(2016)109号文件 | 提供身份证、户口册、银行账户信息、残疾证、半身照2张 | 当面受理 | 牛街乡为民服务中心 | 当场办理 | √ | ||
386 | 牛街乡民政所 | 社会救助 | 临时救助 | 依据大理州社会救助办法实施细则、洱源县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实施方案 | 提供户口册、身份证、银行账户信息、个人申请书(有残疾人提供残疾证)、半身照 | 系统办理、当面受理 | 牛街乡为民服务中心 | 可受理的按相关规定期限办理,不符合规定事项当天回复 | √ | ||
387 | 牛街乡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 养老保险 | 新参保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云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试行)》 | 参保登记表、身份证、户口册复印件、社保卡复印件 | 系统办理、当面受理 | 牛街乡为民服务中心 | 当场办理 | √ | ||
388 | 牛街乡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 养老保险 | 退保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云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试行)》 |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继承人身份证复印件、户口册复印件、户籍注销证明、继承人私章、社保卡复印件,代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 系统办理、当面受理 | 牛街乡为民服务中心 | 按相关规定期限办理 | √ | ||
389 | 牛街乡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 社保卡 | 新办卡、换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云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试行)》、《云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 申请人凭身份证或户口册电子照片办理 | 系统办理、当面受理 | 牛街乡为民服务中心 | 新办卡需将新发卡通知单60日内交往银行办理 | √ | ||
390 | 牛街乡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 社保卡 | 注销、变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云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试行)》、《云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 户籍注销证明、公安等相关部门开具相关证明 | 系统办理、当面受理 | 牛街乡为民服务中心 | 按相关规定期限办理 | √ | ||
391 | 牛街乡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 社保卡 | 挂失、补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云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试行)》、《云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 申请人身份证、户口册 | 系统办理、当面受理 | 牛街乡为民服务中心 | 按相关规定期限办理 | √ | ||
392 | 牛街乡计生办 | 准生证(生育证) | 办理壹、贰孩生育服务证 | 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结婚证、户口册、身份证复印件 | 现场受理 | 牛街乡为民服务中心 | 按相关规定期限办理 | √ | ||
393 | 牛街乡计生办 | 独生子女 |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审核 | 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结婚证、户口册、身份证、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 | 现场受理 | 牛街乡为民服务中心 | 按相关规定期限办理 | √ | ||
394 | 牛街乡计生办 | 流动人口 |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 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身份证 | 现场受理 | 牛街乡为民服务中心 | 按相关规定期限办理 | √ | ||
395 | 牛街乡计生办 | 计生证明 | 出具各种计生证明 | 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户口册、身份证 | 现场受理 | 牛街乡为民服务中心 | 按相关规定期限办理 | √ | ||
396 | 三营镇社会保障中心 | 养老保险 | 新参保、信息变更 | 其他行政权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云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试行)》 | 身份证、户口册、社会保障卡 | 现场 | 镇为民服务窗口 | 1天 | √ | |
397 | 三营镇社会保障中心 | 社会保障卡 | 办卡 | 其他行政权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云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试行)》、《云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 身份证、户口册 | 现场 | 镇为民服务窗口 | 1天 | √ | |
398 | 三营镇社会保障中心 | 医疗保险 | 新参保、信息变更 | 其他行政权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云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 | 身份证、户口册 | 现场 | 镇为民服务窗口 | 1天 | √ | |
399 | 三营镇社会保障中心 | 退役军人及现役军人家属信息采集 | 其他行政权力 |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文件指定 | 身份证、户口册、退伍证 | 现场 | 镇为民服务窗口 | 1天 | √ | ||
400 | 三营镇计生办 | 独生子女证 | 其他行政权力 | 《云南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管理办法》 | 申请表、父母双方身份证、父母双方户口簿、生育证 | 现场 | 镇为民服务窗口 | 1天 | √ | ||
401 | 三营镇计生办 | 奖学金申报 | 其他行政权力 | 《云南省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奖励规定实施细则》 | 独生子女奖学金申请表、独生子女证、户口簿、身份证 | 集体申报 | 镇为民服务窗口 | 1天 | √ | ||
402 | 三营镇计生办 | 独生子女保健费申报 | 其他行政权力 |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方案(试行)》 | 户口簿、身份证、独生子女证、申请表 | 集体申报 | 镇为民服务窗口 | 1天 | √ | ||
403 | 三营镇计生办 | 婚育情况证明 | 其他行政权力 | 县卫健局文件指定 | 证明材料(申请表) | 现场 | 镇为民服务窗口 | 1天 | √ | ||
