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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15251881C/2022-00353
  • 发文字号: 〔2022〕 号
  • 公文种类: 通知
  • 发文机关: 洱源县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1662486369000
  •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洱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电子证照扩大应用领域和跨地区互通互认工作的通知

  • 洱源县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2022年09月08日
  • 来源: 洱源县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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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电子证照扩大应用领域和跨地区互通互认15条措施>的通知》(云政办发〔202262号)和《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电子证照扩大应用领域和跨地区互通互认工作的通知》(大政办通〔202273号)文件精神,加快推进全县电子证照扩大应用领域和互通互认工作,支撑更多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办、掌上办、一次办,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扩大电子证照应用领域

(一)推进电子证照标准化制发。按照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电子证照有关标准、签发规则,推动身份证、户口簿、营业执照、社会组织登记证、经营许可证、职业资格证、不动产登记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学历学位证等常用电子证照全面实现标准化。使用全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省平台)办理事项的部门,要通过省平台电子证照系统“即办即发”,审批完成后在线制作和签发电子证照。使用国家、省行业主管部门电子证照系统的部门,要按照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要求做好电子证照数据的入库和推送,为在线调用、核验提供数据支撑。(牵头单位:县政务局;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完成时限:202212月底前完成并长期坚持)

(二)推进个人常用证照电子化应用。各乡镇、有关部门要统筹推进本行业、本领域个人常用证照电子化应用。承担高频民生服务事项办理职责的行业主管部门,要统筹推进个人常用电子证照在本行业、本领域的广泛使用。推动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学历学位证、职业资格证、驾驶证、新申领的结(离)婚证、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老年人证、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证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证明、医保电子凭证等电子证照,在生育登记、户籍迁移、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就业创业、社会保障卡申领、职业资格考试报名、交通出行、婚姻登记、不动产登记、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异地就医报销、文化旅游、看病就医等应用场景充分应用,每类电子证照推广不少于2个应用场景。(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教育体育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卫生健康、县医保局等部门;完成时限:202212月底前)

(三)推进企业常用证照电子化应用。各乡镇、县级各部门要鼓励、支持企业使用电子证照办理政务服务事项,逐步实现企业办事基础信息免填写、纸质材料免提交。不断推动营业执照、生产经营许可证、检测认证、取水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工程监理资质证书、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工程勘察资质证书等电子证照,在企业登记、经营、投资、工程建设、纳税缴费、社会保障、医疗保障、住房公积金、交通运输、公共资源交易、金融服务、行政执法、市场监管等领域充分应用,每类电子证照推广不少于2个应用场景。(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发展改革、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到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商务局、县卫生健康、县应急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医保局、县税务局、人行洱源县支行等部门;完成时限:202212月底前)

(四)推进电子证照社会化应用。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有关部门要依托省平台电子证照共享服务体系,在州级行业主管部门统筹下,聚焦社会多样化需求,围绕身份证明、金融服务、合同订立、人员招聘、交通出行、文化和旅游等场景与领域,在保护个人隐私和确保数据安全的前提下,积极推动电子证照在企业、社会组织、个人等持证主体之间的社会化应用。电子证照制发部门应定期发布电子证照技术和使用规范并提供必要的服务保障,电子证照使用部门应及时发布电子证照社会化应用场景清单和应用指南,推动电子证照在全社会广泛应用。(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五)加强电子证照线上线下融合服务。积极引导企业和群众通过云南政务服务网、“一部手机办事通”、政务服务自助终端及线下服务窗口等渠道申领电子证照,做到线上线下融合、数据同源、同步更新。除国家和省行业主管部门有电子证照系统和明确要求的,全部使用省平台办理业务,业务办结时纸质证照和电子证照同步签发,确保证照在各级政务服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站)出证“所见即所得”。推广电子证照“可信二维码”在线上线下关联、核验、复用等方面应用。坚持传统服务方式与智能化服务创新并行,加强实体证照服务保障,满足老年人、残疾人等各类群体需求。(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二、推进落实电子证照互通互认