404 | 三营镇团委 | 团组织关系转接 | 其他行政权力 | 团章 | 团员证、身份证 | 现场 | 镇党政办公室 | 1天 | √ | ||
405 | 三营镇团委 | 团员证补办 | 其他行政权力 | 团章 | 身份证、入团地点(学校)出具的团员证明 | 现场 | 镇党政办公室 | 1天 | √ | ||
406 | 三营镇团委 | 团员档案补办 | 其他行政权力 | 团章 | 团员证、身份证、入团地点(学校)出具的团员证明 | 现场 | 镇党政办公室 | 1天 | √ | ||
407 | 三营镇民政所 | 贫困学生家庭情况调查表 | 其他行政权力 | 县民政局文件指定 | 贫困学生家庭情况调查表、身份证、户口册 | 现场 | 镇为民服务窗口 | 1天 | √ | ||
408 | 三营镇计生办 | 准生证 | 其他行政权力 | 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结婚证、户口簿、双方身份证 | 现场 | 镇为民服务窗口 | 1天 | √ | ||
409 | 三营镇民政所 | 社会救助 | 临时救助 | 其他行政权力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全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5〕52号)全文。 | 临时救助申请表 | 现场 | 镇为民服务窗口 | 2周内 | √ | |
410 | 三营镇民政所 | 社会救助 | 两项补贴 | 其他行政权力 | 依据大民发(2016)109号文件 | 两项补贴申请表 | 现场 | 镇为民服务窗口 | 2周内 | √ | |
411 | 西山乡民政所 | 婚姻登记 | (复婚、再婚、离婚) | 婚姻法 | 1、双方身份证原件。2、双方户口簿原件。3、军人需持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军人身份证及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军人结婚登记证明。(再婚者:婚姻状况“离婚”者需出具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原件);婚姻状况为丧偶者,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须表明为丧偶)。4、近期彩色照片3张。 | 现场受理 | 乡民政所 | 材料齐全、当日办结 | √ | ||
412 | 西山乡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 农保退保 |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 | 60岁以上参加社保退保所需材料:1、注销登记表。2、乡、村证明材料。3、继承人身份证复印件。4、地税发票或退休证复印件。5、继承人私章。6、继承人农保存折复印件,代办的需出具代办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60岁以上死亡人员退保的除以上材料还需出具派出所死亡注销证明。 | 现场受理 | 乡民政所 | 材料齐全、当日办结 | √ | |||
413 | 共青团西山乡委员会 | 团组织关系转接 | 团章 | 团员证、入团申请书、团组织关系介绍信 | 智慧团建转接及现场确认 | 乡党政办 | 当日办结 | √ | |||
414 | 中共西山乡委员会 | 党组织关系转接 | 党章 | 党组织关系转接介绍信 | 全国党员信息系统转接 | 乡组织办公室 | 当日办结 | √ | |||
415 | 西山乡扶贫办 | 建档立卡户小额信贷审核 | 县扶贫办相关政策文件 | 洱源县扶贫小额信贷申请审批表、申请人基本信息 | 现场受理 | 乡扶贫办 | 当日办结 | √ | |||
416 | 右所镇社会保障中心 | 养老保险 | 新参保、信息变更 | 其他行政权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云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试行)》 | 身份证、户口册、社会保障卡 | 现场 | 镇为民服务窗口 | 1天 | √ | |
417 | 右所镇社会保障中心 | 社会保障卡 | 办卡 | 其他行政权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云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试行)》、《云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 身份证、户口册 | 现场 | 镇为民服务窗口 | 1天 | √ | |
418 | 右所镇社会保障中心 | 医疗保险 | 新参保、信息变更 | 其他行政权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云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 | 身份证、户口册 | 现场 | 镇为民服务窗口 | 1天 | √ | |
419 | 右所镇社会保障中心 | 退役军人及现役军人家属信息采集 | 其他行政权力 |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文件指定 | 身份证、户口册、退伍证 | 现场 | 镇为民服务窗口 | 1天 | √ | ||
420 | 右所镇计生办 | 独生子女证 | 其他行政权力 | 《云南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管理办法》 | 申请表、父母双方身份证、双方父母户口簿、生育证 | 现场 | 镇为民服务窗口 | 1天 | √ | ||
421 | 右所镇计生办 | 奖学金申报 | 其他行政权力 | 《云南省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奖励规定实施细则》 | 独生子女奖学金申请表、独生子女证、户口簿、身份证 | 集体申报 | 镇为民服务窗口 | 1天 | √ | ||
422 | 右所镇计生办 | 独生子女保健费申报 | 其他行政权力 |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方案(试行)》 | 户口簿、身份证、独生子女证、申请表 | 集体申报 | 镇为民服务窗口 | 1天 | √ | ||
423 | 右所镇计生办 | 婚育情况证明 | 其他行政权力 | 县卫健局文件指定 | 证明材料(申请表) | 现场 | 镇为民服务窗口 | 1天 | √ | ||
424 | 右所镇团委 | 团组织关系转接 | 其他行政权力 | 团章 | 团员证、身份证 | 现场 | 镇党政办公室 | 1天 | √ | ||
425 | 右所镇团委 | 团员证补办 | 其他行政权力 | 团章 | 身份证、入团地点(学校)出具的团员证明 | 现场 | 镇党政办公室 | 1天 | √ | ||
426 | 右所镇团委 | 团员档案补办 | 其他行政权力 | 团章 | 团员证、身份证、入团地点(学校)出具的团员证明 | 现场 | 镇党政办公室 | 1天 | √ | ||
427 | 右所镇民政所 | 贫困学生家庭情况调查表 | 其他行政权力 | 县民政局文件指定 | 贫困学生家庭情况调查表、身份证、户口册 | 现场 | 镇为民服务窗口 | 1天 | √ | ||
428 | 右所镇计生办 | 准生证 | 其他行政权力 | 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结婚证、户口簿、双方身份证 | 现场 | 镇为民服务窗口 | 1天 | √ | ||
429 | 右所镇民政所 | 社会救助 | 临时救助 | 其他行政权力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全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5〕52号)全文。 | 临时救助申请表 | 现场 | 镇为民服务窗口 | 2周内 | √ | |
430 | 右所镇民政所 | 社会救助 | 两项补贴 | 其他行政权力 | 依据大民发(2016)109号文件 | 两项补贴申请表 | 现场 | 镇为民服务窗口 | 2周内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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