(一)推进电子证照互通互认应用。县级政务服务管理部门要统筹推进电子证照扩大应用领域及证照数据互通互认工作,协调解决有关重点难点问题。县级各有关部门要牵头负责本行业、本领域电子证照制发和应用,根据国家和省制定的电子证照标准,按职责归集电子证照数据,抓好本行业、本领域电子证照应用,为企业和群众跨省使用电子证照提供支撑。各级电子证照制发部门负责电子证照的信息采集、审核、签发、更新、归档和异议处理,电子证照使用部门要做好用证管理和档案留存等工作。(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二)推进电子证照标准化规范化。使用国家、省垂建系统制发和应用电子证照的部门,按照省行业主管部门部署安排,组织推进本行业电子证照标准的实施。使用省平台制发电子证照的部门,要及时将国家、省出台的电子证照标准规范反馈至各级政务服务平台管理部门,及时修改电子证照模板,同步更新历史数据。证照信息发生变更的,制发部门要及时做好更新并对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将证照信息同步更新至省平台电子证照库,确保数据一致。(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三)推进电子证照与省政务服务平台互通互认。省平台电子证照库是全省电子证照互通互认统一数据源。省平台电子证照系统向上联通国家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共享受理服务系统,依托国家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共享受理服务系统联通国家部委和其他省市有关电子证照系统。各乡镇、县级各部门自建业务系统有电子证照数据共享需求的,可在省平台政务服务数据资源中心订阅对应接口后,开展联调、测试和应用工作。企业和群众需要跨省获取电子证照的,依托省平台政务服务数据资源中心获取有关数据。通过省平台获取的其他省市电子证照数据,与纸质证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可作为跨省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的依据。(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三、强化电子证照应用支撑保障

(一)推进电子证照应用平台整合。原则上州级及以下部门不再新建电子证照系统。无国家、省垂建系统的部门,统一使用省平台电子证照系统制发电子证照。各乡镇、县级各部门自建的各类业务信息系统有证照类材料在线核验和调用需求的,应按照全省统一技术标准接入省平台电子证照系统核验或获取电子证照,不再要求申办主体提交实体证照,实现政务服务事项受理“免证办”。(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完成时限:202212月底前取得明显成效并长期坚持)

(二)做好印章采集和签章关系配置。县级政务服务管理部门统筹负责本级电子印章的采集和上报备案。印章采集范围为具有依申请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裁决、行政给付、其他权力)和公共服务事项的部门在审批或服务结果上加盖的印章。各乡镇、县级各部门要根据省平台电子证照系统中本行业部门的证照清单,完成电子印章和证照的签章关系配置,确保各部门向省平台电子证照库推送的电子证照文件具备法律效力,可应用于相应业务场景。(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完成时限:202212月底前取得明显成效并长期坚持)

(三)提升电子证照应用安全管理和监管能力。加强电子证照签发、归集、存储、使用等各环节安全管理,提升电子证照系统追踪溯源和精准授权等能力。落实信息采集最小化原则,推进电子证照数据分级分类管理。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定期开展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依法严厉打击电子证照制作生成过程中的造假行为,坚决杜绝未经授权擅自调用、留存电子证照信息,切实保障电子证照及相关信息合法合规使用,确保持证主体的商业秘密和信息安全。(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四)广泛开展电子证照应用宣传引导。各乡镇、县级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广播、电视、报纸、微信、微博等媒体平台以及政府网站、政务服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等途径,多层次、全方位宣传电子证照应用场景和使用方式,为推广电子证照应用营造良好氛围。(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各乡镇、各部门要加强对本地电子证照应用和跨地区互通互认工作的统筹,进一步压实工作责任,细化工作措施,加强经费保障,确保工作顺利推进。县级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指导、协调推进本行业、本领域电子证照宣传推广应用和跨地区互通互认工作。各乡镇和县级有关部门工作落实情况,纳入全县年度“互联网+政务服务”综合考评。


202297

(此件公开发布)

附:《洱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电子证照扩大应用领域和跨地区互通互认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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